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房 “租” 后难过户,买家胜诉确认协议无效 北京房地产律师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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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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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 78 万 “租” 集体土地房屋,多年后发现无法过户,起诉要求确认 “租赁协议” 无效并追回房款,法院最终支持核心诉求!近日,某法院审理一起 “以租代买” 集体土地房屋纠纷,明确 “以长期租赁掩盖房屋买卖,规避集体土地流转禁令的协议无效,开发商需返还购房款”,为类似维权提供关键指引。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诉求与核心事实

原告陈阳诉称:

确认 2017 年 7 月 3 日与乙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无效;

判令乙公司返还 78 万元购房款及利息(后变更利息起算日为 2017 年 3 月 12 日,新增 “若合同有效则解除并赔资金占用费” 的备选诉求)。

事实依据:

2017 年,乙公司先与陈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收回原件,重新签订《租赁协议》,约定 “乙公司将某村三号房屋长期租赁给陈阳,总价 78 万元”;

陈阳于 2017 年 3 月 11 日支付全额款项,乙公司开具收据载明 “收到房费 78 万元”;

后续办理过户时,陈阳发现涉案房屋位于集体土地,自己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本无法过户,才知被 “以租代买” 欺骗。

(二)被告答辩理由

乙公司辩称,不同意全部诉求:

协议是 “房屋租赁” 而非买卖:名称为《租赁协议》,条款载明 “租赁房屋使用权”,租期实际为 20 年(超期部分属赠与),无 “过户” 等买卖核心条款;

协议合法有效:房屋是合法建筑,乙公司依据与丙村委会的《合作协议》,享有 50 年经营权(2016-2066 年),有权出租;

履约多年无异议:协议签订 8 年,陈阳一直使用房屋,现推翻协议违背诚信;

即便协议无效,陈阳需支付 6 万元房屋占有使用费,乙公司无需付利息。

(三)法院查明关键事实

土地与房屋背景:

2014 年某村启动地质灾害搬迁,2016 年丙村委会与乙公司签《合作协议》:村委会提供 130 亩集体建设用地,乙公司出资建设,除村民住房外,其余房屋乙公司享有 2016-2066 年经营权(50 年),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

三号房屋即属乙公司 “经营范围内房屋”,土地性质为农村集体所有。

《租赁协议》核心矛盾条款:

价款:一次性支付 78 万元,远超农村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符合买卖价款特征);

租期:约定 “长期”,突破《合同法》“租赁合同最长 20 年” 的法定限制;

权利:载明 “陈阳享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拆迁补偿权”,完全符合物权转移(买卖)的核心特征;

收据:乙公司开具 “房费” 而非 “租金”,与租赁性质矛盾。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租赁协议》是 “租赁” 还是 “变相房屋买卖”?

协议是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乙公司是否需返还 78 万元,利息是否支持?

(二)胜诉关键: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

协议性质:名为租赁,实为买卖

依据《合同法》及交易习惯,判断 “租赁” 与 “买卖” 的核心是 “是否转移物权(所有权 / 使用权 + 补偿权)”:

价款不符租赁惯例:农村房屋 20 年租金通常数万元,78 万元一次性支付,明显是房屋买卖对价;

租期突破法定限制:“长期” 约定超 20 年法定上限,本质是 “永久转让” 意图;

权利约定露真实目的:协议赋予陈阳 “房屋所有权、拆迁补偿权”,远超承租人的使用权范围;

书面证据佐证:乙公司收据写 “房费”,且双方曾有真实买卖合同(后被收回),进一步印证 “以租代买” 的规避意图。

协议无效:违反集体土地流转禁令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涉案房屋位于集体土地,陈阳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不得通过买卖(或变相买卖)取得房屋;

乙公司以 “长期租赁” 掩盖买卖,本质是规避集体土地流转限制,损害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及村集体利益,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的无效情形。

责任分担:房款需返还,利息因过错抵销

返还房款: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乙公司收取的 78 万元需全额返还;

利息处理:陈阳使用房屋 8 年,需支付占有使用费,与乙公司的资金占用费(利息)法定抵销,故法院未支持利息,但核心诉求 “返款” 已实现;

过错认定:乙公司作为专业开发企业,明知房屋性质仍设计 “以租代买”,过错为主;陈阳未尽审慎义务(未注意 “农村宅基地” 条款),过错为辅,但不影响 “返款” 诉求。

三、裁判结果

确认陈阳与乙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3 日签订的《租赁协议》无效;

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7 日内返还陈阳 78 万元,陈阳同时返还乙公司某村三号房屋;

四、案件启示

(一)买家:集体土地房屋交易 “三不碰”

不碰 “以租代买”:协议写 “长期租赁”“一次性付大额费用”“享有所有权 / 拆迁补偿” 的,本质是变相买卖,必属无效;

不碰非本村房屋: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 “买” 还是 “长期租”,均无法获得合法物权,风险极高;

不丢关键证据:保留付款收据(注意 “房费”“房款” 等表述)、原合同碎片、沟通记录,作为 “变相买卖” 的佐证。

(二)开发商:别踩 “集体土地流转” 红线

不得变相买卖:以 “长期租赁”“合作建房”“使用权转让” 等名义规避禁令,协议必无效,需返还房款;

明确权利边界:仅享有集体土地房屋 “经营权 / 使用权” 的,只能按法定租期(≤20 年)出租,不得承诺 “所有权”“过户”;

诚信履约:明知买家非本村成员仍交易,需承担主要过错责任,面临返款、赔偿风险。

(三)核心提醒:协议性质看 “实质” 不看 “名称”

法院认定协议性质时,不看标题是 “租赁” 还是 “买卖”,而是看核心条款:

✅ 若约定 “一次性大额付款 + 超 20 年使用 + 物权(所有权 / 补偿权)转移”,即便叫 “租赁协议”,也会被认定为 “变相买卖”;

❌ 若仅约定 “按期付小额租金 +≤20 年使用 + 无物权转移”,才是合法租赁。

本案中,陈阳虽未获利息,但成功确认协议无效并追回 78 万元房款,避免 “房财两空”。这警示所有交易者:集体土地房屋交易有严格法律限制,任何 “规避技巧” 都是陷阱,合法合规才是保障权益的唯一途径。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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