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收意向金不签约,买家起诉获退款 + LPR 利息 北京律师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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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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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先后两次支付 45 万购房意向金,开发商因政策限制未取得预售证、9 年未签正式合同,起诉要求 “解除预约关系 + 退 45 万 + 付利息”,开发商辩称 “政策原因不可归责双方,不付利息”,法院最终判决 “解除预约合同 + 退 45 万 + 按 LPR 付利息”!近日,北京市某法院审理此案,明确 “开发商未促成签约且拒不退款构成违约,政策原因不免除利息赔偿责任”,为商业办公用房意向金纠纷提供关键裁判指引。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诉求与核心事实

原告恒业公司(购房方,胜诉方)诉称:

确认与被告鑫源公司(开发商)的预约合同关系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解除;

判令鑫源公司返还购房意向金 45 万元;

判令鑫源公司支付利息(以 45 万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10 月 30 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本案诉讼费由鑫源公司承担。

事实依据:

预约关系建立:2015 年 7 月 29 日,恒业公司因经营需要,与鑫源公司达成 “购买其开发的商业办公用房(下称‘五号商办房’)” 的口头意向,当日通过 POS 机刷卡支付 15 万元意向金,鑫源公司出具收据载明 “收到恒业公司公寓意向金 15 万元”;

意向金追加:2017 年 4 月 17 日,应鑫源公司 “加快项目推进需追加意向金” 的要求,恒业公司再次刷卡支付 30 万元,鑫源公司出具收据载明 “收到恒业公司公寓意向金 30 万元”,累计支付 45 万元;

违约事实:自 2015 年至 2024 年,恒业公司多次主动与鑫源公司沟通 “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但鑫源公司始终以 “项目手续未完善”“未取得预售许可证” 为由拖延,从未就合同条款进行实质性磋商;2023 年起,恒业公司因项目搁置要求退还 45 万元意向金,鑫源公司以 “资金紧张” 推诿,直至起诉仍未退款;

政策争议澄清:鑫源公司主张 “2017 年北京商办房政策限制小面积销售” 导致无法签约,但恒业公司购买的 “五号商办房” 符合政策规定的面积标准,且鑫源公司未举证证明 “政策直接导致无法签约”,本质是其自身未完成项目审批,与政策无关。

(二)被告(鑫源公司)答辩理由

鑫源公司辩称,同意解除预约合同及返还 45 万元意向金,但不同意支付利息,理由如下:

无法签约系政策原因:2017 年 3 月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公告》,禁止商办房小面积销售,导致双方约定的 “五号商办房” 无法按原计划销售,属于 “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客观原因”;

利息无约定且无过错:双方未约定 “未签约需支付利息”,且自己并非故意拖延,是政策变化导致履约不能,主观无过错,不应承担利息损失;

恒业公司未及时止损:恒业公司在 2017 年政策出台后未及时主张解除,直至 2024 年才起诉,扩大了利息损失,该部分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三)法院查明关键事实

预约关系与意向金证据:

鑫源公司出具的两张收据(2015 年 15 万、2017 年 30 万)真实有效,载明 “公寓意向金”,明确指向 “未来签订商业办公用房买卖合同”,可确认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预约合同关系;

恒业公司提交的 POS 机刷卡记录、财务付款凭证,佐证 “45 万元意向金已实际支付”,鑫源公司对收款事实无异议;

签约与退款证据:

恒业公司提交的 2018-2023 年沟通记录(邮件、微信)显示,其每年至少 2 次主动与鑫源公司磋商签约或退款,鑫源公司均以 “手续未齐” 回复,从未提出具体签约方案,可证明 “未签约系鑫源公司原因,非政策限制”;

鑫源公司未提交 “五号商办房因政策无法销售” 的证据(如住建委不予审批的书面文件),亦未证明 “曾就调整户型、面积与恒业公司协商”,无法证明政策是履约障碍;

合同解除时间:

恒业公司未提交 “起诉前曾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的证据,法院依法认定 “2024 年 10 月 30 日(起诉状送达鑫源公司之日)为合同解除日”。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双方的预约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且应解除?

鑫源公司是否应支付 45 万元意向金的利息?

“2017 年商办房政策” 是否构成鑫源公司不付利息的免责事由?

