债务人欠 400 万不还还低价卖房,债权人起诉,法院判合同无效 北京债务律师分析
  • 网络
  • 关于我们
  • 2025-08-27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债权人胜诉后,债务人未履行 400 余万元还款义务,反而在判决生效后 10 天内将名下房产低价 “出售” 给同小区居民,合同载明房价 100 元、未约定过户时间,买房人未入住且房款由女儿支付 —— 债权人起诉 “确认合同无效、房屋返还”,债务人辩称 “生活所迫”,买房人称 “不知情、交易真实”,法院最终判决 “合同无效,房屋恢复登记至债务人名下”!近日,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明确 “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规避执行的财产转移行为不受保护”,为债权人维权提供关键裁判指引。

一、案情梳理

(一)案情简介

前期胜诉与执行规避背景

2022 年,王慧(原告,胜诉方)因 “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起诉张莉(被告一,债务人),北京市朝阳区法院 A 号判决书、北京三中院 B 号判决书(2023 年 8 月 31 日生效)判令:张莉返还王慧赠与款 400 万元及利息、返还抚恤金 1 万元。张莉未履行判决,反而于 2023 年 9 月(判决生效仅 10 天内)与刘芳(被告二,买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名下 “霸州一号房屋”转移至刘芳名下。

房屋交易的可疑细节

两份合同矛盾:2023 年 8 月 20 日,张莉与刘芳签《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价 70 万元、全款支付;9 月 7 日,二人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霸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载明房价 100 元,同日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监管资金 100 元,刘芳仅支付 100 元监管款。

交易流程异常:张莉与刘芳自称 “同小区遛狗相识”,无其他信任基础,却在刘芳未付定金、未约定过户时间的情况下,于 9 月 8 日直接将房屋过户至刘芳名下;刘芳称 “无购房能力”,70 万元房款由女儿刘敏分 7 笔支付(2023 年 9 月 8-9 日),且付款前刘敏账户有大额现金存入(18.7 万元、30 万元),刘芳过户后至今未入住房屋。

税务与监管矛盾:刘芳按房屋评估价缴纳契税 8176 元(非 100 元合同价),霸州房屋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称 “100 元是监管流程形式,税务按评估价算”,但张莉、刘芳无法解释 “为何用 100 元合同规避正常资金监管”。

原告诉求与被告答辩

原告王慧诉求:① 确认张莉与刘芳 2023 年 9 月 7 日签订的《霸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② “霸州一号房屋” 恢复登记至张莉名下;③ 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张莉答辩:称 “丈夫患病 8 年花光积蓄,卖房是生活所迫,无恶意串通”,但未提交 “急需用钱” 的紧急支出凭证(如医疗费、债务凭证)。

被告刘芳答辩:称 “交易真实,70 万元是市场价,100 元合同是按监管中心建议填写,不知情张莉的债务情况”,但无法解释 “未入住、房款由女儿支付且有大额现金存入” 的合理性。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张莉与刘芳签订的《霸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是否属于 “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案涉房屋交易是否存在规避执行的恶意,合同应否认定无效?

(二)胜诉关键: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

本案核心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结合交易细节认定合同无效:

100 元合同价构成虚假意思表示,无真实交易合意

正常房屋交易中,82.49㎡住宅按市场价约 70 万元,而登记备案的合同约定 100 元,显著低于合理价格,且与刘芳实际支付 70 万元、按评估价缴契税的行为矛盾;

张莉、刘芳自称 “为规避资金监管 1 个月到账期写 100 元”,但未提交监管中心要求 “必须写 100 元” 的证据,工作人员通话录音仅提及 “监管按合同金额算”,无法佐证 “100 元是合理操作”,反而印证 “100 元是形式化填写,非真实价格”。

交易流程不符合常理,体现规避执行意图

时间节点异常:张莉在 8 月 31 日二审败诉后,9 月 7 日即完成房屋过户,间隔仅 10 天,且未履行生效判决的还款义务,明显具有 “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的时间关联性;

