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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被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后,儿子作为监护人竟伪造签名、零对价 “购买” 母亲名下房改房,其他四继承人发现后起诉,法院最终判决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明确 “监护人非为被监护人利益不得处分其财产,自利性交易行为无效”,为监护人履职边界及继承财产保护提供关键指引。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诉求与核心事实
原告陈燕(三女)、陈玲(次女)、陈阳(长女陈红之子,代位继承)、陈宇(长子陈峰之子,转继承)(四原告)诉称:
判令被告陈强(次子)与被继承人刘桂兰(母亲)于 2022 年 12 月 21 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本案诉讼费由陈强承担。
事实依据:
陈建国(父,2001 年去世)与刘桂兰(母,2022 年 12 月去世)育有五子女:陈红(长女,2019 年去世)、陈玲、陈峰(长子,2023 年去世)、陈强、陈燕;陈阳是陈红独子(代位继承),陈宇是陈峰之子(转继承);
案涉海淀区某路六号房屋(65.2㎡,2021 年 11 月登记在刘桂兰名下,房改房),多年来由刘桂兰与陈燕共同承租,虽登记在刘桂兰名下,但属家庭共有财产,刘桂兰无单独处分权;
2022 年 8 月,陈强以刘桂兰患老年痴呆为由申请宣告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法院判决 “刘桂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陈强为监护人”;
2023 年陈燕起诉陈强继承纠纷时发现:2022 年 12 月 21 日,陈强竟以 “刘桂兰法定代理人” 身份,与自己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伪造刘桂兰签名,以 10 万元低价(未实际支付)将六号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因房屋产权已变更,陈燕只得撤诉后另行起诉确认合同无效。
(二)被告(陈强)答辩理由
陈强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理由如下:
房屋是自己 “合法所得”:2020 年房改时,自己全额出资 6.27 万元购买六号房屋,因政策限制只能登记在承租人刘桂兰名下,父母生前明确同意房屋归自己;
过户是母亲真实意愿:2022 年 4 月曾带刘桂兰、陈玲、陈燕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过户,因登记部门对刘桂兰行为能力存疑未办成;后刘桂兰被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自己作为监护人按其生前意愿过户,手续合法;
未付 10 万元是 “母亲不收”:认可未支付合同约定的 10 万元购房款,但主张 “刘桂兰明确表示不用付”,且自己对刘桂兰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有权获得房屋。
(三)法院查明关键事实
房屋与监护背景:
六号房屋是 2021 年 11 月登记在刘桂兰名下的房改房,2022 年 8 月法院判决 “刘桂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陈强为监护人”;
陈强主张 “2020 年出资 6.27 万元购房”,但未提交书面协议;陈燕称 “当时曾向陈强支付 6.27 万元,是共同出资”,陈强仅认可收款但否认是 “共同出资”,无证据反驳;
合同与过户细节:
2022 年 12 月 21 日,陈强以 “刘桂兰法定代理人” 身份与自己签订合同,约定房价 10 万元,刘桂兰签名为陈强代签,陈强未支付任何购房款;当日房屋过户至陈强名下,2022 年 12 月 30 日刘桂兰去世;
陈强称 “陈玲、陈燕知情并陪同办过户”,陈玲、陈燕否认,主张 “当时是想过户给陈燕和陈强共有,因刘桂兰意识不清未办成”,陈强无证据证明 “二人同意过户给自己”;
居住与继承情况:
刘桂兰、陈峰去世后,六号房屋由陈燕居住,陈强未实际占有房屋。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陈强作为监护人,与自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因 “非为被监护人利益” 而无效?
陈强主张 “父母同意、自己出资” 的抗辩是否成立?
