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土地用途卖房无效,125 万房款全额返还 北京律师以案说法
  • 网络
  • 关于我们
  • 2025-08-20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房屋买卖协议因 “改变土地用途” 被认定无效,购房者已付的 125 万房款能否全额追回?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纠纷,明确 “合同无效后需双向返还”,判决开发商返还购房款,购房者返还房屋,同时认定 “资金占用利息与房屋占用费相互抵消”,为类似纠纷提供清晰裁判思路。

一、案情梳理

(一)本诉:购房者主张全额返还款项

原告(反诉被告)陈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反诉原告)赵伟退还购房款 125 万元;

判令赵伟赔偿资金占用利息(2016 年 8 月 19 日 -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按 LPR 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

本案诉讼费由赵伟承担。

陈峰诉称,2016 年 8 月 10 日,其与赵伟签订《一号地块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购买赵伟通过 “以房抵债” 获得的北京市顺义区一号房屋(下称一号房屋)。此后累计支付 125 万元购房款,但赵伟始终无法在甲公司处办理房屋备案更名手续,故未支付剩余款项。2023 年,赵伟起诉主张剩余房款,法院作出 A 号民事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及后续《协议书》无效,驳回赵伟全部诉求(该判决已生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合同无效后应返还财产并赔偿损失,故要求赵伟返还房款并赔偿利息,同意在收款后返还房屋。

(二)反诉:卖房者主张返还房屋并支付占用费

被告(反诉原告)赵伟提出反诉请求:

判令陈峰返还一号房屋;

判令陈峰按每月 4500 元标准,支付 2016 年 8 月 10 日至实际返还之日的房屋占用费(暂计至 2024 年 6 月 10 日为 42.3 万元);

反诉诉讼费由陈峰承担。

赵伟辩称,陈峰签约时明知一号房屋系职工宿舍、土地性质为教育科研用地,协议系双方自愿签署,其无隐瞒或欺诈行为;房屋 2016 年 8 月交付后由陈峰实际使用,应支付占用费;陈峰主张的资金利息无依据,即便支持也应按存款利率计算。

(三)法院查明核心事实

2016 年 8 月 10 日,赵伟与陈峰签订《一号地块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一号房屋(120㎡,单价 1.58 万元 /㎡,总价 189.6 万元),陈峰先付 30 万元,剩余款项 3 年内付清;2017 年 1 月 23 日,双方再签《协议书》,明确房屋面积 122.61㎡,总价 193.7238 万元,赵伟保证房屋无担保、抵押,甲公司在协议上签字盖章确认 “同意转让”。

陈峰累计支付 125 万元购房款,赵伟主张 2016 年 8 月 10 日交付房屋,陈峰主张 2017 年 1 月 23 日交付,双方均认可房屋交付后由陈峰居住使用至今。

A 号生效判决认定:案涉协议约定交易一号房屋,改变了国有土地用途(教育科研用地)及房屋规划用途(职工宿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确认协议无效,驳回赵伟主张剩余房款的诉求。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合同无效后,赵伟是否应返还 125 万元购房款;

陈峰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与赵伟主张的房屋占用费能否抵消;

房屋返还与房款返还的履行顺序。

(二)法律适用与胜诉关键

合同无效后 “双向返还” 是法定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取得财产的一方应返还” 是法定规则。本案中,陈峰支付 125 万元购房款,赵伟取得该款项;赵伟交付房屋,陈峰取得房屋使用权,双方均需履行返还义务。A 号生效判决已确认协议无效,赵伟无权拒绝返还房款,其主张 “无过错不返还” 无法律依据 —— 即便陈峰知晓房屋性质,也不影响 “返还财产” 的法定责任。

资金占用利息与房屋占用费 “相互抵消” 符合公平原则

陈峰支付 125 万元后,赵伟长期占用该款项,产生资金占用利息(属于陈峰的合理损失);同时陈峰实际使用房屋近 8 年,产生房屋占用费(属于赵伟的合理损失)。两者均系 “因合同无效产生的直接损失”,且性质对等,法院认定 “相互抵消” 既避免双方额外举证损失金额,又体现公平原则,完全符合司法实践中 “无效合同损失平衡” 的裁判思路。

“房款先返还、房屋后返还” 保障购房者权益

陈峰同意返还房屋,但主张 “赵伟先付房款、再返还房屋”,属于 “同时履行抗辩权” 的合理行使。法院支持该主张,避免出现 “陈峰返还房屋后,赵伟拒不支付房款” 的风险,最大限度保障了购房者的资金安全,符合 “保护善意方、平衡利益” 的裁判导向。

三、裁判结果

被告(反诉原告)赵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陈峰购房款 125 万元;

原告(反诉被告)陈峰在被告(反诉原告)赵伟实际返还 125 万元购房款后十五日内,向赵伟返还北京市顺义区一号房屋;

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陈峰的其他诉讼请求(资金占用利息与房屋占用费相互抵消);

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赵伟的其他反诉请求(房屋占用费无需单独支付)。

四、案件启示

(一)买房前务必核查 “房屋与土地性质”

重点审查两类文件:

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土地用途(如住宅、商业、教育科研等),避免购买 “非住宅用地” 上的房屋(如本案教育科研用地的职工宿舍,禁止交易);

房屋规划许可证:确认房屋用途与规划是否一致,无规划或用途不符的房屋(如违建、临时建筑),交易协议大概率无效。

警惕 “以房抵债” 类房屋:

本案中赵伟的房屋系 “以房抵债” 所得,此类房屋可能存在 “权利瑕疵”(如无法备案、无法过户),购房前需要求卖房者提供 “抵债协议”“原产权人同意转让证明”(如甲公司盖章文件),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房屋权属。

(二)合同无效后,购房者应及时主张 “双向返还”

优先通过生效判决确认合同无效:

若卖房者先起诉主张房款,可在诉讼中主张 “协议无效”,待法院判决确认无效后,再另行起诉要求返还房款(如本案陈峰利用 A 号生效判决,直接主张返还,减少举证难度)。

明确 “返还顺序”,保障资金安全:

主张返还时,务必提出 “卖房者先返还房款,购房者再返还房屋”,或要求 “同时履行”(如房款支付至法院共管账户,房屋返还后再放款),避免陷入 “房钱两空” 的风险。

(三)留存 “付款与使用证据”,为维权奠定基础

保存付款凭证:

支付购房款时,务必要求对方出具加盖公章或签字的收据,注明 “购房款” 用途;通过银行转账时,备注 “购买 XX 房屋房款”,避免使用现金或无备注转账,防止对方否认收款性质。

固定房屋使用证据:

入住后,留存物业费、水电费、燃气费等缴费凭证,证明 “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为后续 “占用费抵消利息” 提供依据 —— 本案中陈峰因长期居住,法院才支持 “费用互抵”,若未实际使用,可能无法抵消利息损失。

(四)遭遇 “恶意抗辩”,及时依托法律程序

若卖房者以 “购房者明知房屋性质”“无过错” 为由拒绝返还房款,购房者无需妥协:

合同无效的核心原因是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改变土地用途),与 “购房者是否知情” 无关,卖房者仍需返还财产;

及时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卖房者银行账户或房屋,避免对方转移财产导致 “判决生效后无法执行”。

房屋交易涉及重大财产,务必坚守 “先核查、再签约” 的原则;若不幸遭遇合同无效,需抓住 “法定返还义务”“损失抵消”“履行顺序” 三个核心要点,通过法律途径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