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家收全款拒过户还抵押房屋,买家解约获赔 40 万 北京律师解读
  • 网络
  • 关于我们
  • 2025-08-19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北京朝阳区一起房屋买卖纠纷中,李建国、王丽夫妇(原告,夫妻关系)2022 年 11 月与赵峰(被告)约定,以 814.2 万元购买朝阳区一号房屋(登记在赵峰名下),双方未签书面合同,但李建国夫妇陆续付清全款,还帮赵峰还清 750 万元贷款解除抵押。不料赵峰 2023 年 9 月偷偷将房屋二次抵押给孙浩(案外人),且拒不办理过户,李建国夫妇起诉要求 “解约、退房款 814.2 万元、赔违约金 81.42 万元”。最终法院判 “合同 2024 年 6 月 17 日解除,赵峰退房款 814.2 万元,赔违约金 40 万元”,明确 “无书面合同仍成立买卖关系,卖家恶意抵押属根本违约”。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夫妻):李建国、王丽(一号房屋买受人,主张 “解约、退房款 814.2 万元、赔违约金 81.42 万元”)

被告:赵峰(一号房屋出卖人,未答辩,收全款后二次抵押房屋,拒过户)

关联人:赵婷(赵峰之女,李建国夫妇协助照顾,赵峰与李建国夫妇之女 2016 年离婚)

案外人:孙浩(二号抵押权人,210 万元债权获仲裁优先受偿,已进入执行程序)

(二)核心事实

口头约定与付款:帮还抵押款抵房款,全款已付清

2022 年 11 月,李建国夫妇与赵峰口头约定:李建国夫妇帮赵峰还清一号房屋 750 万元抵押贷(2022 年 10 月 17 日设立,期限至 2023 年 12 月 17 日),代偿款抵购房款,房屋总价 814.2 万元;

2022 年 11 月 16 日至 2023 年 7 月 4 日,李建国分 9 次向赵峰转账:20 万、30 万、26 万、0.5 万、155 万、104.2 万、2.1 万、3.4 万、273 万、229 万,合计 814.2 万元(2023 年 5 月 4 日 273 万附言 “购房款”,除 2022 年 11 月 18 日 30 万外,其余均为购房款);

2023 年 7 月 26 日,赵峰用李建国夫妇的款项还清 750 万元贷款,一号房屋首次抵押解除。

过户协商与违约:承诺过户却二次抵押,拒配合

2023 年 7 月 25 日 - 8 月 23 日:李建国夫妇与赵峰通过中介协商过户,李建国准备契税发票、房产证,中介完成资格审查,预约 2023 年 8 月 28 日过户;

2023 年 8 月 27 日:赵峰突然回东北,拒不配合过户,此后拒接电话;

2023 年 9 月 14 日:赵峰偷偷将一号房屋二次抵押给孙浩,抵押金额 210 万元;

2023 年 10 月 14 日:赵峰出具《承诺书》,承诺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过户,逾期解约并赔违约金 81.42 万元”,但到期仍未履行;

2024 年:孙浩就 210 万元债权申请仲裁,获 “对一号房屋拍卖款优先受偿” 的裁决,已进入执行程序;李建国夫妇申请财产保全,一号房屋被首封(查封时仍有抵押)。

其他背景:李建国夫妇为帮赵峰还款,出售了自己三套房屋,现无其他住房,居住在一号房屋内。

二、案件分析

(一)核心争议:1. 无书面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2. 赵峰是否构成根本违约?3. 违约金 81.42 万元是否过高?

