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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妹二人主张 “母亲的遗产房被嫂子、侄女私自转卖”,起诉要求 “继承房屋十二分之一份额并获折价款”,被告辩称 “原告仅各占十八分之一份额,且已按生效判决执行”,法院经评估房屋价值 410.4 万后,最终判决 “房屋归嫂子所有,嫂子分别向兄妹二人各付 22.8 万折价款”!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明确 “夫妻共同房产的遗产份额按法定继承分割,私自转移遗产不影响份额认定”,为 “遗产房被私转后继承分割” 纠纷提供关键裁判指引。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诉求与核心事实
原告林薇、林强(兄妹,胜诉方)诉称:
判令林薇、林强各继承 “朝阳六号房屋” 十二分之一的份额;
判令被告赵兰(嫂子,林薇、林强已故妹妹林雪的丈夫)、赵婷(侄女,林雪与赵兰之女)按房屋评估价 410.4 万,各向林薇、林强支付十二分之一的折价款(约 34.2 万 / 人);
本案诉讼费、评估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依据:
亲属关系与继承背景:
林薇、林强与林雪(2014 年 12 月 18 日去世)系兄妹关系,父亲林建国(2003 年 5 月 30 日去世)、母亲陈慧(2019 年 12 月 7 日去世)共育有三子女;
赵兰与林雪系夫妻,赵婷系二人之女;“朝阳六号房屋” 是赵兰与林雪 2001 年婚姻存续期间购买,2001 年 11 月 19 日登记在赵兰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
遗产份额依据:
2014 年林雪去世后,“朝阳六号房屋” 的二分之一份额属赵兰个人财产,剩余二分之一份额为林雪遗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陈慧(母亲)、赵兰(丈夫)、赵婷(女儿)各继承六分之一,即陈慧获房屋总份额的六分之一;
2019 年陈慧去世后,其享有的六分之一份额由子女林薇、林强、林雪(已去世,由赵婷代位继承)各继承十八分之一,故林薇、林强各获房屋总份额的十八分之一,赵兰合计获十二分之七,赵婷合计获十二分之四;
虽原主张 “各占十二分之一”,但认可法院按法定继承核算的 “各十八分之一” 份额,核心诉求是 “获得对应折价款”。
被告私转遗产的侵权事实:
2016 年 8 月 30 日,赵兰在林薇、林强及陈慧均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赵婷、赵婷丈夫邢凯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 “朝阳六号房屋” 过户至赵婷、邢凯名下,试图隐匿遗产;
2022 年林薇、林强发现后起诉,2023 年 5 月朝阳法院(判决案号:A 号)判决 “该买卖合同无效”,2024 年 8 月 9 日房屋恢复登记至赵兰名下,确认了房屋的遗产属性。
评估与折价款依据:
经林强申请,法院委托甲评估公司评估,2024 年 7 月 9 日 “朝阳六号房屋” 市场价为 410.4 万,按十八分之一份额计算,林薇、林强各应获折价款 22.8 万(410.4 万 ÷18)。
(二)被告(赵兰、赵婷)答辩理由
赵兰、赵婷辩称,同意按法定继承分割,但不同意 “多分折价款”,理由如下:
份额已由生效判决确认:东城法院此前生效判决(案号:B 号)已认定 “林薇、林强各占十八分之一份额”,林薇、林强主张 “十二分之一” 无依据;
无隐匿遗产的故意:2016 年过户时,赵婷曾告知陈慧 “房屋过户事宜”,陈慧未提出异议,林薇、林强称 “不知情” 不属实;
应多分遗产:林雪患病二年半期间,赵兰、赵婷一直陪伴照顾并共同居住,尽到主要扶养义务,应适当多分;林薇、林强仅 “偶尔看望”,不应多分。
(三)法院查明关键事实
亲属关系与死亡时间:林建国(2003 年)、林雪(2014 年)、陈慧(2019 年)的死亡时间有户籍注销证明、火化证明佐证,继承人范围明确(林薇、林强、赵兰、赵婷);
房屋权属与私转事实:
房屋 2001 年由赵兰签订购房合同,登记在赵兰名下,属赵兰与林雪夫妻共同财产,有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佐证;
2016 年过户至赵婷、邢凯名下的买卖合同已被生效判决(案号:A 号)确认无效,2024 年 8 月恢复登记至赵兰名下,确认房屋仍属遗产分割范围;
评估结果:甲评估公司具备房地产评估资质,评估报告载明 “采用比较法与收益法,结合同小区近期成交价,确定房屋价值 410.4 万”,双方对评估结果无异议;
赡养 / 扶养义务证据:
林薇、林强提交的微信记录、邻居证言显示 “陈慧晚年由三人轮流照顾,林强每周探望 2-3 次,林薇每月探望并支付生活费”,尽到了赡养义务;
赵兰、赵婷提交的医疗记录显示 “林雪患病期间由二人陪护”,但无证据证明 “林薇、林强未尽义务”,故 “多分遗产” 主张无充分依据。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林薇、林强对 “朝阳六号房屋” 的继承份额应如何认定(十二分之一还是十八分之一);
赵兰、赵婷是否因 “私转房屋” 应少分遗产,林薇、林强或赵兰、赵婷是否因 “尽主要义务” 应多分;
房屋归谁所有,折价款应如何计算支付。
(二)胜诉关键: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
