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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花 1628 万买精装房,约定 2022 年 2 月交房,却迟至 9 月才收房,开发商辩称 “已交毛坯房无责”,装修公司称 “疫情等不可抗力免责”,业主起诉索赔 46 万违约金,法院最终判决 “开发商赔 36 万 + 装修公司在装修款范围内连带”!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明确 “捆绑签订的购房与装修合同属同一交易,开发商需对精装房交付负责”,为 “精装房拆分合同逾期交房” 纠纷提供关键裁判指引。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诉求与核心事实
原告周明、吴芳(购房业主,胜诉方)诉称:
判令甲公司(开发商)、乙公司(装修公司)共同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368100.69 元(以购房款 14802921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自 2022 年 2 月 17 日计算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共 226 天);
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依据:
合同签订背景:2021 年 3 月至 7 月,周明、吴芳在甲公司售楼处购房时,被销售人员指引 “必须同时签订购房与装修合同”,且未与乙公司单独磋商 ——2021 年 7 月 13 日与甲公司签《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昌平区 “昌平七号房屋”(414.89㎡,总价 14802921 元,毛坯交付时间 2021 年 6 月 17 日);2021 年 3 月 19 日与乙公司签《装修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乙公司承接房屋装修,装修款 1484720 元,工期 8 个月(含电梯安装增期 2 个月),自乙公司收房次日起算,逾期按装修款日万分之一付违约金。
付款履约情况:周明、吴芳按约全额支付购房款(2021 年 5 月前分笔付清,甲公司开具全额发票)、装修款(2021 年 3 月付 1384720 元、5 月付 100000 元,乙公司出具收据),无任何违约行为。
逾期交房事实:
甲公司 2021 年 6 月 15 日向乙公司发《交付通知书》,却未直接通知周明、吴芳;2021 年 6 月 16 日乙公司单方出具《代收房确认书》,但周明、吴芳从未授权其代收毛坯房,且未收到任何收房通知;
装修合同约定 “工期 8 个月”,结合毛坯房约定交付时间,精装房应于 2022 年 2 月 16 日前交付,但甲公司、乙公司直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才通知收房,逾期 226 天;
期间周明、吴芳多次沟通交房事宜,甲公司以 “已交毛坯房给装修公司” 推诿,乙公司以 “疫情、中高考等不可抗力” 拖延,均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证据支撑:提交购房合同、装修合同及补充协议原件、付款发票 / 收据、甲公司向乙公司发的《交付通知书》(无业主签收记录)、2022 年 9 月 30 日《收房通知》、与二被告的沟通记录,以及甲公司同类案件判决(证明 “拆分购房与装修合同属捆绑交易,开发商需担责”)。
(二)被告答辩理由
甲公司(开发商)辩称:
购房合同约定 “毛坯房 2021 年 6 月 17 日前交付”,已按约通知乙公司代业主收房(2021 年 6 月 16 日乙公司确认代收),无逾期交房责任;
甲公司与乙公司是独立法人,装修合同是业主与乙公司的独立关系,不应与购房合同合并审理,甲公司无需对装修逾期担责;
业主主张的违约金基数(含装修款)无依据,且按购房款日万分之一计算过高,应调低至不超过购房款 2.5%(合同补充协议约定)。
乙公司(装修公司)辩称:
与甲公司无关联,仅按装修合同履约,2021 年 6 月代收毛坯房后,因 2021-2022 年疫情、两会、中高考等 “不可抗力”,工期应顺延 98 天,实际逾期仅 128 天;
即使违约,也仅应按装修款 1484720 元为基数计算违约金(1484720 元 × 日万分之一 ×128 天 = 19004.42 元),不应与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法院查明关键事实
合同关联性证据:周明、吴芳提交的售楼处录音、微信记录显示,甲公司销售人员明确 “购房必须签装修合同,乙公司是甲公司指定合作方”,业主未与乙公司磋商合同条款,装修款实际由甲公司售楼处工作人员引导支付,可证明 “购房与装修合同属同一交易,甲公司主导拆分合同”;
代收房无效证据:《装修合同》虽约定 “业主授权乙公司代收房”,但周明、吴芳当庭否认授权,乙公司未提交 “业主书面授权委托书”,甲公司也未举证 “已将代收事宜通知业主”,法院认定 “乙公司代收房行为对业主无法律效力”;
不可抗力不成立证据:乙公司主张的 “疫情、中高考” 等,未提交 “政府发布的停工通知、施工日志” 等证据,且 2021 年 6 月至 2022 年 2 月期间,昌平区无持续停工政策,中高考停工仅各 3 天,两会停工 5 天,合计仅 11 天,远不足其主张的 98 天,法院对 “不可抗力顺延工期” 不予认可;
交付时间认定:购房合同约定毛坯房 2021 年 6 月 17 日交付,装修合同约定工期 8 个月,故精装房应交付时间为 2022 年 2 月 16 日,实际交付时间 2022 年 9 月 30 日,逾期 226 天。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购房合同与装修合同是否属同一交易,甲公司是否需对精装房逾期交付担责?
乙公司代收房行为是否有效,逾期交房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乙公司主张的 “不可抗力” 是否成立,违约金计算基数与责任形式如何认定?
