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女否认遗赠全额继承,亲属起诉获房改房 75% 权益 北京房地产律师
  • 网络
  • 关于我们
  • 2025-08-22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八旬老人因养女未尽赡养义务,立律师见证遗嘱将房改房份额赠与照顾自己的弟弟、妹妹等人,老人去世后养女以 “法定继承人” 身份主张全额继承,五原告(继承人)起诉要求按遗嘱过户,法院最终判决 “五原告共获 75% 房屋权益,养女获 25%,单位协助办理过户”!近日,北京市某法院审理此案,明确 “打印遗嘱经律师见证且符合法定要件即有效,受遗赠人及时表示接受即享有权利”,为遗嘱继承与房改房过户纠纷提供重要裁判思路。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诉求与核心事实

原告马明、马亮、马阳(系兄弟三人)、牛莉(系姐妹)、刚(系兄弟)(五原告)诉称:

判令甲研究院(房屋原分配单位)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过户至五原告及张兰(养女)名下;

本案诉讼费用由甲研究院承担。

事实依据:

被继承人建国(2005 年去世)与陈慧(2008 年去世)系夫妻,无亲生子女,张兰系二人养女;刚是建国之弟,陈慧之弟陈勇(2019 年去世)、弟媳刘英(2017 年去世)(马明、马亮、马阳父母)、妹妹陈兰(2021 年去世)(牛莉母亲)系长期照顾陈慧的亲属。

一号房屋是建国生前从甲研究院下属单位购买的房改房,2001 年已付清全款,建国与陈慧生前一直居住,2008 年甲研究院出具证明 “房屋可办理产权证”,目前由张兰占有。

2008 年 3 月 17 日,陈慧在乙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下立《遗嘱》:因张兰未尽赡养义务,自己生活由陈勇、刘英、刚、陈兰照顾,故将一号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在去世后由陈勇(遗嘱继承)、刘英(遗赠)、刚(遗赠)、陈兰(遗嘱继承)分配,由马明全权处理,四人需负责自己生养死葬。

2004 年建国病重至 2008 年陈慧去世,陈勇等四人轮流照顾,支付医疗、生活费用,操办丧葬事宜;张兰未参与任何赡养及丧葬事务。

后陈勇、刘英、陈兰去世,其份额由法定继承人马明、马亮、马阳(陈勇、刘英之子)、牛莉(陈兰之女)继承;此前五原告与张兰就继承纠纷两次起诉,经法院释明后撤诉,现以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要求过户。

(二)被告(甲研究院)答辩理由

甲研究院辩称,不同意五原告诉求,理由如下:

与五原告无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一号房屋是分配给职工建国的房改房,建国已付清房款,甲研究院仅负责协助办证,无 “不予办证” 的争议;

纠纷实质是继承争议:五原告与张兰就房屋继承未达成一致,甲研究院不是继承纠纷主体,非适格被告,五原告应起诉张兰;

协助办证需前提:需提供 “继承公证书或法院判决” 等确定继承人的文件,才能向住建部门申请变更备案,协助办理产权证。

(三)第三人(张兰)答辩及独立诉求

张兰述称,不同意五原告诉求,并提出独立诉讼请求:

判决建国与甲研究院下属单位就一号房屋的买卖合同权利义务由自己继承;

判令五原告与甲研究院协助将房屋登记至自己名下;

诉讼费用由五原告及甲研究院承担。

事实依据:

自己是建国、陈慧唯一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涉案房屋是二人共同财产,应全额由自己继承;

陈慧《遗嘱》无效:房屋未办理产权证,陈慧无处分权;且五原告非法定继承人,主体不适格;

五原告占有建国购房材料原件,导致自己无法办证,此前继承纠纷撤诉是因法院释明需先解决合同纠纷。

(四)五原告对张兰独立诉求的答辩

五原告辩称,不同意张兰全部诉求:

陈慧《遗嘱》合法有效,本案应按遗嘱继承,而非法定继承;

张兰提交的 “赡养证据” 仅为 1997-1999 年住院单据,无法证明 2004 年后尽赡养义务;

张兰丈夫与牛莉的录音中,牛莉未明确放弃继承,且牛莉之兄牛强、牛伟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不影响自己的权利。

(五)法院查明关键事实

亲属关系与继承主体:

建国(2005 去世)与陈慧(2008 去世)→养女张兰;刚(建国之弟,在世);陈勇(陈慧之弟,2019 去世)与刘英(2017 去世)→子马明、马亮、马阳;陈兰(陈慧之妹,2021 去世)→女牛莉、子牛强、牛伟(牛强、牛伟明确放弃继承)。

房屋与遗嘱关键证据:

房屋:2001 年建国付清房改房款,甲研究院 2008 年、2023 年两次出具证明 “房屋属建国房改房,房款已清,可办证”,地址为某区一号房屋,建筑面积 118.29㎡。

遗嘱:2008 年 3 月 17 日打印《遗嘱》,陈慧签字摁手印,乙律师事务所律师邹某(代书)、赵某(见证)签字,加盖律所公章;附《律师见证书》《委托代理协议》(陈慧支付律师费 5000 元、办案费 3000 元)《见证谈话笔录》(陈慧每页签字)、立遗嘱时照片及医院诊断证明(陈慧 “神志清楚,言语正常”)。

赡养与继承争议:

五原告提交:建国、陈慧丧葬费用收据、骨灰寄存证、死亡医学证明书(家属栏为陈勇),证明陈勇等四人操办丧葬;

张兰提交:1997-1999 年陈慧住院单据、建国死亡证明(家属栏为张兰丈夫),主张尽赡养义务;另提交医院记录主张陈慧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但未申请笔迹鉴定或行为能力鉴定。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陈慧所立《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五原告是否有权继承涉案房屋份额?

