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姑借钱给侄子被赖账,起诉要钱,法院判侄子还 北京律师专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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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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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姑出于亲情,借给侄子 30 万元解 “账户查封、离婚危机”,事后侄子却辩称 “这钱是姑姑代前女婿还的违约金,该前女婿还”,姑姑起诉 “要求侄子偿还 30 万借款本金”,法院最终判决 “侄子 7 日内偿还 30 万”!近日,法院审理此案,明确 “款项直接转给侄子、用于侄子个人债务,且无证据证明代他人还款,应认定为亲属间借款”,为 “亲情借款后不认账” 纠纷提供关键裁判指引。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诉求与核心事实

原告张秀兰(姑姑,胜诉方)诉称:

判令被告张磊(侄子,败诉方)偿还借款本金 30 万元;

本案诉讼费由张磊承担。

事实依据:

借款背景:侄子深陷债务危机,姑姑出手相助

张磊是张秀兰的侄子,2022 年因与案外人胡敏(房屋出卖人)的 “一号房屋” 买卖合同纠纷,被法院判决 “支付违约金 60 万元”,账户被查封,妻子也因此提出离婚;

张磊多次找到张秀兰哭诉 “急需用钱解封账户、挽回婚姻”,张秀兰念及亲情,且明确知晓 “张磊的前姐夫李伟(张秀兰前女婿,已与张秀兰女儿离婚,张秀兰不知情)与此事无关”,遂于 2022 年 9 月 5 日向张磊转账 30 万元,帮其度过难关;

借款性质明确:无代还款约定,仅针对张磊个人

整个借款过程由张磊直接与张秀兰沟通,张秀兰从未与李伟联系,也未承诺 “代李伟还款”,转账时无任何 “代付” 的口头或书面约定;

事后张秀兰多次催要(微信聊天记录显示 “这是我的养老钱,帮你渡难关,你要懂得感恩”),张磊仅以 “自己被失信、没人帮我” 推脱,从未否认 “借款事实”,直至张秀兰起诉才改口 “代李伟还款”。

(二)被告(张磊)答辩理由

张磊辩称,不同意偿还 30 万元,理由如下:

款项是 “代前女婿李伟还款”,借款人是李伟

2018 年购买 “一号房屋” 时,实际是李伟 “借用自己的购房指标”,自己只是名义买受人,李伟才是实际权利人;

后来与胡敏的违约金纠纷,经李伟协商,胡敏同意将 60 万违约金减至 30 万,李伟承诺 “由他承担这 30 万”,但李伟迟迟不付款,自己才找张秀兰 “帮忙处理此事”,并非 “借款”;

张秀兰转账 30 万后,自己立即转给胡敏指定账户用于支付违约金,这钱本质是张秀兰代李伟支付的,应由李伟偿还;

无借款合意:从未向张秀兰提出 “借款”,也未承诺还款

微信聊天中未明确 “这是借款”,自己只是表达 “被失信的委屈”,未认可 “要向张秀兰还钱”,张秀兰的催要属于 “单方主张”,无事实依据。

(三)法院查明关键事实

款项交付与用途

2022 年 9 月 5 日,张秀兰向张磊转账 30 万元,张磊认可收到该笔钱,且至今未返还;

2022 年 9 月 7 日,张磊将 30 万元转给 “胡敏指定账户”,用于支付之前判决书项下的违约金(该判决明确 “张磊为债务人,需支付胡敏违约金 60 万”);

微信聊天与证据采信

张秀兰提交的微信记录显示:张秀兰催要 “养老钱”,张磊未否认 “借款”,仅抱怨 “被失信没人帮”,法院采信 “双方有借款合意的间接证据”;

张磊提交的 “与李伟的微信记录”(李伟草拟《协议书》承诺 “代付 30 万”),因《协议书》未实际签订,且无证据证明 “张秀兰知晓并同意代李伟还款”,法院不认可 “代还款” 主张;

核心无争议事实

张磊与李伟的 “借名买房” 关系,无生效判决确认;

款项交付是 “张秀兰直接转给张磊”,沟通主体是张秀兰与张磊,与李伟无关。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张秀兰转给张磊的 30 万元,是 “张磊向张秀兰的借款”,还是 “张秀兰代李伟支付的违约金”?

