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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 “多套房” 限制借亲属名买房,14 年后房屋被亲属擅自过户给另一亲属,实际房主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协助过户,法院最终全部支持!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明确 “借名买房关系成立后,出名人与他人恶意串通转让房屋的合同无效,实际房主有权要求过户”,为借名买房维权提供关键指引。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诉求与核心事实
原告陈曦(胜诉方)诉称:
确认被告宋鹏与张浩(亲属)于 2021 年 4 月 7 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判令被告李娟(借名初始出名人)、宋鹏(李娟配偶)、张浩协助陈曦办理北京市朝阳区三号房屋过户手续,将房屋过户至陈曦名下;
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依据:
2007 年陈曦欲买房,因不想名下多套房,与侄女李娟约定 “借名买房”:以李娟名义签合同,陈曦为实际所有权人,后续再过户;
2007 年 6 月,陈曦以李娟名义从甲公司购得朝阳三号房屋,支付首付款 18.79 万元,剩余 73 万元以贷款方式支付,2009 年 1 月还清全部贷款;
2009 年房屋交付后,陈曦装修并一直居住,承担电费、物业费等所有费用,保管房产证;
后李娟因孩子上学需买学区房,与陈曦商量将 “出名人” 变更为其配偶宋鹏,陈曦同意后房屋过户至宋鹏名下;
2021 年陈曦发现,宋鹏、李娟未告知自己,擅自将三号房屋过户给李娟的表弟张浩;陈曦多次要求返还并过户,均遭拒绝,故诉至法院。
(二)被告应诉情况
被告李娟、宋鹏、张浩均未出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三)法院查明关键事实
借名买房关系已被确认:
2022 年陈曦曾起诉李娟、宋鹏,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约定;2023 年 1 月,朝阳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 “陈曦与李娟、宋鹏就三号房屋存在借名买房约定”(该判决已生效)。
房屋权属与交易轨迹:
2007 年 6 月 7 日,李娟与甲公司签《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三号房屋(总价 92.25 万元);
2018 年 6 月,房屋从李娟名下过户至宋鹏名下(因李娟学区房需求,经陈曦同意变更出名人);
2021 年 4 月 7 日,宋鹏与张浩签《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成交价 158.47 万元,当日完成过户,现房屋登记在张浩名下。
恶意串通关键证据:
陈曦提交缴费凭证:2017-2023 年三号房屋的电费、物业费、取暖费等均由其支付,证明实际居住使用;
房产证原件:由陈曦保管,印证实际所有权人身份;
证人证言:陈曦弟弟(张浩父亲)出庭作证,证明张浩及家人明知 “借名买房” 事实;
交易异常:合同约定成交价 158.47 万元,远低于当时朝阳同小区 6-7 万元 /㎡的市场价(三号房屋按此计算总价应超 800 万元),且合同未约定交付日期、违约责任,不符合正常交易习惯;
张浩拒证:明知诉讼却拒绝出庭,无法证明 “支付合理对价”,视为举证不能。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宋鹏与张浩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因恶意串通而无效?
陈曦作为借名买房的实际权利人,是否有权要求李娟、宋鹏、张浩协助过户?
(二)胜诉关键: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
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实际权利人利益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主体特殊:陈曦、李娟、宋鹏、张浩均为亲属,张浩明知陈曦借名买房且实际居住,仍与宋鹏交易,主观存在共同过错;
交易异常:成交价远低于市场价,且无交付、违约条款,不符合 “善意取得” 中 “合理对价”“正常交易” 的要求;
证据闭环:陈曦的实际居住、缴费记录、房产证保管事实,结合证人证言,足以证明宋鹏与张浩 “明知损害陈曦权益仍交易”,构成恶意串通,合同应属无效。
过户诉求成立:借名买房有效 + 符合购房政策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 及借名买房规则:
借名关系已确认:生效判决已认定陈曦与李娟、宋鹏存在借名买房约定,陈曦是实际权利人;
无政策障碍:陈曦提交证据证明名下无房,符合当前北京购房政策,具备过户条件;
返还路径清晰:合同无效后,张浩应先将房屋恢复登记至宋鹏名下(原出名人),再由宋鹏、李娟协助过户至实际权利人陈曦名下,符合 “物归原主” 的法律原则。
被告拒出庭不影响裁判: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李娟、宋鹏、张浩未出庭,法院可依据陈曦提交的证据及已查明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三、裁判结果
确认宋鹏与张浩于 2021 年 4 月 7 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张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北京市朝阳区三号房屋恢复登记至宋鹏名下;
宋鹏、李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陈曦将北京市朝阳区三号房屋不动产权过户至陈曦名下。
四、案件启示
(一)借名买房:风险防控 “四必做”
签书面借名协议:明确 “实际权利人、出名人、房款承担、过户条件、违约责任”,避免口头约定无据可依;
留存全部出资凭证:首付款、贷款还款记录、税费缴纳凭证等,注明 “为某房屋出资”,证明资金来源;
保管核心证件:房产证、购房合同原件由实际权利人保管,避免出名人擅自处分;
保留实际使用证据:居住期间的缴费凭证(水、电、物业、取暖费)、装修合同、入住证明等,印证实际占有事实。
(二)亲属交易:警惕 “恶意串通” 红线
明知他人借名买房,不得参与转让:亲属间知晓房屋实际归属,仍与出名人交易,极易被认定为 “恶意串通”,导致合同无效,甚至承担赔偿责任;
正常交易需符合 “三要件”:即使是亲属,交易时需满足 “知晓房屋真实权属、支付合理对价、签订规范合同”,避免因 “低价”“无条款” 被认定为异常交易。
(三)实际权利人:维权 “两步走”
先确认借名关系:若出名人否认借名事实,先起诉确认 “借名买房约定有效”,拿到生效判决(如本案陈曦先获确认之诉胜诉);
再主张合同无效与过户:凭借名关系判决,结合恶意串通证据,起诉要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并要求协助过户,形成维权闭环。
(四)核心提醒:借名买房有风险,合规操作是关键
借名买房虽能规避部分政策限制,但需明确 “实际权利人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出名人及亲属不得擅自处分。本案中,陈曦因留存了完整的出资、使用、借名证据,最终既确认了合同无效,又成功追回房屋,为借名买房维权树立了典型范例。
需注意:借名买房仍存在 “出名人负债导致房屋被查封”“政策变化无法过户” 等风险,若非必要尽量避免;若确需借名,务必通过书面协议 + 证据留存,最大程度降低风险。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