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称飘窗违建买错房,卖家胜诉拒退定金 北京律师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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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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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以 “房屋飘窗是违建、存在重大误解” 为由,起诉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追回 5 万元定金,卖家主张合同合法有效、无需返还定金,法院最终驳回买家全部诉求!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明确 “买家无证据证明向卖家明确约定‘必须有阳台 / 飘窗’,且无证据证明卖家隐瞒违建事实,主张重大误解依据不足”,为房屋买卖中 “核心需求举证” 及 “违建风险认定” 提供重要参考。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诉求与主张事实

原告赵磊诉称:

撤销与被告周明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判令周明返还定金 5 万元及资金占用费;

本案诉讼费由周明承担。

事实依据:

2022 年起赵磊筹备买房,明确要求 “带阳台或大飘窗”,通过乙中介、贝壳等平台看房 120 余套,均为有阳台 / 飘窗的房屋;

2024 年 1 月,赵磊经甲公司(居间方)了解周明在售的西城四号房屋,实地看房后因 “房屋有两个阳台 / 飘窗” 满意,1 月 5 日签订合同,约定总价款 540 万元(含装修家电),当日支付定金 5 万元(由周明之子周阳代收);

签约后赵磊发现 “两个阳台 / 飘窗均为违建,已列入拆除名单”,主张 “阳台 / 飘窗是购房必备因素,周明故意隐瞒违建事实,导致其重大误解签约”,故诉请撤销合同。

(二)被告答辩理由

被告周明(胜诉方)辩称,不同意全部诉求:

合同合法有效:四号房屋有合法产权证(已购公有住房),签约时已提供 “无限制交易证明”,无法律禁止交易情形;

无隐瞒违建事实:飘窗实际是 “框架防护栏 + 玻璃门窗”,非落地结构、可随时拆除,且 2024 年 5 月已配合执法部门拆除玻璃,赵磊无证据证明签约前向周明明确 “必须有阳台 / 飘窗”,亦无证据证明周明知晓 “违建” 且隐瞒;

赵磊单方违约:赵磊仅看房后 10 天就发《解约告知函》,无合法理由拒绝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周阳因赵磊违约,导致置换房屋时无法支付定金,损失 10 万元,保留追责权利。

(三)法院查明关键事实

合同与交易细节:

2024 年 1 月 5 日,周明(委托儿子周阳签字)与赵磊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四号房屋建筑面积 54.4㎡,总价款 540 万元(房价 500 万 + 装修家电 40 万),定金 50 万元(当日付 5 万),约定 2024 年 2 月 28 日前办贷款、3 月 25 日前过户;

合同明确 “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54.4㎡,附属设施以附件一为准(附件一未列飘窗)”,且约定 “出卖人承诺房屋符合出售条件,无限制转让情形”。

飘窗与违建认定:

四号房屋东、西向房间各有一个 “框架防护栏 + 玻璃门窗”(非落地,可拆除),赵磊称 “飘窗深度 70cm-1m”,周明称 “为安全防护,非封闭结构”;

2024 年 1 月 8 日 - 10 日,赵磊在微信群中提出 “飘窗可能是违建”,并咨询物业、居委会,后向周明发《解约告知函》;

法院函询主管部门: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西城分局复函 “飘窗未办规划许可证”,西城区展览路街道办复函 “2024 年 5 月 28 日勘验确认飘窗为违建,当日拆除玻璃”,双方均认可 “目前仅余框架防护栏”。

关键证据争议:

赵磊提交:与中介的微信聊天记录、120 余套看房记录,主张 “阳台 / 飘窗是核心需求”;但无证据证明签约时向周明明确该需求;

周明提交:甲公司《说明》(证实签约时周阳向赵磊出示房产证原件)、周阳与案外人的房屋买卖合同(证明因赵磊违约导致 10 万元定金损失)、同小区房价截图(证明房价下跌);

赵磊否认 “见过房产证原件”,但法院认为 “购房时不核实房产证不符合常理”,甲公司《说明》有公章及联系人,可信度更高。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赵磊主张 “因重大误解签约” 是否成立?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否应被撤销?

周明是否需返还 5 万元定金及资金占用费?

