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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朋友借名买经济适用房,17 年后配合过户却被拖欠 60 万补偿款,起诉索要时朋友反诉 “协议显失公平” 要求撤销并返还已付 50 万,法院最终判决 “朋友需再付 20 万补偿款”!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明确 “早年借名买经适房协议有效,补偿款过高可酌情调整,但需支付合理补偿”,为借名买房后续补偿纠纷提供关键裁判指引。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诉求与核心事实
原告李哲(胜诉方)诉称:
判令被告周明(朋友)、周阳(周明儿子)支付房屋过户补偿费 20 万元(注:原诉请 60 万,法院酌情调整后支持 20 万);
判令周明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 20 万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9 月 10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 LPR 计算);
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依据:
2006 年,周明因无购房资格,提出借用李哲及妻子户口、名义购买朝阳区五号房屋(经济适用房),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周明支付 5 万元佣金,购房款 30.22 万元由周明全额支付,房屋产权归周明,满足过户条件后周明负责过户,李哲配合;
2008 年 1 月,五号房屋登记在李哲名下,但周明一直实际居住使用,期间因周明无购房资格,迟迟未办理过户,导致李哲无法享受经适房政策购买自有住房;
2021-2023 年,双方多次协商过户及补偿事宜,最终达成口头协议:李哲配合将房屋过户至周明儿子周阳名下,周明支付 110 万元补偿款(弥补李哲资格损失及房价上涨影响);
2023 年 8 月 9 日,李哲按约与周阳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至周阳名下,周明当日支付 50 万元补偿款,并出具《欠条》承诺 “1 个月内付 50 万,年底付 10 万,合计再付 60 万”;
过户后周明拒不履行欠条约定,拖欠 60 万补偿款,经多次催讨仍不支付,故起诉维权。
(二)被告(周明、周阳)答辩及反诉诉求
周明辩称并反诉:
不同意支付剩余补偿款,主张 110 万补偿款 “显失公平”:自己每月仅 1000 多元养老金,为买房早已积蓄耗尽,2023 年协商时误以为 “李哲不配合过户就会失去房屋”,存在重大误解,才被迫同意高额补偿;
反诉请求:① 撤销 2023 年 8 月 9 日与李哲达成的 “110 万补偿款口头协议”;② 判令李哲返还已支付的 50 万补偿款;③ 若撤销不成立,请求将补偿款调整为 50 万(已付 50 万,无需再付);
主张借名买房协议有效,李哲本就有配合过户义务,5 万元佣金已付清,110 万补偿款属于 “李哲借机获取暴利”,自己不堪重负。
周阳辩称:
未参与借名买房及补偿协商,仅是过户时的房屋受让人,与补偿款无关,不应列为被告;
对周明与李哲的补偿约定不知情,不同意承担付款责任。
(三)原告(李哲)对反诉的答辩
李哲辩称,不同意周明反诉请求:
110 万补偿款是双方 2021-2023 年多次协商的结果,不存在胁迫或误解:周明过户当天全家 4 人在场,主动支付 50 万并写欠条,过户前还主动发送过户材料,可见是自愿履行;
周明借名 17 年,导致李哲无法购买经适房,错过房价低位,补偿款是对实际损失的弥补,并非 “暴利”;
若协议被撤销,房屋过户失去合法依据,周明应返还房屋,但考虑实际情况,同意法院在 50-110 万之间酌情调整补偿款数额。
(四)法院查明关键事实
借名与履约细节:
2006 年《协议》真实有效,周明已支付 5 万元佣金及 30.22 万元购房款,房屋登记在李哲名下,周明实际居住至过户;
2023 年 8 月 9 日过户材料、《欠条》、微信聊天记录(2021-2023 年协商过程)可佐证 “110 万补偿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周阳未参与协商,仅作为受让人配合过户;
补偿款合理性:
李哲因借名失去经适房购买资格,北京市经适房政策对申请人有严格限制,李哲的资格损失客观存在;
周明未提交证据证明 “受胁迫或重大误解”,其主张 “误以为会失去房屋” 无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借名买房人可通过诉讼主张过户);
付款与过户情况:
2023 年 8 月 9 日房屋过户至周阳名下,周明当日转账 50 万,《欠条》明确剩余 60 万支付时间,周明后续未付款,构成违约。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周明与李哲达成的 “110 万补偿款口头协议” 是否可撤销?
周阳是否应承担补偿款付款责任?
补偿款数额是否过高,应如何调整?
