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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花 55 万买二手房,代卖家还贷款 6 年多,卖家却以 “人在外地”“没时间” 为由,拖延 7 年不缴契税、不配合办证,买家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法院最终判决 “合同解除 + 卖家返还 30.9 万房款 + 赔偿违约金 3 万 + 中介费 5500 元”!近日,唐山市某法院审理此案,明确 “卖家长期不配合过户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买家有权解约并获赔偿”,为二手房交易中 “办证拖延” 纠纷提供重要参考。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诉求与核心事实
原告沈浩(胜诉方)诉称:
判令解除与被告高媛、周凯(夫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判令高媛、周凯返还购房款 309133.33 元;
判令高媛、周凯支付违约金 6 万元并赔偿中介费 5500 元;
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依据:
2018 年,沈浩与高媛、周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二被告将唐山市某区一号房屋(含两套地下室)以 55 万元出售给沈浩,房屋尚有银行贷款未结清;
合同明确:沈浩于 2018 年 5 月 31 日支付 13.88 万元(扣除 1 万元过户保证金),剩余贷款 40.12 万元由沈浩 “顶名偿还”(二被告已还至 2018 年 5 月,此后由沈浩按月还款);二被告需在接到办证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缴清契税,配合办理不动产权证,并在证下发后配合过户,最长不得超过证下发后两年;
2018 年 5 月 31 日,沈浩按约支付 13.88 万元房款,并向丙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 5500 元;自 2018 年 6 月起,沈浩每月按时偿还房屋贷款,截至 2024 年 12 月共还款 17.03 万元,合计支付 30.91 万元;
2019 年开发商即通知可办证,沈浩多次催促二被告缴契税、配合过户:2020 年二被告以 “疫情困难” 拖延,2021 年以 “人在外地、没时间” 推脱,2023 年甚至拉黑沈浩微信,仅口头承诺 “配合” 却始终不行动,直至 2024 年起诉时仍未办证,导致沈浩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合同目的落空。
(二)被告(高媛、周凯)答辩理由
高媛、周凯辩称,不同意全部诉讼请求:
不同意解除合同,声称 “一直同意过户”,只是 “人在外地、手续繁琐” 未能办理;
不认可返还购房款,主张 “未收到沈浩的房款,房款实际交给了周凯姐姐”,自己仅是 “名义购房人,非实际出资者”;
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及中介费,否认存在违约行为,认为拖延办证是 “客观原因” 而非主观故意。
(三)第三人(甲开发公司)答辩意见
甲开发公司(一号房屋原开发商)未出庭,提交书面答辩状称:
2016 年 12 月,公司与高媛、周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以 51.58 万元购买一号房屋(首付 10.58 万元,贷款 41 万元),目前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
对沈浩与二被告的二手房交易不知情,同意法院缺席审理。
(四)法院查明关键事实
合同与履约细节:
沈浩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收条》《银行回单》《贷款还款流水》等证据,二被告对真实性均无异议,可佐证 “交易真实、沈浩已按约付款并还款”;
沈浩提交的微信、短信记录显示:2020 年至 2023 年,其多次明确要求二被告配合办证,二被告均以 “疫情”“外地”“没时间” 拖延,2023 年 8 月虽承诺 “23 号到场”,但到期仍未履行;
办证与还款情况:
甲开发公司确认 “2019 年已通知可办证”,二被告亦自认 “2019 年接到通知”,但未缴契税、未提交办证材料;
截至 2024 年 12 月 17 日,沈浩共支付房款 13.88 万元、偿还贷款 17.03 万元,合计 30.91 万元,无任何逾期还款记录;
房屋现状:
沈浩已对房屋装修使用,但因未办证无法过户,目前房屋市场价值约 35-40 万元,低于原购价,沈浩存在差价损失。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高媛、周凯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沈浩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购房款返还金额及违约金、中介费赔偿是否应支持?