(二)胜诉关键: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
甲公司需对精装房交付担责,合同拆分不免除其义务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及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甲公司为规避 “精装房交付责任”,拆分签订购房与装修合同,但业主是基于 “购买精装房” 的单一目的签约,且由甲公司主导合同签订、款项收取,应认定 “两合同属同一交易,甲公司是精装房交付义务主体”;
甲公司未直接通知业主收房,且乙公司代收房无合法授权,视为 “毛坯房未实际交付给业主”,甲公司以 “已交装修公司” 推诿,不符合 “全面履行义务” 要求,需对整体逾期交房担责。
乙公司代收房无效,逾期起算时间按精装房约定确定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乙公司无业主书面授权,代收房行为未获周明、吴芳追认,对业主无法律效力,毛坯房交付时间应视为 “2022 年 9 月 30 日业主实际收房时”;
装修合同约定 “工期自乙公司收房次日起算”,但因代收房无效,工期起算点应调整为 “购房合同约定的毛坯房交付日(2021 年 6 月 17 日)”,故精装房应交付时间为 2022 年 2 月 16 日,逾期起算时间为 2022 年 2 月 17 日。
不可抗力不成立,乙公司需在装修款范围内连带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及第五百一十八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乙公司未提交 “政府停工通知、施工受阻记录”,主张的 “疫情、中高考” 仅短期影响,且可通过合理安排工期弥补,不构成 “不可抗力”,无权主张工期顺延;
乙公司收取装修款却未按期完成装修,是逾期交房的直接责任方之一,且无证据证明 “已将装修款转交甲公司”,故需在收取的装修款 1484720 元范围内,对甲公司的违约金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违约金基数按 “购房款” 计算:合同补充协议约定 “逾期交房违约金按已付房价款日万分之一计算”,且装修款是独立费用,故以购房款 14802921 元为基数,计算 226 天(2022.2.17-2022.9.30),违约金为 14802921 元 ×0.0001×226 天 = 368100.69 元,未超过合同约定的 “最高不超过购房款 2.5%”(14802921 元 ×2.5%=370073.03 元),无需调低。
三、裁判结果
甲公司(开发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周明、吴芳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368100.69 元;
乙公司(装修公司)在 1484720 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诉讼费由甲公司、乙公司共同承担。
四、案件启示
(一)购房业主:买精装房避坑 “三要点”
拒绝 “捆绑合同”,明确交付主体
购房时若开发商要求 “必须签装修合同”,需在合同中明确 “精装房整体交付时间、甲公司(开发商)为唯一交付责任主体”,避免出现 “开发商推给装修公司” 的情况;同时要求 “装修合同与购房合同加盖甲公司公章”,或由甲公司出具《担保函》,承诺对装修逾期担责(本案中业主未明确主体,导致二被告互相推诿)。
留存 “同一交易” 证据,反驳合同拆分
保存售楼处宣传资料(如 “精装交付” 海报)、销售人员沟通记录(录音、微信)、付款凭证(备注 “购房 + 装修款”),若开发商拆分签订合同,可凭上述证据证明 “两合同属同一交易,开发商需整体担责”(本案中业主的录音、同类案件判决成为关键证据)。
警惕 “代收件” 陷阱,亲自确认交付
合同中明确 “禁止开发商委托第三方代收房”,若必须委托,需签订书面《授权委托书》,并约定 “代收房后 3 日内开发商需书面通知业主”;收房时务必亲自查验,要求开发商出示 “竣工验收备案表、精装房验收报告”,拒绝 “毛坯代收 + 后期装修” 的模糊约定(本案中业主未授权代收,成功否定了乙公司的代收行为)。
(二)开发商:精装房履约 “两底线”
不拆分合同规避责任,明确交付标准
若销售精装房,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直接约定 “精装交付标准、交付时间、逾期责任”,避免拆分签订购房与装修合同;若合作第三方装修公司,需在合同中明确 “开发商对装修质量、工期承担连带责任”,并监管装修款使用,避免后期推诿(本案中甲公司因拆分合同,被认定为 “整体交付责任方”)。
依法履行通知义务,留存送达证据
向业主发送收房通知时,需采用 “书面快递 + 短信 / 微信” 双重方式,留存快递签收记录、短信回执,避免仅通知装修公司而不告知业主;若业主委托第三方代收,需核验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将代收情况同步告知业主(本案中甲公司未通知业主,导致代收行为无效)。
(三)装修公司:承接开发商合作项目 “两注意”
核实业主授权,拒绝 “代收件” 滥用
接受开发商委托代收毛坯房时,必须要求业主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并留存原件;若开发商无法提供授权,应拒绝代收,避免因 “无权代理” 承担责任(本案中乙公司无授权代收,需对逾期担责)。
留存 “不可抗力” 证据,避免免责无据
若因疫情、政策等原因停工,需及时收集 “政府停工通知、施工日志、监理记录”,并书面通知业主与开发商 “工期顺延”,避免后期无法举证(本案中乙公司未留存证据,不可抗力主张被驳回)。
(四)核心提醒:精装房纠纷 “证据为王,主体明确”
本案中业主胜诉的核心,在于 “留存了捆绑交易证据,否定了无权代收行为”;而开发商、装修公司败诉,源于 “拆分合同规避责任、无证据支撑抗辩”。这警示所有参与者:
✅ 业主需重视 “合同条款明确性 + 证据留存”,避免被拆分合同套牢;
❌ 开发商不可 “拆分合同逃责”,装修公司不能 “无授权代收、无证据免责”;
⚠遇到 “精装房逾期”,及时起诉并提交 “交易关联性证据、违约事实证据”,必要时咨询律师,明确责任主体,最大化维护权益。
精装房交易涉及购房、装修双重环节,只有明确责任、规范合同、留存证据,才能避免 “逾期交房”“互相推诿” 的纠纷,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