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装房逾期交房,开发商与装修公司被判连带赔偿 北京房产买卖律师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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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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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花 1580 万买 418㎡精装豪宅,开发商逾期 491 天交房,起诉索要 85 万违约金,开发商辩称 “已交毛坯房,装修与己无关”,装修公司主张 “疫情等不可抗力应扣工期”,法院最终判决 “开发商赔 75.08 万,装修公司在 150.9 万范围内连带”!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明确 “开发商与关联装修公司应共同承担精装房逾期责任,不可抗力需有充分证据证明”,为精装房逾期交房纠纷提供关键裁判指引。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诉求与核心事实

原告赵岩(胜诉方)诉称:

判令被告甲公司(开发商)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 75.08 万元;

判令被告乙公司(甲公司指定装修方)在 150.896 万元装修款范围内对上述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依据:

2021 年 4 月 21 日,赵岩与甲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购买昌平区七号房屋(建筑面积 418.16㎡,单价 3.91 万元 /㎡,总房款 1580.58 万元),交付标准为 “精装房”,甲公司指定乙公司负责装修;

付款与装修约定:赵岩按约支付全额购房款 1582.97 万元(2021 年 8 月 8 日、9 月 19 日分三次支付,甲公司开具对应发票);同日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空间优化改造及装饰装修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装修款 150.896 万元(含电梯安装 20 万),装修工期 8 个月(2021 年 8 月 10 日 - 2022 年 4 月 9 日),逾期按已付装修款万分之一 / 日支付违约金;

逾期事实:合同约定 “精装房交付日期为 2022 年 4 月 9 日前”,但甲公司未按约交付,直至 2023 年 6 月 16 日才通知赵岩收房,逾期 433 天(2022 年 4 月 10 日 - 2023 年 6 月 16 日);期间赵岩多次沟通,甲公司以 “已交毛坯房” 推诿,乙公司以 “疫情等不可抗力” 拖延,均未履行交房义务;

关联关系:赵岩签约时不知乙公司独立存在,是在甲公司销售人员指引下签订装修合同、交纳款项,且乙公司代为接收房屋(2021 年 8 月 9 日代签《代收房确认书》),可见甲公司与乙公司存在关联,应共同承担责任。

(二)被告(甲公司、乙公司)答辩理由

甲公司辩称,不同意赔偿,理由如下:

交付标准为毛坯房:《商品房预售合同》明确约定 “房屋为毛坯交付”,装修合同是赵岩与乙公司的独立关系,与己无关,自己已在 2021 年 8 月 9 日将毛坯房交付乙公司,不存在逾期交房;

违约金过高且无依据:赵岩主张 “以总房款万分之一 / 日” 计算违约金,但毛坯房已交付,逾期是乙公司装修导致,不应以购房款为基数,且赵岩未提交实际损失证据;

车位问题已另案处理:赵岩提及的 “车位未签合同、未办产权” 与本案无关,且车位已建好可使用,初始登记未完成导致无法办证,属客观原因,不构成违约。

乙公司辩称,不同意连带赔偿,理由如下:

独立法律关系:与甲公司是独立法人,装修合同纠纷应另案审理,不应与房屋买卖合同合并处理;

不可抗力应扣工期:装修期间受新冠疫情、两会、中高考、节假日等影响,依据装修合同约定 “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应顺延”,应扣除相应天数,实际逾期天数远少于赵岩主张;

违约金计算错误:应按 “已付装修款 150.896 万元” 为基数,而非购房款,且赵岩未证明装修逾期造成的实际损失。

(三)法院查明关键事实

合同与关联证据:

《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六虽写 “毛坯交付”,但结合甲公司宣传材料、系列案件判决及赵岩 “在甲公司指引下签订装修合同” 的事实,可佐证 “双方真实意思为购买精装房”,甲公司不能割裂房屋买卖与装修的关联关系;

2021 年 8 月 8 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某家园交付通知书》,8 月 9 日乙公司代赵岩签署《代收房确认书》,但赵岩否认 “委托代收房”,且乙公司未实际开展装修,直至 2023 年 6 月 16 日甲公司才通知赵岩收精装房;

付款与工期证据:

赵岩提交的购房款发票(1582.97 万元)、装修款收据(150.896 万元)可证明 “已全额付款”,甲公司、乙公司对收款事实无异议;

乙公司主张 “不可抗力扣工期”,但未提交 “疫情封控通知、政府管制文件” 等充分证据,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逾期天数核算:

精装房约定交付日为 2022 年 4 月 9 日,实际交付日为 2023 年 6 月 16 日,逾期天数为 433 天(2022 年 4 月 10 日 - 2023 年 6 月 16 日),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 “已付购房款万分之一 / 日” 计算,违约金为 1582.97 万元 ×0.01%×433 天≈75.08 万元。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赵岩购买的房屋是 “毛坯房” 还是 “精装房”,甲公司是否应承担逾期交房责任?

乙公司主张的 “不可抗力” 是否成立,是否应扣减工期?