(二)胜诉关键: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

重大误解不成立:需求未明确 + 无隐瞒证据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撤销”,构成重大误解需满足 “对合同核心内容存在错误认识,且该认识与真实情况不符”:

需求未向卖家明确:赵磊仅向中介提出 “要阳台 / 飘窗”,无证据证明签约时向周明明确该需求,周明无义务知晓其 “个人购房偏好”;

无隐瞒违建事实:周明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对 “飘窗是违建” 并不知情(签约时提供无限制交易证明),且飘窗可拆除,赵磊无证据证明周明 “故意隐瞒”;

买家未尽审慎义务:赵磊两次实地看房,且甲公司证实其见过房产证原件(房产证未记载飘窗为合法面积),其主张 “未看房产证平面图” 不符合购房常理,应自行承担 “未核实房屋细节” 的风险。

合同合法有效:无无效 / 可撤销情形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房屋权属合法:四号房屋有合法产权证,属于已购公有住房,签约时无司法查封、限制转让情形,符合出售条件;

合同内容清晰:合同明确 “交易标的为 54.4㎡合法建筑面积,附属设施未列飘窗”,赵磊以 “飘窗是违建” 主张合同无效,混淆 “合法建筑面积” 与 “附属设施”,依据不足;

违建不影响合同效力:飘窗虽被认定为违建,但已拆除,且不属于房屋核心交易标的(合法建筑面积),未导致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不符合撤销合同的法定条件。

定金无需返还:买家单方违约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赵磊无合法理由解约:其以 “重大误解” 为由发《解约告知函》,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属于单方违约;

周明无违约行为:周明已履行 “提供合法产权证明、配合核实房屋情况” 的义务,不存在 “隐瞒事实、根本违约” 情形,故无需返还 5 万元定金。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磊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卖家:交易中 “三注意”,规避撤销风险

明确交易标的:签订合同时,在附件中详细列明 “合法建筑面积、附属设施清单”,避免 “附属设施(如飘窗、阳台)” 与 “合法面积” 混淆;

留存告知证据:若买家提出特殊需求(如 “必须有阳台”),需在合同中书面确认;若房屋存在 “可拆除附属设施”,可提前告知买家 “设施性质(如防护栏)”,留存沟通记录(微信、书面说明);

提供完整产权证明:签约时向买家出示房产证原件(含平面图),让买家签字确认 “已核实房屋权属及细节”,避免后续纠纷中被主张 “未提供产权证明”。

(二)买家:购房前 “四必做”,降低决策风险

书面明确核心需求:将 “必须有阳台 / 飘窗” 等核心需求写入合同,或要求卖家出具书面承诺,避免 “口头约定无据可依”;

全面核实房屋细节:仔细查看房产证(含平面图)、询问物业 / 街道 “房屋是否有违建”,对 “非合法建筑面积的附属设施”(如飘窗),要求卖家书面说明 “性质、是否合规”,留存证据;

理性评估违约后果:签订合同前充分考虑 “附属设施可能存在的风险”(如违建拆除),避免因 “非核心标的问题” 贸然解约,承担 “定金损失”;

重视居间方作用:要求中介协助核实 “房屋是否有违建、附属设施合法性”,并在居间合同中约定 “中介未尽职调查需承担责任”,降低自身风险。

(三)核心提醒:“重大误解” 需举证,口头需求难支持

法院认定 “重大误解” 时,严格要求 “行为人对合同核心内容存在错误认识,且该认识因对方隐瞒 / 误导导致”。买家若以 “个人核心需求未满足” 主张撤销合同,需提供以下证据:

✅ 书面证据:合同中明确约定 “核心需求(如必须有阳台)”,或卖家书面承诺 “附属设施合规”;

✅ 隐瞒证据:卖家明知 “附属设施是违建” 却故意隐瞒(如伪造合规证明);

❌ 无证据风险:仅向中介提需求、未向卖家明确,或未核实房屋细节就签约,均难以被认定为 “重大误解”,需自行承担后果。

本案中,周明因 “合同约定清晰、留存产权证明出示证据” 胜诉,赵磊因 “核心需求未书面确认、未充分核实房屋细节” 败诉。这警示买卖双方:房屋交易需 “书面化、留证据”,避免 “口头约定、想当然”,才能最大程度规避纠纷风险。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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