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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农户口买家花 71 万买农村两套宅基地房,14 年后因无法过户起诉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退房款,卖家反诉索要 68 万占地使用费,法院最终判决 “合同无效 + 卖家返还 71 万购房款 + 买家返还房本,使用费与利息相互抵销”!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明确 “非农户口买农村宅基地房合同无效,房款需全额返还,使用费与资金占用利息可抵销”,为农村宅基地房交易纠纷提供关键裁判指引。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诉求与核心事实
原告周伟(非农户口)诉称:
判令与被告周强、吴芳(夫妻,周伟兄妹)2010 年 10 月 10 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判令周强、吴芳共同返还购房款 71 万元及利息(自 2010 年 10 月 10 日起至 2024 年 7 月 10 日止,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依据:
周强、吴芳在顺义区某镇某村有两套农村宅基地房:一套是该村集建(宅)字第 A 号房屋(登记在周强名下),另一套是集建(宅)字第 B 号房屋(1995 年周强以 4000 元从弟弟周磊处购买,登记在周磊名下);
2010 年 10 月 10 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周强、吴芳将两套房屋及宅基地一并出售给周伟,总价 71 万元,周伟当日付清全款,二被告当日交付房屋,未来可办证时二被告需无偿配合过户;
付款方式:2010 年 10 月 10 日,周伟按周强要求,从自己农行账户取款 41 万元直接转入周磊农行账户(替周强支付购买周磊楼房的款项);2009 年周伟曾通过工行转账给周强 30 万元,协议签订后该笔款项直接转为购房款,合计 71 万元;
二被告分别于 2010 年 10 月 10 日、12 日交付两套房屋,但周伟后续办理过户时被告知 “非农户口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起诉要求确认无效并退房款。
(二)被告(周强、吴芳)答辩及反诉诉求
周强、吴芳辩称并提出反诉:
认可《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但仅认可收到 41 万元购房款,主张 30 万元是 “周伟赠与的赡养老人补偿款”,非购房款;
不同意按 71 万元基数、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主张若需支付利息,应按 41 万元基数、银行活期利率计算;
反诉请求:① 判令周伟返还两套房屋的房本及周强与周磊的购房协议原件;② 判令周伟支付 13 年 8 个月占地使用费 68.33 万元(按两套房屋每年 5 万元计算);③ 反诉费由周伟承担。
事实依据:
2010 年至 2024 年,周伟占有使用房屋 13 年 8 个月,当地农村房屋年均使用费 2.5 万元 / 套,两套合计 5 万元 / 年;
30 万元是周伟因二被告照顾父母而支付的补偿,非购房款,此前周伟在民间借贷诉讼中曾称 30 万元是 “借款”,可佐证并非购房款。
(三)原告(周伟)对反诉的答辩
周伟辩称,不同意反诉诉求:
同意返还房本及协议原件,但需二被告先返还 71 万元购房款及利息;
无需支付占地使用费:两套房屋在交易前已被二被告改造成养猪场,闲置 5 年以上,不具备居住条件,周伟从未实际使用,且二被告多年来一直持有房屋钥匙,甚至擅自将钥匙交给邻居使用,不存在 “占有使用” 事实;
当地农村闲置房屋无租赁市场,二被告主张 “每年 5 万元使用费” 无事实依据,村委会可证明近 20 年仅有 5 人租用村北养殖小区,无外村人居住。
(四)法院查明关键事实
合同与付款细节:
《房屋买卖协议》明确约定 “两套房屋总价 71 万元”,周强、吴芳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
2010 年 10 月 10 日,周伟向周磊账户支付 41 万元,二被告认可 “是替自己支付购房款”;2009 年周伟给周强的 30 万元,虽周伟曾在民间借贷诉讼中称 “是借款”,但结合协议约定的 71 万元总价及二被告无证据证明 30 万元是 “补偿款”,可佐证 30 万元是购房款;
房屋与户口情况:
两套房屋对应集建(宅)字第 A 号、B 号使用证,周伟购买时是非农业户口(2021 年才迁回该村),不具备农村宅基地使用资格;
双方均认可 “房屋未实际居住,曾被改造成养猪场”,周伟持有房本,但二被告多年来仍参与房屋除草、钥匙管理等事宜;
过往诉讼情况:
2024 年 2 月,周伟曾以 “30 万元是借款” 起诉周强,法院判决 “因周强主张 30 万元是购房款,周伟证据不足,驳回其诉求”,可佐证 30 万元与房屋交易相关。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房屋买卖协议》是否因违法而无效?