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口头约定 + 实际履行可佐证

依据《民法典》,合同可采用口头形式,本案中:

赵峰 2023 年 10 月 14 日《承诺书》明确 “与李建国夫妇就出售一号房屋达成一致,已收全款 814.2 万元”,直接证明买卖合意;

李建国夫妇按约定代偿 750 万元抵押贷,分 9 次付清 814.2 万元,赵峰用该款项解除首次抵押,双方已实际履行主要义务(付款、解押);

中介协助协商过户、网签,进一步佐证双方存在买卖关系,故法院认定 “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赵峰构成根本违约:二次抵押 + 拒过户,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恶意抵押破坏履约可能:赵峰在首次抵押解除后,未按约定过户,反而二次抵押房屋给孙浩,导致房屋被案外人主张优先受偿,合同目的(取得无权利瑕疵的房屋所有权)无法实现;

违反承诺且无履约意愿:赵峰出具《承诺书》后仍拒不过户,拒接电话、擅自离京,主观过错明显,属 “根本违约”,李建国夫妇有权依据《民法典》主张解除合同。

违约金 81.42 万元过高,法院酌减至 40 万元

约定违约金的依据:赵峰《承诺书》中自愿承诺 “逾期过户赔 81.42 万元(总价 10%)”,但违约金需以实际损失为基础;

酌减理由:李建国夫妇未提交证据证明实际损失(如利息损失、租房损失等),法院综合 “无书面合同、付款时间跨度(2022.11-2023.7)、付款金额(814.2 万)、双方身份关系(有亲属关联)、赵峰过错程度”,依据公平原则,将违约金酌减至 40 万元,既惩罚违约,又避免过度赔偿。

(二)关键证据与认定

转账记录:9 笔转账合计 814.2 万元,含 “购房款” 附言,证明全款已付;

《承诺书》:赵峰亲笔出具,确认买卖合意、收款金额及违约金,是核心证据;

抵押与解押记录:首次抵押(750 万)2023.7.26 解除,二次抵押(210 万)2023.9.14 设立,证明赵峰恶意违约;

中介沟通记录:预约过户、资格审查等内容,佐证买卖关系及赵峰拒配合;

仲裁裁决与查封记录:孙浩优先受偿、房屋被首封,证明合同无法履行。

三、裁判结果

确认李建国、王丽与赵峰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于 2024 年 6 月 17 日(法院向赵峰送达诉讼材料之日)解除;

赵峰于本判决生效后 7 日内,返还李建国、王丽购房款 8142000 元;

赵峰于本判决生效后 7 日内,赔偿李建国、王丽违约金 400000 元;

被告赵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依法缺席判决。

四、案件启示

(一)买家:3 步规避 “无书面合同 + 卖家违约” 风险

必签书面合同,明确核心条款:即使是熟人、亲属,也需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明确 “房款金额、付款方式、过户时间、抵押处理、违约金标准”,避免口头约定无据可依;

付款留痕,紧盯房屋权利状态:

所有购房款(含代偿抵押款)均通过银行转账,备注 “XX 房屋购房款”,留存凭证;

付款后定期查询房屋抵押、查封情况(可通过 “不动产登记中心” 官网或现场查询),发现异常立即止损;

及时保全,防止房屋被二次处分:若卖家拒过户,第一时间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房屋,避免卖家二次抵押、出售,本案中李建国夫妇 “首封” 为后续追偿奠定基础。

#房屋,避免卖家二次抵押、出售,本案中李建国夫妇 “首封” 为后续追偿奠定基础。

(二)卖家:2 点底线不能破,违约代价高

收全款后必须履约,不得恶意处分房屋:即使无书面合同,收全款 + 出具承诺书已构成履约义务,擅自抵押、出售房屋属根本违约,需退还全款并赔偿违约金;

承诺违约金需合理,避免过高被酌减:自愿承诺的违约金并非一定全额支持,若买家无实际损失,法院会结合过错程度、付款情况酌减,本案 81.42 万违约金最终减至 40 万,卖家仍需承担大额赔偿。

(三)特殊提醒:亲属 / 熟人交易更需谨慎

本案中双方因 “子女离婚” 存在关联关系,却未签书面合同,导致后续维权依赖间接证据;

熟人交易易放松警惕,需格外注意 “房屋权利瑕疵(如抵押、户口)”“履约时间节点”,必要时可委托律师起草合同,降低风险。

本案核心警示:房屋买卖中,“无书面合同” 不代表 “无合同关系”,口头约定 + 实际履行仍受法律保护;卖家收全款后恶意抵押房屋,属严重违约,不仅要退全款,还需赔偿违约金;买家需牢记 “签合同、留凭证、查权利、早保全”,才能最大程度保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