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签约次日不买房,卖家获赔 10 万定金不退 北京律师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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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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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中,买家签约次日就明确表示不买房,卖家能否解除合同并索要赔偿?近日,北京市某法院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认定买家构成根本违约,判决合同解除、买家赔偿 10 万元,已付 5 万元定金不予返还,为卖家维权提供清晰指引。

一、案情梳理

(一)本诉:卖家主张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原告周莉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解除与被告(违约方)吴浩于 2023 年 5 月 3 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判令吴浩赔偿经济损失 110 万元;

本案诉讼费由吴浩承担。

周莉诉称,2023 年 5 月 3 日,其与吴浩经甲公司(原北京链家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吴浩以 350 万元购买其名下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下称一号房屋)。合同明确约定:定金总额 70 万元,分三笔支付(2023 年 5 月 3 日前付 5 万元、5 月 4 日前付 5 万元、5 月 15 日前付 60 万元);周莉需在 5 月 15 日前提交解抵押申请,6 月 10 日前办理解押。合同签订当天,吴浩仅支付第一笔定金 5 万元,次日(5 月 4 日)就通过微信告知因自身原因不再购房,后续未支付任何款项,完全拒绝履行合同。因吴浩违约导致房屋交易停滞,期间房屋价格大幅下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2023 年 5 月 22 日,周莉向吴浩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故诉至法院。

(二)被告答辩:否认违约,主张损失无依据

被告吴浩辩称:

定金条款为实践合同,实际交付金额视为变更约定,其已支付 5 万元定金,不存在违约;

签约次日即告知不购房,周莉可及时转售房屋,无实际损失;

合同约定的 “总房款 20% 违约金” 过高,即便有损失也应酌减;

周莉提交的网上房屋报价(58.31 平方米地下室售价 268 万元)与一号房屋(43.72 平方米正常住宅)情况不符,且为近期报价,无法证明 2023 年的损失,故 110 万元赔偿诉求无依据。

(三)法院查明核心事实

2023 年 5 月 3 日,周莉与吴浩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一号房屋总价 350 万元,定金 70 万元分三笔支付,违约责任条款明确 “买受人逾期付款超 15 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需按总房款 20% 支付违约金,出卖人退还已付款”。

合同签订当日,吴浩支付定金 5 万元;5 月 4 日晚,吴浩通过微信明确告知周莉 “不再购房”,后续未支付第二、三笔定金,也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

2023 年 5 月 22 日,周莉向吴浩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吴浩未提出异议。

周莉提交网上房屋报价拟证明损失,吴浩对该证据关联性、真实性提出异议,法院结合房屋面积、户型(地下室与正常住宅)、报价时间,认定该证据不足以直接证明损失数额,但确认吴浩违约导致房屋交易延误的客观事实。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吴浩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周莉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周莉主张的 110 万元损失是否应支持,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吴浩已支付的 5 万元定金是否应返还。

(二)法律适用与胜诉关键

吴浩构成根本违约,周莉解除合同符合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可约定解除合同的事由,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有权解除。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 “买受人逾期付款超 15 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而吴浩在签约次日就明确拒绝履行(不支付后续定金、不购房),属于 “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远超 “逾期付款” 的违约程度,构成根本违约。周莉于 2023 年 5 月 22 日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合同自通知送达时(5 月 22 日)解除,吴浩 “否认违约” 的抗辩无事实依据。

损失赔偿虽未全额支持,但违约方需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违约方应赔偿 “可预见的违约损失”。周莉主张 110 万元损失,因提交的网上报价与涉案房屋情况不符(面积、户型差异大,时间不匹配),证据不够充分,故法院未全额支持。但法院结合 “吴浩违约导致房屋交易停滞、周莉需重新寻找买家产生时间成本与潜在价格波动风险”,酌定 10 万元赔偿,既体现对违约行为的惩罚,也兼顾公平原则,完全符合 “违约必担责” 的司法导向。

吴浩作为违约方,已付定金无权要求返还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本案中,吴浩支付 5 万元定金后,明确拒绝购房,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作为违约方,无权要求周莉返还定金,法院据此认定 “周莉无需返还 5 万元定金”,进一步维护了周莉的合法权益。

三、裁判结果

 

原告周莉与被告吴浩于 2023 年 5 月 3 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于 2023 年 5 月 22 日解除;

被告吴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周莉经济损失 100000 元;

被告吴浩已支付的 50000 元定金,原告周莉无需返还;

 

四、案件启示

(一)卖家签约时需明确 “违约条款”,留存证据

细化定金与付款约定:在合同中明确定金总额、支付时间、逾期付款的认定标准(如 “逾期 1 日即视为违约”“明确拒绝履行视为根本违约”),避免 “实践合同变更约定” 的争议;

固定违约证据:买家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时(如微信、短信、电话),务必留存书面沟通记录(截图、录音),作为 “根本违约” 的核心证据,本案中周莉的微信记录就是关键依据;

及时行使解除权:发现买家违约后,按合同约定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注明解除理由、时间),并留存送达凭证(快递签收记录、微信已读凭证),避免因 “未及时解约” 扩大损失。

(二)主张损失需 “证据匹配”,避免诉求过高

选择同类房屋作为损失参考:证明房屋贬值损失时,应提交 “同小区、同户型、同面积” 的房屋交易记录(如 2023 年同期成交价、违约后短期内的成交价),避免用 “地下室、不同小区” 的报价,确保证据关联性;

留存其他损失凭证:如因买家违约产生的额外费用(中介服务费损失、解抵押产生的利息、重新挂牌的推广费),需保存合同、发票等凭证,作为损失补充证据;

理性确定诉求金额:结合证据情况合理主张损失,避免因 “诉求过高但证据不足” 导致部分诉求无法支持,可在诉讼中根据法院释明调整金额,提高胜诉率。

(三)买家应谨慎签约,避免 “任性毁约”

签约前核实购房能力:确认自身资金、贷款资质等,避免因 “自身原因” 签约后毁约,否则需承担定金损失 + 额外赔偿(如本案吴浩损失 5 万元定金 + 10 万元赔偿,合计 15 万元);

不可 “先行违约”:即便不想购房,也不可直接明确拒绝履行,应与卖家协商解除,若协商不成擅自毁约,将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尊重定金规则:定金具有担保性质,支付后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切勿误以为 “仅损失已付定金”,还可能面临额外赔偿。

(四)中介需协助固定交易证据

居间方(如本案甲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应协助双方留存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当出现违约时,可配合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的证据(如带看记录、沟通录音),帮助守约方维护权益,同时避免自身因 “未提示风险” 被牵连。

二手房交易中,“签约即履约” 是基本准则,买家切勿因一时冲动毁约,卖家需做好证据留存与及时维权,通过法律手段让违约方承担应有的责任,最大限度降低自身损失。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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