购房款应按 71 万元还是 41 万元返还?
周伟是否需支付占地使用费,利息与使用费能否抵销?
(二)胜诉关键: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
《房屋买卖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绑定,非本集体成员无权取得;
周伟在 2010 年购买房屋时是非农业户口,不具备购买该村宅基地房的资格,协议违反 “非农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 的法律规定,故确认无效。
购房款应按 71 万元全额返还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协议明确约定 “总价 71 万元”,41 万元有银行转账记录及二被告认可,30 万元虽曾被称为 “借款”,但二被告无证据证明是 “补偿款”,且 71 万元总价与两笔款项金额完全吻合,具有高度盖然性,故认定购房款为 71 万元;
二被告主张 “30 万元是补偿款” 无证据支持,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需全额返还 71 万元。
周伟无需单独支付使用费,利息与使用费相互抵销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损失,各方有过错的各自承担责任”:
使用费与利息的抵销:周伟占有房本但未实际使用房屋,二被告收取房款却因合同无效需返还,双方均有损失;周伟主张的 “资金占用利息” 与二被告主张的 “使用费” 性质相当,可相互抵销,抵销后二被告仅需返还 71 万元本金,周伟无需支付使用费;
使用费无事实依据:二被告未证明房屋具备使用价值及当地有同类房屋租赁价格,且其自身仍参与房屋管理,无法证明周伟 “实际占有使用”,故即使不抵销,其主张的 68 万元使用费也不应支持。
三、裁判结果
确认原告(反诉被告)周伟与被告(反诉原告)周强、吴芳于 2010 年 10 月 10 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被告(反诉原告)周强、吴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周伟购房款 710000 元;
原告(反诉被告)周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周强、吴芳【某镇某村集建(宅)字第 A 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某镇某村集建(宅)字第 B 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及周强与周磊于 1995 年 3 月 12 日签订的《协议书》原件;
四、案件启示
(一)农村宅基地房买家:风险防控 “三红线”
明确自身资格,不碰 “非农买宅” 禁区
购买农村房屋前,务必确认自己是否为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农业户口且户口在该村),非农户口或外村户口购买宅基地房,合同大概率被认定无效,最终可能 “钱房两空”;
留存完整付款证据,明确款项性质
付款时需通过银行转账,备注 “农村房屋购房款”,要求卖家出具书面收条(注明 “收到 XX 房屋购房款 XX 元”),避免现金支付或款项性质模糊(如本案中 30 万元曾因 “借款” 表述引发争议);
合同无效后及时维权,避免损失扩大
若发现无法过户,应在知道权益受损后 3 年内起诉,避免因 “拖延维权” 导致利息损失增加;同时不要实际使用房屋,减少卖家主张 “使用费” 的借口。
(二)农村宅基地房卖家:履约诚信 “两原则”
如实告知房屋性质与交易风险
签约前明确告知买家 “农村宅基地房仅限本村成员购买,非农购买可能无效”,不得隐瞒法律风险,避免因 “欺诈” 被认定为主要过错方,额外承担赔偿责任;
认可交易事实,不否认收款金额
若合同被认定无效,应按协议约定的总房款全额返还,不可编造 “款项是补偿款”“仅收到部分房款” 等理由拒退,否则将因 “举证不能” 承担不利后果(如本案中二被告主张 30 万元是补偿款,因无证据未被支持)。
(三)核心提醒:农村宅基地房交易 “三不买”
非农户口不买:宅基地使用权与身份绑定,非农购买合同必无效;
无完整产权不买:如本案中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屋(第 B 号使用证登记在周磊名下),即使有买卖协议,也可能因 “产权瑕疵” 无法过户;
改造后无居住功能不买:如被改造成养殖场、闲置多年的房屋,不仅无使用价值,还可能因 “未实际使用” 无法反驳卖家的 “使用费” 主张。
农村宅基地房交易涉及特殊身份与法律限制,买卖双方均需敬畏法律规定,切勿抱有 “拆迁获利”“协议有效” 的侥幸心理,否则最终可能面临合同无效、款项返还的纠纷,浪费时间与金钱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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