继承份额按法定继承认定,林薇、林强各占十八分之一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及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第一步:林雪 2014 年去世,“朝阳六号房屋” 二分之一属赵兰个人财产,剩余二分之一为林雪遗产,由陈慧(母)、赵兰(夫)、赵婷(女)各继承六分之一,即陈慧获总份额 1/6;
第二步:陈慧 2019 年去世,其 1/6 份额由林薇、林强、林雪(已去世,赵婷代位继承)各继承 1/18,故林薇、林强各获 1/18,赵兰合计获 1/2+1/6=2/3,赵婷合计获 1/6+1/18=2/9;
林薇、林强原主张 “十二分之一” 系计算错误,法院按法定继承纠正为 “十八分之一”,符合法律规定,且二人认可该份额,核心诉求 “获折价款” 可实现。
“私转房屋” 不构成 “少分遗产”,“尽义务” 证据不足不支持多分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赵兰、赵婷 “私转房屋” 已被判决合同无效,房屋恢复登记,未造成遗产损失,且无证据证明 “故意隐匿、侵吞遗产”,故不构成 “少分”;
林薇、林强提交的证据证明 “尽到赡养义务”,赵兰、赵婷提交的证据证明 “对林雪尽到扶养义务”,但均未达到 “主要义务” 的程度(如长期共同居住、全额支付医疗费),故双方均不满足 “多分” 条件,份额按均等原则认定。
房屋归赵兰所有,折价款按评估价计算支付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房屋现由赵兰居住使用,且赵兰占份额最大(2/3),判归其所有符合 “有利于生活需要” 原则;
折价款按评估价 410.4 万计算,林薇、林强各获 1/18×410.4 万 = 22.8 万,赵婷获 2/9×410.4 万 = 91.2 万,由赵兰一次性支付,既保障继承人权益,又避免房屋分割导致的使用纠纷。
三、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 “朝阳六号房屋” 由被告赵兰继承所有;
被告赵兰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分别向原告林薇、林强支付房屋折价款各 228000 元,向被告赵婷支付房屋折价款 912000 元;
本案诉讼费、评估费由被告赵兰承担(因赵兰系房屋最终所有人,且曾私转房屋引发纠纷)。
四、案件启示
(一)继承人:遗产分割 “三要点”
明确遗产范围与份额,避免计算错误
继承开始后,先区分 “夫妻共同财产 / 家庭共同财产” 与 “个人遗产”(如本案中先析出赵兰的二分之一份额,再分割林雪的遗产);复杂家庭关系(如代位继承、转继承)需按法定顺序核算份额,可借助 “继承份额计算公式” 或咨询律师,避免因 “计算错误” 影响诉求(本案中林薇、林强原主张 “十二分之一”,经法院纠正为 “十八分之一”,仍顺利获赔)。
警惕遗产被私转,及时主张权利
定期查询父母、亲属名下房产的登记状态(通过 “不动产登记中心官网” 或线下窗口),若发现 “未经同意的过户、抵押”,立即收集 “产权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私转合同” 等证据,起诉 “确认合同无效 + 恢复登记”,避免遗产被转移后难以追回(本案中林薇、林强及时起诉,成功撤销私转行为,为继承分割奠定基础)。
留存 “尽义务” 证据,争取合理份额
赡养 / 扶养期间,留存 “医疗费支付记录、护理费凭证、探望照片 / 视频、邻居 / 居委会证言”,若主张 “多分遗产”,需提交 “长期共同居住证明、主要经济支持证据”,避免仅口头陈述(本案中双方均因 “证据不足” 未获多分,警示 “证据留存的重要性”)。
(二)遗产管理人 / 占有人:处理遗产 “两底线”
不私转、隐匿遗产,依法通知继承人
若为遗产占有人(如本案中赵兰),需在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去世时)及时通知所有继承人,不可擅自处分遗产(如过户、出售);确需处分的,需经全体继承人书面同意,并留存同意书,避免因 “私转” 引发合同无效纠纷(本案中赵兰私转房屋,不仅被撤销登记,还承担了诉讼费、评估费)。
配合评估与分割,避免拖延诉讼
对继承人提出的 “评估申请”,应积极配合提供房屋资料(如房产证、装修情况),不可拒绝评估或提供虚假信息;分割时若主张 “房屋归自己所有”,需按评估价及时支付折价款,避免因 “拖延支付” 被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中赵兰同意房屋归己,法院判决其限期支付折价款,保障了其他继承人权益)。
(三)核心提醒:遗产继承 “明份额,守诚信,早维权”
本案中林薇、林强胜诉的核心,在于 “及时发现私转行为并起诉撤销,通过评估确定折价款,认可法定继承份额”;赵兰、赵婷虽未被 “少分遗产”,但因私转房屋承担了诉讼成本,且需支付高额折价款。这警示所有继承人:
✅ 继承人需重视 “遗产范围核查、份额核算、证据留存”,依法主张权益;
❌ 遗产占有人不可 “私转、隐匿遗产”,否则将承担合同无效、诉讼费用的后果;
⚠️ 遇到 “遗产被私转、份额争议”,及时咨询律师,通过 “确认合同无效 + 法定继承” 维权,避免超过诉讼时效(继承权纠纷诉讼时效为 3 年,自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遗产继承不仅关乎财产分割,更涉及家庭亲情。只有各方秉持诚信、依法处理,才能在保障自身权益的同时,减少家庭矛盾,守护亲情与法律的公平正义。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