(二)胜诉关键: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
陈强的行为违反监护人核心义务,合同无效
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处分目的非为被监护人利益:陈强作为监护人,将刘桂兰名下房屋 “卖给自己”,未支付任何对价(10 万元未实际支付),本质是 “无偿转移财产”,未体现 “维护刘桂兰利益”(如治病、养老等),反而损害刘桂兰及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交易形式违法:陈强同时作为 “法定代理人” 与 “买受人”,自买自卖且代签被监护人名字,违反 “利益冲突禁止” 原则,交易缺乏真实性与公平性,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 “意思表示真实” 要件;
陈强的抗辩无证据支持,不予采信
无证据证明 “父母同意房屋归自己”:陈强主张 “父母生前意愿”,但未提交遗嘱、书面协议或证人证言,无法佐证;
无证据证明 “出资即享有产权”:即使陈强曾出资,房改房登记在刘桂兰名下,出资仅为 “债权关系”,不能直接转化为 “所有权”,且陈燕对出资提出合理抗辩,陈强无证据反驳;
无证据证明 “其他继承人知情同意”:陈强称 “陈玲、陈燕陪同办过户”,但未提交录音、书面确认等证据,且二人明确否认 “同意过户给陈强”,应承担 “举证不能” 后果。
三、裁判结果
确认被继承人刘桂兰与被告陈强于 2022 年 12 月 21 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陈强承担。
四、案件启示
(一)监护人:严守 “为被监护人利益” 底线
明确履职边界: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财产(如房产、存款),必须以 “治病、养老、改善生活” 等被监护人利益为唯一目的,严禁 “自买自卖”“无偿赠与” 等自利行为;
留存决策证据:若确需处分财产,需经其他利害关系人(如继承人)书面同意,保留医疗记录、费用单据等 “为被监护人利益” 的证据,避免单方决策;
拒绝利益冲突:不得同时作为 “处分方” 与 “受让方”,即使是亲属关系,也需通过第三方评估、公平交易实现,避免因 “程序违法” 导致行为无效。
(二)继承人:及时关注被继承人财产动态
跟踪财产登记:对被继承人名下房产、存款等重要财产,定期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银行查询权属变化,尤其在被继承人丧失行为能力后,警惕监护人单方处分;
留存共有证据:若财产存在 “共同承租”“共同出资” 等情况(如本案中房屋由陈燕与母亲共同承租),需保存租赁合同、付款凭证、居住记录等,证明自身权益;
及时依法维权:发现财产被不当处分后,应在 3 年内起诉,可先申请财产保全防止房屋再次流转,再通过 “确认合同无效”“继承纠纷” 等案由主张权利,避免因 “撤诉后拖延” 错失时机。
(三)不动产登记部门:强化监护人处分审查义务
严格审核身份与意愿:监护人申请处分被监护人房产时,需要求出具 “监护判决书”“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说明”(如医疗证明、养老需求),核实被监护人签名真实性,对 “自买自卖” 等异常交易重点审查;
通知利害关系人:对老年被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产处分,可主动通知其近亲属(如其他继承人),询问是否存在异议,避免遗漏关键意见;
留存审查记录:对审查过程中的材料(如监护人承诺、亲属意见)归档保存,若后续发生纠纷,可作为履职合规的证据。
(四)核心提醒:监护权不是 “财产控制权”
本案中陈强败诉的核心,在于混淆了 “监护权” 与 “财产所有权”,将监护人身份作为 “独占遗产” 的工具;四原告胜诉的关键,在于抓住 “监护人非为被监护人利益处分财产” 的核心违法点,且无证据瑕疵。这警示所有涉及监护与继承的主体:
✅ 监护人需牢记 “履职为公”,守护被监护人利益是唯一职责;
❌ 继承人不可忽视 “财产监测”,尤其是被继承人丧失行为能力后,及时介入才能避免权益受损;
⚠家庭财产纠纷中,“书面证据” 永远是关键,口头承诺、亲属情面不能替代法律依据。
监护制度的初衷是保护弱势群体,而非赋予监护人 “处分财产的特权”,只有各方都守住法律边界,才能让 “老有所养、产有所属” 落到实处。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