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全款过户房被占,起诉胜诉判政府 15 日内腾退 北京律师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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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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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全款购得房产并过户,却发现房屋被政府以 “以房抵债” 为由占用,多次要求腾退无果后起诉,法院最终判决 “政府 15 日内腾退房屋,逾期按每月 5000 元支付占有费”!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明确 “物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即使政府曾基于抵债协议占有房屋,也不能对抗已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为二手房交易中 “物权保护” 提供关键指引。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诉求与核心事实

原告陈峰诉称:

判令被告昌平区某镇政府(以下简称 “镇政府”)立即腾退并返还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七号房屋;

判令镇政府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按每月 6000 元标准,自 2021 年 11 月 1 日计算至实际腾退之日);

本案诉讼费由镇政府承担。

事实依据:

2021 年 7 月 11 日,陈峰因家庭住房需求,经丙中介公司居间,与案外人赵凯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以 270 万元购买赵凯名下七号房屋(建筑面积 150.07㎡);

陈峰依约支付购房款 240 万元(剩余 30 万元约定入住后支付),并缴纳税金 30.98 万元;2021 年 9 月 9 日,七号房屋过户至陈峰名下,取得不动产权证;

过户后陈峰准备装修入住时,发现镇政府强行占用房屋,多次要求腾退均被拒绝;2021 年 11 月 16 日中介交付钥匙后,仍无法进入房屋,故诉至法院。

(二)被告答辩理由

被告镇政府辩称,不同意全部诉求:

有权占有房屋:2001 年因甲公司(开发商)欠缴土地出让金,与镇政府达成 “以房抵债” 协议,约定用 12 套房屋抵顶欠款,七号房屋为其中之一;因甲公司 177 万元付款凭证未核实,协议约定 “核实前双方无权处置房屋”,现核实未完成,镇政府自 2001 年起实际管理使用房屋,有权继续占有;

陈峰购房存在恶意:赵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房屋用于抵债,仍倒签合同将房屋低价转让给自己,再以 270 万元低价转卖给陈峰(低于市场价 50%),且合同将 “房款 160 万 + 装修 110 万” 拆分,不符合交易习惯,涉嫌恶意串通;

陈峰应向赵凯追责:根据买卖合同 “过户当日交付房屋” 的约定,陈峰未收到房屋系赵凯违约,应向赵凯主张赔偿,而非要求镇政府腾退;且陈峰购房后一个月即租赁其他房屋,不符合 “自住需求”,购房目的存疑;

申请追加赵凯为被告:认为赵凯的违约行为导致镇政府债权无法实现,应参与本案诉讼。

(三)法院查明关键事实

房屋权属与交易轨迹:

2001 年,镇政府与甲公司签订系列协议,约定甲公司用 12 套房屋抵顶欠缴的土地出让金 1002.01 万元,其中七号房屋(价值 31.51 万元)列入抵债清单,因 177 万元付款凭证未核实,约定 “核实前双方无权处置”;

1998 年甲公司与赵凯签订买卖合同,2008 年 7 月七号房屋过户至赵凯名下;

2021 年 7 月 11 日,陈峰与赵凯(委托他人签字)签订合同,约定总价款 270 万元(房款 160 万 + 装修 110 万),陈峰当日支付定金 5 万元,次日付 35 万元,9 月前付 230 万元(共计 270 万元,预留 30 万元入住后支付);

2021 年 9 月 9 日,陈峰缴纳税金 30.98 万元,取得不动产权证;中介查询显示房屋无抵押、查封,陈峰提交的 2021 年 7 月 9 日房屋录像显示 “房屋空置,无家具家电”;

2022 年镇政府起诉甲公司、赵凯、陈峰,要求确认两份买卖合同无效并恢复产权,法院以 “债权未明确,法律关系应分阶段审理” 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该裁定已生效。

占有使用与争议焦点:

镇政府主张 “自 2001 年起管理房屋,2015 年装修,2021 年 8 月安排员工居住”,但未提交 2001-2021 年持续使用的完整证据;陈峰称 2021 年 11 月发现房屋被镇政府保安占用,双方曾报警;

陈峰提交租赁合同及转账记录,证明因无法入住,自 2021 年 11 月起每月支付 6000 元租金;镇政府对此不予认可;

法院询问追加赵凯事宜,陈峰明确拒绝,主张 “本案系侵权纠纷,镇政府为侵权人,无需追加赵凯”。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镇政府基于 “以房抵债” 的占有,是否能对抗陈峰的房屋所有权?

陈峰主张镇政府腾退房屋及支付占有使用费,是否有法律依据?

是否应追加赵凯为被告?