(二)胜诉关键: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

预约合同成立且应解除,意向金需返还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及第五百六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预约关系成立:恒业公司支付 45 万元意向金(履行主要义务),鑫源公司出具收据(接受义务履行),且收据明确 “公寓意向金”,指向未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符合预约合同的核心特征,故预约合同合法有效;

解除条件成就:恒业公司要求解除,鑫源公司同意解除,属于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法院应予确认,合同解除后,鑫源公司无法律依据占有 45 万元,应全额返还。

鑫源公司应支付利息,政策不构成免责事由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及第一百八十条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利息是法定损失:45 万元意向金被鑫源公司占用 9 年,恒业公司产生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属于 “合同解除后的法定损失”,即使双方未约定,守约方也有权主张;

政策不属不可抗力:2017 年商办房政策是 “可预见的行业监管政策”,鑫源公司作为开发商,在 2015 年签约时应知晓商办房项目存在政策调整风险,且未举证证明 “政策直接导致无法签约”,故不能以政策为由免除利息赔偿责任;

利息起算时间合理:法院以 “起诉状送达日(2024 年 10 月 30 日)” 为利息起算点,既考虑 “恒业公司起诉前未书面解除” 的客观情况,又避免鑫源公司因 “拖延退款” 无限期占用资金,符合公平原则。

恒业公司无过错,未扩大损失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恒业公司已尽止损义务:2017 年政策出台后,恒业公司持续与鑫源公司沟通签约或退款,未放任损失扩大;2024 年起诉是 “多次协商无果后的合理维权行为”,不存在 “故意拖延导致利息增加” 的情形,鑫源公司的 “扩大损失” 抗辩不成立。

三、裁判结果

确认原告恒业公司与被告鑫源公司之间的预约合同关系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解除;

被告鑫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恒业公司退还购房意向金 450000 元;

被告鑫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恒业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 450000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10 月 30 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鑫源公司承担。

四、案件启示

(一)商业办公用房购房方:意向金风险防控 “三要点”

明确预约内容,留存书面证据

支付意向金前,务必与开发商签订书面《预约协议》,明确 “意向金性质(可退 / 不可退)、签约期限、开发商需完成的前置义务(如取得预售证、项目审批)、未签约的退款条件及利息约定”,避免仅达成口头意向;若暂时无法签订书面协议,需要求开发商出具加盖公章的收据,注明 “意向金对应项目名称、预计签约时间”,并留存刷卡记录、沟通录音(本案中恒业公司因留存收据和沟通记录,成功证明预约关系);

定期跟进进度,及时主张权利

支付意向金后,每 3-6 个月向开发商书面催告(邮件、函件),要求其书面回复 “项目进展及签约时间”,避免因 “长期不跟进” 导致超过诉讼时效;若开发商拖延超过 1 年,或明确表示 “无法签约”,应立即主张解除预约并要求退款,不可抱有 “项目会推进” 的侥幸心理(本案中恒业公司虽持续跟进,但未及时起诉,导致资金被占用 9 年,增加利息成本);

警惕 “政策免责” 借口,要求举证

若开发商以 “政策变化” 为由拒绝签约或退款,需要求其提交 “政策文件、行政部门不予审批的书面通知” 等证据,证明 “政策与无法签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若开发商无法举证,可直接起诉,避免被 “政策借口” 拖延维权(本案中鑫源公司因无政策影响证据,利息抗辩被驳回)。

(二)商业办公用房开发商:履约诚信 “两底线”

不盲目收取意向金,如实披露项目风险

收取意向金前,需向购房方如实披露 “项目审批进度、预售证办理情况、潜在政策风险”,不可隐瞒项目问题;若预计 1 年内无法签订正式合同,不应收取意向金,或在《预约协议》中明确 “无法签约时的退款时限及利息赔偿标准”(本案中鑫源公司未披露项目审批问题,长期占用意向金,最终需额外支付利息);

政策变化后积极协商,不推诿退款责任

若遇政策调整影响项目销售,应第一时间与购房方协商 “调整户型、延期签约或解除预约”,不可单方面拖延;若协商解除,需在约定时限内退还意向金,主动提出 “支付合理利息”,避免因 “恶意拖延” 引发诉讼,增加诉讼费、利息等额外成本(本案中鑫源公司拒付利息,最终仍需按 LPR 支付,得不偿失)。

(三)核心提醒:商业办公用房交易 “明预约,控风险”

本案中恒业公司胜诉的核心,在于 “留存意向金收据、持续沟通记录,证明开发商违约”;鑫源公司败诉的关键,在于 “无政策影响证据,拖延退款且拒付利息”。这警示所有商业办公用房交易参与者:

✅ 购房方需重视 “书面证据留存与及时维权”,避免资金长期被占用;

❌ 开发商不可 “隐瞒风险、拖延退款”,政策不是违约的 “保护伞”;

⚠商业办公用房受政策影响较大,交易前务必查询项目审批状态,签订《预约协议》时细化 “违约条款”,从源头减少纠纷。

商业办公用房交易涉及大额资金,且政策监管严格,只有双方都秉持诚信、规范操作,才能避免 “意向金难退、利息损失” 的纠纷,保障交易的合法与安全。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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