(二)胜诉关键: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
二被告构成根本违约,沈浩有权解除合同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及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直接起诉主张解除合同,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违约事实明确:合同约定二被告需 “在办证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缴契税、配合过户,最长不超过证下发后两年”,但自 2019 年接到办证通知至 2024 年起诉,长达 5 年多时间内,二被告经多次催促仍不履行义务,甚至拉黑微信逃避沟通,导致房屋无法过户;
合同目的落空:沈浩购买房屋不仅为居住,还享有 “取得所有权、自由交易” 的权利,二被告拖延 7 年不办证,即使庭审中表示 “同意过户”,也已远超合理履行期限,严重影响沈浩的合同目的,符合 “根本违约” 要件;
解除时间合法:法院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向二被告送达起诉状,故确认合同于该日解除,符合法律规定。
购房款应全额返还,违约金与中介费应支持并酌情调整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要求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房款返还合理:沈浩已支付的 13.88 万元房款及 17.03 万元贷款,均为履行合同的必要支出,二被告虽称 “未收到房款”,但未提交证据反驳《收条》《银行回单》,故应全额返还 30.91 万元;
中介费需赔偿:中介费 5500 元是沈浩为促成交易支付的合理费用,因二被告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该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
违约金酌情调整:合同约定 “违约方支付成交价 30%(16.5 万元)作为违约金”,二被告申请调整,法院综合考虑沈浩的实际损失(装修损失、资金占用利息、房屋差价)、违约情节(拖延 7 年、逃避沟通),酌情调整为 3 万元,既体现惩戒,又符合 “违约金填补损失” 的原则。
三、裁判结果
确认原告沈浩与被告高媛、周凯于 2018 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解除;
被告高媛、周凯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沈浩购房款 309133.33 元;
被告高媛、周凯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沈浩违约金 30000 元、中介费 5500 元;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高媛、周凯承担。
(注:第三人甲开发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四、案件启示
(一)二手房买家:风险防控 “四要点”
明确办证与过户时间节点
签订合同时需细化 “办证触发条件”(如 “开发商通知办证后 X 日内”)、“契税缴纳责任方”“过户截止期限”,并约定 “逾期每日按房款 X% 支付违约金”,避免 “口头承诺” 导致后续扯皮;
留存履约与催促证据
付款时要求卖家出具书面收条(注明 “购房款”),还款需通过银行转账并备注 “房屋贷款”;催促办证时优先用微信、短信等书面形式,明确 “要求配合的事项、时间”,避免仅口头沟通;
警惕 “顶名还贷” 风险
若房屋尚有贷款需 “顶名偿还”,需在合同中约定 “卖家需出具书面授权,明确还款金额计入购房款”,并定期要求卖家出具 “还款确认单”,防止后续卖家否认 “收到房款”;
及时行使解约权利
若卖家拖延办证超过 3 个月,或明确拒绝配合,应及时发《催告函》,催告后仍不履行的,果断起诉解除合同,避免因 “拖延维权” 导致损失扩大(如本案中沈浩多还 6 年贷款,增加资金占用成本)。
(二)二手房卖家:履约诚信 “三底线”
如实披露房屋权利状态
签约前需告知买家 “房屋贷款余额、是否已具备办证条件”,不得隐瞒 “开发商已通知办证” 等关键信息,避免因 “信息不对称” 被认定为违约;
按约履行配合义务
收到办证通知后,需在约定期限内缴清契税、准备材料,若因 “人在外地” 等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办理,应主动与买家协商 “委托代办” 或 “确定具体时间”,不可无故拖延或拉黑逃避;
正视违约后果
若确实无法配合办证,应主动与买家协商解除合同、返还房款,避免因 “硬抗” 导致诉讼,额外承担违约金、中介费及诉讼费(如本案中二被告最终多赔偿 3.55 万元)。
(三)中介公司:专业服务 “两注意”
协助核查房屋状态
签约前协助买家向开发商、银行查询 “房屋是否具备办证条件、贷款余额”,提醒买家 “顶名还贷” 的风险,避免因 “未核查” 导致后续纠纷;
留存交易文件
妥善保管《房屋买卖合同》《中介费收据》等文件,若买卖双方发生争议,可作为证据提交法院,协助查明事实。
(四)核心提醒:二手房交易 “时间是生命线”
本案中沈浩胜诉的核心,在于 “完整的履约证据 + 及时的维权行动”,而二被告因 “拖延 7 年、逃避沟通” 付出了惨痛代价。这警示所有二手房交易参与者:
✅ 买家需重视 “时间约定”,及时固定证据、果断维权;
❌ 卖家不可心存侥幸,认为 “拖延办证没关系”,根本违约将面临全额退款 + 赔偿;
⚠“顶名还贷”“未办证房屋” 交易风险高,签约前务必细化条款、留存证据,才能最大程度避免 “钱房两空”。
在二手房交易中,“按时履约” 是基础,“证据意识” 是保障,只有双方都秉持诚信,才能让交易顺利完成,避免陷入漫长的诉讼纠纷。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