(二)胜诉关键: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

物权优先于债权,镇政府无权占有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及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陈峰是合法所有权人:陈峰通过签订合同、支付全款、缴纳税金、办理过户,完成物权登记,取得七号房屋所有权,该权利受法律保护;

镇政府的占有无物权基础:镇政府与甲公司的 “以房抵债” 协议仅产生债权关系,且协议约定 “核实前无权处置”,未办理物权登记,镇政府的占有属于 “基于债权的占有”;即使镇政府曾实际使用房屋,也不能对抗已登记的物权;

镇政府抗辩不成立:镇政府主张 “陈峰与赵凯恶意串通”,但未提交证据证明陈峰知晓 “以房抵债” 事实,陈峰购房时查询房屋无权利负担,录像显示房屋空置,符合 “善意购房人” 特征;合同拆分价款是常见交易方式,不能直接认定为恶意串通。

占有使用费:区分 “过户后 - 腾退前” 与 “逾期腾退” 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损害的,权利人可请求损害赔偿”:

过户后 - 腾退前:陈峰自述 “过户时赵凯才告知房屋被占用”,结合合同 “过户当日交付” 的约定,未收到房屋系赵凯违约,该阶段的损失(如租金)应向赵凯主张,故法院不支持 2021 年 11 月 1 日至腾退之日的占有费;

逾期腾退:若镇政府未按判决指定时间腾退,构成对陈峰物权的持续侵害,应支付占有费,法院参考同小区租金标准,酌情确定每月 5000 元,符合 “填补损失” 的原则。

无需追加赵凯:陈峰有权选择侵权之诉

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陈峰作为权利人,可选择 “违约之诉(向赵凯)” 或 “侵权之诉(向镇政府)”,现陈峰明确以侵权为由起诉镇政府,且现有证据足以认定镇政府为无权占有人,无需追加赵凯,法院对镇政府的追加申请不予准许。

三、裁判结果

被告北京市昌平区某镇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昌平区七号房屋腾空返还给原告陈峰;

若镇政府未按上述判决腾退,应自履行期届满次日起,按每月 5000 元标准向陈峰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直至实际腾退之日;

驳回原告陈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买房人:物权保护 “三步骤”,降低占房风险

全面核查房屋权利:购房前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 “是否有抵押、查封、居住权”,要求中介核实房屋实际使用情况(如是否有人居住、是否存在租赁 / 抵债),必要时实地查看并留存录像;

明确交付义务与违约责任:在买卖合同中约定 “过户当日交付房屋”,并明确 “出卖人未按时交付的,应按日支付房屋使用费(参考市场价)”,同时约定 “若房屋被第三方占用,出卖人需负责清退,否则承担总房款 20% 的违约金”;

及时主张物权:取得不动产权证后,若发现房屋被占用,可先与占用人协商,协商无果后立即起诉要求腾退,避免因时间拖延导致 “占用人已长期使用,清退难度加大”。

(二)占用人(如本案镇政府):债权实现 “两注意”

及时固化物权:基于 “以房抵债”“租赁” 等债权占用房屋时,应尽快办理物权登记(如过户、居住权登记),若暂无法登记,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 “占有期限、权利限制”,并留存持续使用的证据(如缴费记录、装修合同);

尊重已登记物权:若房屋已过户至第三人名下,即使自身债权成立,也不能对抗物权,应通过 “向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 的方式维权,而非拒绝腾退,避免因 “无权占有” 承担腾退及赔偿责任。

(三)出卖人(如本案赵凯):履约诚信 “一核心”

出卖人应如实告知房屋权利负担(如抵债、租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若房屋被第三方占用,需主动协调清退,否则需承担 “逾期交付违约金”“赔偿买房人租金损失” 等责任,切勿隐瞒事实导致合同违约,甚至涉嫌 “恶意串通”。

(四)核心提醒:物权登记是关键,债权不能对抗物权

本案中,陈峰虽因赵凯违约未及时入住,但凭借 “不动产权证” 这一核心证据,成功要求镇政府腾退房屋,体现了 “物权法定、登记生效” 的原则。这警示所有市场主体:

✅ 买房人务必完成物权登记,这是主张房屋权利的最有力证据;

❌ 占用人不能仅凭 “债权协议” 对抗已登记的物权,即使长期使用,也可能被要求腾退;

⚠出卖人隐瞒权利负担的违约成本极高,不仅需赔偿买房人损失,还可能面临合同被撤销的风险。

在二手房交易中,无论是买房人、出卖人还是第三方占用人,都应尊重物权登记的法律效力,通过合法方式主张权利,才能最大程度规避纠纷。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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