信任基础与风险管控矛盾:二人仅 “遛狗相识”,无亲属、好友关系,却在刘芳未付定金、未约定过户时间的情况下,直接办理过户,不符合一般房屋买卖的风险防范逻辑(通常会先收定金、明确过户节点);

买房人未实际占有:刘芳过户后至今未入住,也未出租,与 “购买住宅用于居住” 的正常目的不符,进一步佐证 “交易非真实需求”。

房款支付存在疑点,无法证明真实对价关系

付款主体异常:刘芳称 “无购房能力”,70 万元全部由女儿刘敏支付,且刘敏付款前账户有大额现金存入(18.7 万元、30 万元),无合理资金来源解释,无法排除 “资金循环、虚假支付” 的可能;

付款时间与过户倒挂:房屋 9 月 8 日过户,刘敏 9 月 8-9 日才分笔付款,不符合 “先付款后过户” 或 “同步进行” 的正常交易习惯,更像 “先过户再补形式付款”,规避执行痕迹明显。

三、裁判结果

被告张莉与被告刘芳于 2023 年 9 月 7 日签订的《霸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

被告刘芳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协助被告张莉将位于河北省霸州市一号房屋” 恢复登记至被告张莉名下;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张莉、刘芳共同承担。

四、案件启示

(一)债权人:胜诉后紧盯债务人财产,发现转移及时维权

动态跟踪财产线索

判决生效后,通过 “全国不动产登记查询”“企查查 / 天眼查” 等工具,定期核查债务人的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情况,一旦发现 “低价转让”“快速过户” 等异常,立即固定证据(如买卖合同、过户记录),30 日内提起 “确认合同无效 + 返还原物” 诉讼,避免错过财产保全时机。

重点关注 “异常交易” 特征

若债务人交易符合以下情形,大概率涉嫌规避执行:① 交易价格显著低于市场价(如本案 100 元);② 交易对象为 “泛熟人”(同小区、远亲),无深厚信任基础;③ 过户后买方未实际占有(未入住、未出租);④ 付款主体非买方本人、资金来源可疑(大额现金存入)。

(二)买房人:警惕 “低价房” 风险,避免卷入虚假交易

严格核查房屋背景

购房前务必:① 查房屋是否被查封、抵押(通过 “不动产登记中心” 查询);② 查卖方是否有未履行的生效判决(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③ 要求卖方提供房产证原件、婚姻证明,确认无权属争议。

规范交易流程,拒绝 “形式化合同”

不签订 “阴阳合同”(备案价与实际价不一致),即使监管中心建议 “低填金额”,也需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真实价格,留存 “监管中心工作人员建议” 的录音、聊天记录,避免被认定 “虚假意思表示”;

按正常流程付款:先付定金(不低于总房款 5%)、过户时付尾款,且从本人账户支付,留存银行流水,避免委托他人付款(尤其是大额现金存入后付款);

过户后及时入住或办理出租,留存物业费、水电费缴费记录,证明 “真实占有”,降低被认定 “虚假交易” 的风险。

(三)核心提醒:虚假交易难避责,法律不保护 “恶意串通”

本案中,张莉试图通过 “100 元合同 + 快速过户” 规避 400 余万元债务,刘芳忽视交易异常参与其中,最终导致合同无效、房屋返还,还需承担诉讼费。这警示:

✅ 债务人应主动履行生效判决,转移财产规避执行不仅无效,还可能构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涉案金额超 10 万元即可立案);

❌ 买房人勿贪 “低价房” 小利,一旦卷入虚假交易,不仅房钱两空,还可能被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

⚠️ 法院对 “规避执行的虚假交易” 审查日趋严格,仅凭 “口头解释”“流程瑕疵” 无法免责,唯有真实、合规的交易才能受法律保护。

在 “执行难” 背景下,债权人需主动维权,买房人需谨慎避坑,唯有各方遵守法律边界,才能避免 “赢了官司拿不到钱”“买了房却被返还” 的双重困境。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