(二)胜诉关键: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

30 万元构成张磊向张秀兰的借款,张磊应承担还款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借贷关系成立的核心证据充分

张秀兰已提交 “转账凭证”(2022 年 9 月 5 日转账 30 万),且张磊认可 “收到款项”,初步证明 “资金交付事实”;

微信聊天记录中,张秀兰明确 “这是养老钱,帮你渡难关”,张磊未否认 “借款性质”,仅抱怨自身困境,可佐证 “双方有借款合意”,而非 “代他人付款”;

张磊的 “代还款” 抗辩无证据支撑

张磊主张 “代李伟还款”,但未提交 “张秀兰同意代付” 的书面或口头证据(如《代付协议》、张秀兰与李伟的沟通记录);

李伟草拟的《协议书》未签订,且 “借名买房” 关系无生效判决确认,不能仅凭张磊单方陈述认定 “李伟是实际债务人”;

款项直接转给张磊,由张磊支配用于 “支付自己的违约金”,符合 “借款人收到借款后自行用途” 的借贷特征,而非 “代付款” 的 “指令交付” 特征(若为代付,通常是 “债权人直接转给收款人” 或 “明确备注代付”);

无约定还款期限,张秀兰可随时催要

双方未约定 “还款期限”,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张秀兰通过微信催要、起诉的方式,已履行 “催告义务”,张磊应在合理期限内还款。

三、裁判结果

被告张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秀兰偿还借款本金 30 万元;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张磊承担。

四、案件启示

(一)亲属间借款:“三要点” 避免 “帮忙变仇人”

哪怕是亲人,也要 “明确借款性质”

借款时务必通过微信、短信或书面《借条》明确 “这是借款”,注明 “借款金额、用途(如‘帮你还违约金’)、还款期限(如‘1 年内还清’)”,避免 “口头说帮忙,事后不认账”;

若涉及 “代他人还款”,需签订《代付协议》,明确 “代付原因、追偿权(如‘代付后有权向实际债务人追偿’)”,并让实际债务人签字确认(本案中若张秀兰确实代李伟还款,未签协议导致无法直接向李伟主张,而张磊的抗辩也不成立,最终只能向张磊要);

转账留 “痕迹”,备注 “借款” 是关键

转账时务必备注 “借款 + 借款人姓名 + 用途”,如 “借给张磊 30 万还违约金”,避免后续争议 “到底是借款还是赠与、代付”;

留存 “催款记录”,哪怕是亲属,催要时也要通过微信、短信等书面形式,明确 “要求还款”,避免超过诉讼时效(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 3 年,从催要之日起算);

不替 “亲属的他人债务” 买单,除非明确追偿

若亲属提出 “帮我还别人的钱”,需先核实 “债务真实性”(如查看判决书、欠条),并明确 “这是我借你钱还的,你要还我”,而非 “我替你朋友 / 前女婿还”,避免 “钱花了,没人认账”(本案中张秀兰明确是 “帮张磊”,而非 “帮李伟”,这是胜诉的核心)。

(二)借款人(亲属):“两底线” 守住亲情与诚信

不虚构 “代还款” 理由,借了就认

亲属出于信任借款,不可因 “债务压力大”“想转嫁责任” 而编造 “代他人还款”“这是赠与” 等理由,否则不仅会失去亲情,还需承担 “败诉 + 还款 + 诉讼费” 的后果(本案中张磊因编造理由,最终败诉并承担诉讼费);

若确实涉及 “他人债务”,及时固定证据

若借款用于 “替他人还款”,需在借款时让 “实际债务人” 出具《借条》,或与债权人(亲属)签订《补充协议》,明确 “实际债务人是谁,还款后如何追偿”,避免 “自己背锅”(本案中张磊若有李伟的《借条》,可在还款后向李伟追偿,但因无证据,只能自己承担)。

(三)核心提醒:亲情借款 “明算账,留证据”

本案中张秀兰胜诉的核心,在于 “转账凭证 + 微信催要记录,证明借贷关系;张磊无证据证明代还款”;张磊败诉的关键,在于 “无证据支撑抗辩,违背诚信”。这警示所有亲属:

✅ 债权人(出借方)需重视 “证据留存”,哪怕是亲人,也要 “先小人后君子”;

❌ 债务人(借款方)不可 “借亲情耍赖”,借款认账、还款守信,才能守护亲情;

⚠️ 遇到亲属借款纠纷,及时收集 “转账凭证、沟通记录”,必要时咨询律师,避免因 “碍于情面” 放弃证据,导致权益受损。

亲情是宝贵的,但金钱纠纷往往会让亲情破裂。唯有 “明算账、留证据、守诚信”,才能在帮助亲属的同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亲情不被债务拖累。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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