乙公司是否应在装修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二)胜诉关键: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

案涉房屋为精装房,甲公司构成根本违约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及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真实意思优先:虽《商品房预售合同》写 “毛坯交付”,但赵岩在甲公司指引下与乙公司签订装修合同,且甲公司宣传材料、系列案件判决均证明 “案涉项目以精装房销售”,可见 “购买精装房” 是双方真实意思,甲公司不能以 “合同字面约定” 否认实质义务;

逾期事实明确:甲公司未在 2022 年 4 月 9 日前交付精装房,直至 2023 年 6 月 16 日才通知收房,逾期 433 天,违反 “精装房交付约定”,构成根本违约,应按 “已付购房款万分之一 / 日” 支付违约金。

乙公司 “不可抗力” 主张不成立,应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不可抗力需同时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及第五百二十一条 “连带债务需基于共同意思或法律规定”:

无不可抗力证据:乙公司未提交 “疫情导致装修停工的政府文件、中高考管制影响施工的具体天数” 等证据,仅口头主张 “不可抗力”,不符合 “充分证据” 要求,法院不予采信,工期不得扣减;

关联关系导致连带:乙公司是甲公司指定的装修方,赵岩签约时不知其独立存在,且乙公司代为收房、收取装修款却未按约完成装修,与甲公司构成 “共同违约”,故法院判决乙公司在 “已收装修款 150.896 万元” 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裁判结果

被告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赵岩逾期交房违约金 750763.93 元;

被告乙公司在 1508960 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案件启示

(一)精装房买家:逾期维权 “三要点”

明确交付标准,留存关联证据

签订合同时,需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 “精装房交付”,并注明 “装修方由开发商指定,开发商对装修质量及工期承担连带责任”;若装修合同与开发商指定的第三方签订,需保存 “开发商指引签约的录音、聊天记录”,证明 “房屋买卖与装修为同一交易目的”,避免开发商以 “独立合同” 推诿责任(本案中赵岩因留存签约指引证据,成功证明关联关系);

固定逾期证据,明确损失范围

若开发商逾期交房,需及时保存 “交房通知、沟通记录、房屋租赁合同(证明租房损失)、同地段房屋租金价格” 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起诉时按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若约定标准低于实际损失,可提交证据要求调高(如本案中合同约定标准合理,法院直接按约定支持);

警惕 “不可抗力” 借口,要求举证

若开发商或装修公司以 “疫情、节假日” 等主张不可抗力,需要求其提交 “政府封控文件、停工通知、工期延误具体天数” 等证据,无充分证据的,法院不予采信,避免自身权益受损(本案中乙公司因无证据,不可抗力主张被驳回)。

(二)精装房开发商:履约管理 “两底线”

不割裂 “房屋买卖与装修”,承担连带责任

若以 “开发商 + 指定装修公司” 模式销售精装房,需在合同中明确 “对精装房交付承担整体责任”,不可在逾期后以 “已交毛坯房”“装修与己无关” 抗辩;应加强对装修公司的管理,监督装修进度,避免因装修逾期导致自身承担高额违约金(本案中甲公司因未监督装修,被判赔偿 75 万);

规范 “不可抗力” 主张,留存充分证据

若确因疫情、政府管制等导致工期延误,需及时收集 “政府文件、停工记录、工期调整通知” 等证据,并书面告知买家 “工期顺延的原因及天数”,不可仅凭口头主张,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案中乙公司因无证据,不可抗力主张未被支持)。

(三)装修公司:合作履约 “两注意”

明确责任边界,不替开发商 “背锅”

与开发商合作承接精装房项目时,需在合作协议中明确 “工期延误的责任划分”,若因开发商原因(如未按时交付毛坯房)导致装修逾期,需留存证据,避免独自承担责任;同时按约开展装修,及时向买家告知进度,不可擅自代签收房文件(本案中乙公司代签收房却未装修,被判连带);

及时举证不可抗力,避免全额担责

若因客观原因导致装修逾期,需在第一时间收集 “不可抗力证据”,并与开发商、买家协商工期调整,书面确认顺延天数,避免后续纠纷中因 “无证据” 承担全部责任。

(四)核心提醒:精装房交易 “整体考量,证据为王”

本案中赵岩胜诉的核心,在于 “证明房屋买卖与装修的关联关系、留存全额付款证据、反驳不可抗力主张”;甲公司、乙公司败诉的关键,在于 “割裂交易关系、无不可抗力证据、未按约履行”。这警示所有交易参与者:

✅ 买家需重视 “关联证据留存”,避免开发商推诿;

❌ 开发商不可 “甩锅” 装修公司,需承担整体责任;

⚠ 精装房交易涉及多方主体,买卖双方及装修公司均需规范合同、诚信履约,才能减少逾期纠纷,保障交易顺利。

精装房承载着买家对 “拎包入住” 的期待,开发商与装修公司应秉持诚信,按约交付,才能赢得市场信任;买家也需提高证据意识,及时维权,才能在逾期时最大程度保障自身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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