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分卖房款后反悔,起诉返还房款被驳回 北京律师解读
  • 网络
  • 关于我们
  • 2025-08-22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母亲去世后留下房产,女儿与母亲生前合作伙伴协商 “卖房款一人一半”,拿到钱后却反悔,起诉要求对方返还 95 万及利息,称 “对方属不当得利”!近日,相关法院审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认定 “双方存在口头分款约定,被告取得房款有合法依据”,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为 “口头协议效力认定” 提供关键裁判参考。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诉求与理由

原告林薇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赵峰返还房款 95 万元及利息(以 95 万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5 月 4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本案诉讼费由赵峰承担。

林薇诉称,其母亲苏晴生前购买位于北京市一号房屋,后将房屋出售给案外人郑凯,剩余 135 万元房款未收回。她与郑凯诉讼期间,赵峰称 “一号房屋是自己与苏晴共同购买,仅登记在苏晴名下”,要求她出面处理诉讼,承诺 “房款追回后双方均分”。她信以为真参与诉讼,最终与郑凯达成执行和解,收回 130 万元房款。但赵峰后续多次骚扰,要求她支付全部房款,她不堪其扰无奈支付 95 万元。

2021 年,赵峰以 “借名买房” 为由起诉她,要求退还全部卖房款,经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及三中院审理,均驳回赵峰诉求。林薇认为,赵峰 “借名买房” 主张不成立,一号房屋登记在苏晴名下,赵峰无权要求分房款,收取的 95 万元属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

(二)被告答辩理由

被告赵峰辩称,不同意林薇全部诉求,核心理由如下:

对一号房屋有实际出资:

支付首付款 181672 元:部分从自己银行卡取现金交给苏晴,部分从家中拿现金支付;

承担贷款月供及生活费:每月转账 2100 元给苏晴,金额远超月供,累计支付 349950 元;

垫付房屋尾款:卖房时为过户提前还清银行贷款尾款 10 万元;

承担装修及家电费用:带领装修队施工,垫付材料款、人工费及家电家具费用,合计 129902 元;

垫付诉讼相关费用:林薇与郑凯诉讼的律师费 10 万元、继承公证费 13371 元、诉讼费 3510 元,均由自己支付。

95 万元是双方约定的分款:

林薇在 2021 年通州法院诉讼的答辩状及庭审笔录中明确表示:“与赵峰口头约定房款一人一半,总房款 190 万元,故支付 95 万元,双方无其他争议”;

通州法院判决书认定:“一号房屋系苏晴与赵峰共同出资、共同所有,苏晴去世后,林薇与赵峰协商约定各占一半份额,故林薇支付 95 万元”,进一步佐证双方分款约定。

收取 95 万元有合法依据:并非不当得利,而是基于双方自愿达成的分款协议,且自己对房屋有实际贡献,分款符合公平原则。

(三)法院查明核心事实

房屋购买与出售背景:

2010 年 3 月,苏晴与 xx 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号房屋,总价款 453672 元,首付 181672 元,贷款 272000 元,2011 年 6 月苏晴收楼入住;

2017 年 3 月,苏晴(经中介)与郑凯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成交价 195 万元,苏晴当年 6 月去世,林薇作为唯一法定继承人参与后续纠纷处理;

2017-2019 年,林薇与郑凯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多次诉讼,最终林薇申请强制执行,与郑凯达成和解,收回 130 万元房款,后向赵峰支付 95 万元。

当事人关联与过往诉讼:

赵峰与苏晴原系甲公司股东(赵峰持股 80%,苏晴持股 20%),甲公司 2019 年 10 月注销;

2021 年,赵峰以 “借名买房” 起诉林薇,要求退还全部卖房款,通州法院及三中院均驳回赵峰诉求,判决书中载明林薇 “认可与赵峰口头约定分款” 的陈述。

关键证据:

赵峰提交首付款支付凭证、银行转账记录(月供)、装修合同及发票、律师费收据、公证费票据等,证明对房屋的出资;

林薇在过往诉讼中的答辩状、庭审笔录,及通州法院判决书,均能印证 “双方口头约定分款” 的事实,林薇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赵峰收取 95 万元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双方 “口头约定分款” 是否成立,能否作为赵峰取得房款的合法依据。