(二)胜诉关键: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
补偿协议不可撤销,周明反诉无依据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需满足‘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
无重大误解:周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021-2023 年与李哲多次协商补偿事宜,且知晓 “可通过诉讼主张过户”,不存在 “误以为会失去房屋” 的误解;
无显失公平:李哲因借名失去经适房资格,17 年间房价上涨,补偿款是对资格损失及机会成本的弥补,周明自愿签订协议并支付 50 万,不符合 “显失公平” 要件;
无胁迫证据:周明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 “李哲胁迫其签订协议”,过户当天周明全家在场,主动出具欠条,进一步佐证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故协议不可撤销,周明需继续履行。
周阳不承担付款责任,主体不适格
依据《合同法》第八条 “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借名买房及补偿协议均发生在李哲与周明之间,周阳仅在过户时作为 “房屋受让人” 参与,未参与补偿协商,也未在欠条上签字,不属于补偿协议当事人,故李哲要求周阳付款无依据,周阳不承担责任。
补偿款数额过高,法院酌情调整为 70 万(已付 50 万,再付 20 万)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但约定过高可酌情调整”:
李哲未提交证据证明 “110 万补偿款的具体构成(如资格损失金额、房价上涨损失)”,结合北京市经适房资格价值、房屋原购价(30.22 万)及周明经济状况,110 万确实超出合理范围;
法院综合 “李哲的资格损失、周明的履约情况、双方协商过程”,酌情将总补偿款调整为 70 万,扣除周明已付的 50 万,判决周明再付 20 万,既弥补李哲损失,又兼顾周明的支付能力,符合公平原则。
三、裁判结果
被告(反诉原告)周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李哲补偿款 200000 元;
被告(反诉原告)周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李哲逾期付款利息(以 2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9 月 10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李哲对被告周阳的全部诉讼请求;
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周明的全部反诉请求(即 “撤销协议、返还 50 万、调整补偿款为 50 万” 不予支持);
本案本诉诉讼费、反诉诉讼费由被告(反诉原告)周明承担。
四、案件启示
(一)借名买房双方:风险防控 “四要点”
签订书面借名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借名时需签订协议,载明 “借名原因、房屋归属、过户条件、补偿约定”,尤其对 “因借名导致出名人资格损失” 的补偿方式(如 “过户时按市场价 10% 支付补偿”)作出约定,避免后续协商扯皮(本案中 2006 年协议未约定资格补偿,导致后续纠纷)。
及时办理过户,避免长期借名
借名人具备购房资格后,应在 3 个月内主动提出过户,出名人需配合;若借名人拖延过户,出名人可书面催告,明确 “逾期过户需按月支付资格占用费”,避免因 “长期借名” 导致损失扩大(本案中借名 17 年,是补偿款争议的重要原因)。
补偿协议需留存证据,避免口头约定
协商补偿时,优先签订书面《补偿协议》,明确 “补偿金额、支付时间、违约责任”,若为口头约定,需保存微信、短信聊天记录(如本案中李哲提交的 2021-2023 年聊天记录,成为胜诉关键),避免因 “无书面证据” 无法主张权利。
借名人勿滥用 “显失公平” 抗辩
补偿款是对出名人资格损失的弥补,借名人应理性协商,不可在自愿支付部分款项后,以 “显失公平” 为由反诉撤销,否则将因 “无证据证明胁迫或误解” 承担败诉后果(本案中周明反诉被驳回,还需额外支付 20 万)。
(二)出名人(如李哲):权益保护 “两注意”
明确资格损失,理性主张补偿
出名人需了解 “经适房、共有产权房” 等政策性住房的资格价值,协商补偿时可参考 “同区域政策性住房与商品房的差价、资格申请难度”,并准备相关证据(如 “因借名无法申请经适房的政策文件”),避免因 “无法举证损失” 导致补偿款被大幅调整;
配合过户后及时催款,固定违约证据
配合过户后,若借名人拖欠补偿款,需通过书面函件、短信等形式催讨,明确 “欠款金额、要求付款的时间”,保存催讨记录,作为后续起诉的证据,避免因 “超过诉讼时效” 丧失胜诉权。
(三)借名人(如周明):履约诚信 “两底线”
尊重出名人损失,不逃避补偿责任
借名买房确实会导致出名人失去政策性住房资格,借名人应正视该损失,主动提出合理补偿,不可认为 “出名人配合过户是义务”,更不可在自愿达成补偿协议后反悔,否则将面临 “继续付款 + 承担诉讼费” 的后果;
不滥用 “重大误解” 抗辩,正视自身过错
借名人在协商补偿时,应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如 “借名买房可通过诉讼主张过户”),避免因 “自身法律知识不足” 主张 “重大误解”,若无证据证明,该抗辩将不被支持,还会增加诉讼成本。
(四)核心提醒:借名买房 “慎为之,明约定”
本案中李哲虽未获全额 60 万补偿,但成功保住 50 万已付款并额外获 20 万,关键在于 “留存协商记录、配合过户后及时起诉”;周明败诉的核心,在于 “无证据证明协议可撤销,且拖欠补偿款构成违约”。这警示所有借名买房参与者:
✅ 借名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补偿约定,避免口头承诺;
❌ 借名人不可拖延过户、拖欠补偿,出名人不可借机漫天要价;
⚠ 政策性住房借名风险高,资格损失难以量化,若非必要,尽量避免借名,选择符合自身资格的房屋购买,从源头减少纠纷。
借名买房本质是 “信任基础上的特殊交易”,只有双方都秉持诚信,正视彼此权益,才能避免纠纷,实现 “房屋过户、补偿到位” 的双赢结果。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