甲研究院是否应协助办理房屋过户?

(二)胜诉关键: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

《遗嘱》合法有效,符合打印遗嘱法定要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打印遗嘱,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及《继承法》第五条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形式要件完备:《遗嘱》虽为打印件,但有 2 名律师(邹某、赵某)在场见证,陈慧与见证人均在遗嘱落款处签字摁手印(遗嘱仅 1 页,无需每页签字),附《律师见证书》《谈话笔录》等,证明见证程序合法;

实质要件合法:医院诊断证明显示陈慧立遗嘱时 “神志清楚,言语正常”,见证人出庭作证 “陈慧口述遗嘱内容,核对后签字”,可认定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张兰主张陈慧无民事行为能力,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亦不申请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处分权无瑕疵:涉案房屋是建国、陈慧夫妻共同财产,陈慧有权处分自己享有的份额(房屋一半份额 + 继承建国的四分之一份额,共四分之三份额),虽未办理产权证,但已付清房款,享有合法财产权益,可通过遗嘱处分。

五原告有权继承,受遗赠人已及时接受遗赠

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遗嘱继承与遗赠认定:陈勇、陈兰是陈慧法定继承人,属 “遗嘱继承”;刘英、刚非法定继承人,属 “遗赠”;

接受遗赠有效:刘英、刚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已向陈勇、陈兰(共同权利人)表示接受,法律未要求 “向所有法定继承人表示”,故应认定接受有效;

份额继承合法:陈勇、刘英、陈兰去世后,其份额由法定继承人马明、马亮、马阳、牛莉继承,刚在世直接享有份额,五原告主体适格。

甲研究院应协助过户,以法院判决为权利依据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甲研究院有协助义务:建国已付清房款,甲研究院作为房屋出售方,有义务协助继承人办理过户;

判决可作为权利依据:因五原告与张兰就继承存在争议,法院判决明确各继承人份额后,甲研究院无需等待继承公证,可直接依据判决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三、裁判结果

确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权益份额:原告刚、牛莉各享有十六分之三份额,原告马明、马亮、马阳各享有八分之一份额,第三人张兰享有四分之一份额;

被告甲研究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将上述房屋份额分别过户至刚、牛莉、马明、马亮、马阳、张兰名下;

 

四、案件启示

(一)遗嘱设立人:确保遗嘱有效 “四要点”

选择合法遗嘱形式:

打印遗嘱需满足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及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优先选择律师见证(如本案中律师见证材料成为胜诉关键),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遗嘱无效;

明确处分财产范围:

即使房屋未办理产权证,只要已付清房款、享有合法权益(如房改房、商品房预售合同),仍可通过遗嘱处分,但需在遗嘱中明确 “房屋地址、购买情况”,避免因财产描述模糊引发争议;

留存行为能力证据:

立遗嘱时(尤其高龄或患病者),可同步留存医院诊断证明(如 “神志清楚、言语正常”)、录像(记录口述遗嘱过程),防止继承人以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主张遗嘱无效;

明确赡养与义务条款:

若因继承人未尽赡养义务而变更继承方案,需在遗嘱中详细说明 “未赡养的具体情况、照顾者的付出”,并留存照顾记录(如医疗费单据、护理费收条),佐证遗嘱的合理性。

(二)继承人 / 受遗赠人:维权 “三关键”

及时接受遗赠并留存证据:

受遗赠人需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通过书面函件、微信聊天、见证人见证等形式,向 “遗嘱执行人或共同权利人” 表示接受,避免因 “未明确表示” 视为放弃(如本案中刘英、刚向陈勇、陈兰表示接受,即符合法律要求);

固定继承主体与份额证据:

若继承人去世,需提交 “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派出所证明)、去世证明、放弃继承声明(如本案中牛强、牛伟放弃继承)”,明确自己的继承资格与份额;

区分纠纷性质选择诉讼案由:

涉及 “单位协助过户” 的继承纠纷,若单位以 “需继承依据” 为由拒绝,可直接以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将单位列为被告、其他继承人列为第三人,通过法院判决明确份额后,强制单位协助过户(避免因 “继承纠纷” 与 “合同纠纷” 反复撤诉,延误维权时机)。

(三)房改房单位:协助办证 “两注意”

规范材料留存与出具:

职工购买房改房后,及时出具 “房款付清证明、房屋分配证明”,明确房屋地址、面积、购买人,避免因证明材料模糊导致后续过户困难;

依法履行协助义务:

即使职工去世,只要继承人提供 “法院判决或继承公证”,即应协助办理过户,不得以 “非合同相对人” 为由拒绝(如本案中甲研究院需依据判决协助各继承人办理份额登记),避免因怠于履行义务被列为被告。

(四)核心提醒:继承纠纷 “证据为王”,提前规划是关键

本案中五原告胜诉的核心,在于 “完整的遗嘱见证材料 + 赡养照顾证据 + 继承主体证明”,而张兰因 “无充分证据反驳遗嘱、未申请关键鉴定” 导致诉求被驳回。这警示所有涉及继承的民事主体:

✅ 立遗嘱时注重形式合法性与证据留存,避免 “口说无凭”;

❌ 继承人不要轻信 “法定继承优先”,若存在有效遗嘱,需尊重遗嘱内容,不可滥用 “无行为能力”“无处分权” 等理由否认遗嘱;

房改房、未办证房屋的继承,需提前明确 “权利归属”,及时通过诉讼或公证固定份额,避免因 “房屋未办证” 长期拖延,导致继承人去世、证据灭失,增加维权难度。

在继承纠纷中,“提前规划” 与 “证据意识” 缺一不可,只有通过合法有效的遗嘱与完整的证据链,才能最大程度保障自己的继承权利。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