(二)法律适用与胜诉关键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需满足 “无法律依据、取得利益、他人受损、利益与损失有因果关系” 四个要件。本案中:

赵峰取得 95 万元并非 “无法律依据”:林薇在过往诉讼中明确自认 “与赵峰口头约定房款一人一半,故支付 95 万元”,通州法院判决书也对该约定予以确认,说明双方存在合法的分款合意;

林薇支付 95 万元是自愿履行约定,而非 “被迫”:林薇主张 “不堪骚扰无奈支付”,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赵峰存在胁迫、威胁等行为,相反其书面陈述及法院认定均指向 “自愿分款”,故 “受损” 并非因赵峰非法行为导致,不符合不当得利要件。

口头分款协议合法有效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口头协议只要内容明确、有证据佐证,即具备法律效力。本案中:

协议内容明确:双方约定 “卖房款一人一半”,总房款 190 万元(结合房屋成交价 195 万元及已收首付款,分款基数合理),林薇按约支付 95 万元,内容具体可执行;

证据充分佐证:林薇的答辩状、庭审笔录属 “当事人自认”,通州法院判决书属 “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两类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口头协议成立;

赵峰对房屋有实际贡献:即使不考虑 “共同所有”,赵峰垫付的首付款、月供、装修费、诉讼费等,也为房屋出售及房款回收提供了必要支持,分款约定符合公平原则,进一步说明协议的合理性。

“借名买房” 败诉不影响分款约定效力

赵峰此前 “借名买房” 诉讼败诉,仅说明其 “房屋归自己单独所有” 的主张不成立,但不否定 “与苏晴共同出资、与林薇约定分款” 的事实。二者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借名买房” 涉及房屋所有权归属,“分款约定” 涉及卖房款分配,前者败诉不影响后者的有效性,林薇以此为由主张赵峰 “无权分款”,混淆了两个法律关系的性质,法院不予支持。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林薇要求被告赵峰返还 95 万元房款的诉讼请求;

驳回原告林薇要求被告赵峰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当事人:口头协议需留存证据,自认事实谨慎对待

口头约定要固定证据:涉及大额财产分配(如房款、货款),即使是口头协议,也要通过微信、短信、录音等书面形式记录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后续 “无据可依”;

诉讼中自认需谨慎:在庭审、答辩状、调解中作出的事实陈述(如 “自愿分款”“存在约定”),可能被认定为 “当事人自认”,对自身产生约束力,切勿随意否认或更改,必要时咨询律师后再作陈述;

避免 “事后反悔”:自愿履行约定后,不得以 “当初被迫”“理解错误” 为由主张返还,需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形,否则难以推翻已履行的约定。

(二)涉及遗产分配:提前明确权利,留存出资证据

共同出资要留痕:与他人共同购买房产(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需保存首付款转账记录、月供支付凭证、装修合同及发票等,证明自己的出资份额,为后续分款或确权提供依据;

遗产处理优先协商:继承人处理被继承人遗产时,与相关方(如合作伙伴、亲属)就财产分配达成约定,建议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分款比例、支付时间等,避免口头约定引发纠纷;

区分 “所有权” 与 “分款权”:即使无法证明 “房屋归自己所有”,若对房屋有实际出资、贡献(如垫付费用、参与诉讼),仍可依据约定或公平原则主张分款,二者并非绑定关系。

(三)维权提示:不当得利主张需实质举证

明确不当得利要件:起诉主张不当得利时,需提交证据证明 “对方无法律依据取得利益、自己因对方取得利益受损”,仅以 “对方无权所有财产” 为由起诉,可能因证据不足败诉;

重视生效法律文书:过往诉讼的判决书、调解书认定的事实,可作为后续诉讼的关键证据,当事人需尊重生效文书内容,避免重复主张与文书认定相悖的事实;

理性评估诉讼风险:起诉前梳理证据,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避免因 “情绪维权”“盲目起诉” 导致败诉,增加时间与经济成本。

大额财产纠纷中,“约定” 与 “证据” 是核心。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协议,只要内容明确、证据充分,就能得到法律保护;反之,无依据的事后反悔,难以获得法院支持。当事人应秉持诚信原则,重视证据留存,才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