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家瞒房屋户口,买家解约获退定金 北京律师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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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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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兴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陈建军(原告)2023 年 8 月与周明(被告)签合同,以 358.8 万元卖大兴区一号房屋(89.36㎡),合同标注 “无户口”。后周明发现房屋内有陈建军、其子陈阳、其妹陈艳、其母赵秀兰 4 人户口,2023 年 11 月发函解约并索赔双倍定金,陈建军反诉称周明知情且自身无违约。最终法院判 “合同于 2023 年 11 月 11 日解除,陈建军退还 10 万元定金”,明确 “户口不符约定时买家有权解约,卖家隐瞒需担责”。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陈建军(一号房屋出卖人,主张 “合同 12 月 15 日解除,无需退定金”,庭审撤回部分诉求)

被告(反诉原告):周明(一号房屋买受人,主张 “合同 11 月 11 日解除,需退双倍定金 20 万元”)

关联人:陈阳(陈建军之子,代签部分合同,收取 10 万元定金)、赵秀兰(陈建军之母)、陈艳(陈建军之妹,均为房屋内户口人员)

第三人:甲公司(居间方,提供制式合同,述称 “配合调查,不担责”)

其他关联人:马涛(甲公司店经理)、李娜(甲公司业务员)

(二)核心事实

合同签订与约定

2023 年 8 月 6 日,陈建军与周明经甲公司居间,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户口协议》《房款支付协议》:

合同标注 “一号房屋无户口”,总价款 358.8 万元(含装修款 8000 元),定金 35 万元(周明当日付 10 万元,剩余 25 万元网签后付);

《户口协议》约定 “3 日内查户口,若与合同标注不符,合同解除,陈建军退已付款,双方无责”;

《房款支付协议》约定 “周明留存 5 万元作为户口迁出保证金”。

2023 年 11 月 2 日,因北京 “认房不认贷” 新政,双方签补充协议,调整贷款金额(从 143 万改为 232 万),仍约定 “留存 5 万元户口保证金”,并注明 “协议与原合同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户口问题暴露与解约

2023 年 10 月底,甲公司告知周明 “一号房屋有陈建军、陈阳户口”;11 月 6-7 日,双方查户口发现实际有 4 人(含赵秀兰、陈艳),且陈建军无法在过户前迁出;

2023 年 11 月 9 日,周明发《解除合同通知书》,以 “陈建军隐瞒户口,违约” 为由要求解约,并索赔双倍定金 20 万元;

陈建军 11 月 11 日收函,辩称 “周明 11 月 2 日签补充协议时已知户口情况,自身无隐瞒,解约是因房价波动”,并起诉要求 “确认合同 12 月 15 日解除,无需退定金”;周明反诉 “确认 11 月 11 日解约,退双倍定金”。

二、案件分析

(一)核心争议:1. 合同解除时间与理由;2. 定金是否需双倍返还?

合同为何应于 11 月 11 日解除?

户口约定不符是关键:原合同明确 “无户口”,但实际有 4 人户口,符合《户口协议》“户口不符则解约” 的约定,周明有权依据协议解除合同;

补充协议不代表周明知情:11 月 2 日补充协议是因新政调整贷款金额,并非因户口问题签订,且协议仅约定 “户口保证金”,未放弃 “户口不符解约” 的权利,陈建军无证据证明周明此前知晓户口情况;

解约通知生效时间明确:周明 11 月 9 日发函,陈建军 11 月 11 日收函,根据《民法典》,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故应确认 11 月 11 日解约,陈建军主张 “12 月 15 日解除” 无依据。

定金为何仅需退还 10 万元,而非双倍?

《户口协议》优先于定金罚则:双方在《户口协议》中明确 “户口不符解约,卖家退已付款,双方无责”,该约定是针对户口问题的专门条款,优先于一般的定金罚则(双倍返还);

陈建军不构成 “根本违约”:虽隐瞒户口,但《户口协议》已约定 “解约无责”,周明主张 “双倍返还定金” 与协议约定相悖,故仅支持退还已付的 10 万元定金,不支持额外赔偿。

(二)关键证据与认定

合同与协议:原合同 “无户口” 标注、《户口协议》解约条款、补充协议贷款调整内容,证明户口不符约定,解约符合协议;

户口查询记录:派出所证明房屋内有 4 人户口,与合同约定矛盾;

沟通记录:周明 10 月底才知晓户口问题,11 月才查户口,证明陈建军此前未如实告知;

甲公司陈述:确认 “原合同按陈阳‘无户口’说法填写,11 月补充协议因新政签订”,佐证周明不知情。

三、裁判结果

确认陈建军与周明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房款支付协议》及两份补充协议,于 2023 年 11 月 11 日解除;

陈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退还周明购房定金 100000 元;

驳回陈建军的其他诉讼请求(确认 12 月 15 日解约、无需退定金);

驳回周明的其他反诉请求(双倍返还定金 20 万元、赔偿利息)。

四、案件启示

(一)卖家:2 点避免户口纠纷

如实告知户口情况,不隐瞒不侥幸:无论户口是否影响过户,均需在合同中如实标注,避免因 “口头承诺无户口” 或 “制式合同模板” 导致纠纷,本案中陈建军因隐瞒户口,最终仍需解约退定金;

明确户口条款,避免协议冲突:若房屋有户口,需在合同中约定 “迁出时间、保证金金额、违约后果”,避免像本案《户口协议》与定金罚则冲突,导致自身无法主张 “买家知情”。

(二)买家:3 步防范户口风险

签合同前必查户口:不要轻信卖家或中介 “无户口” 的说法,务必在签约前 3 日内,与卖家共同到派出所查询房屋户口情况,留存查询记录;

细化户口条款,明确解约权:在《户口协议》中明确 “户口不符时的解约条件、退款时间、是否需赔偿”,避免约定模糊(如本案 “双方无责” 条款,导致无法主张双倍定金);

留存知情证据,及时维权:若发现卖家隐瞒户口,立即固定证据(如中介沟通记录、户口查询单),按协议约定发函解约,避免拖延导致损失扩大。

(三)中介:1 个核心义务要尽到

协助核查户口,如实传递信息:中介需协助买卖双方查询户口,不得仅凭卖家单方说法填写 “无户口”,并需将户口情况如实告知买家,本案中甲公司虽无责任,但最初未严格核查户口,间接引发纠纷。

本案核心警示:房屋买卖中,户口问题是易忽视的 “雷区”。卖家如实告知、买家主动核查、双方明确协议条款,才能避免解约纠纷;若已约定 “户口不符解约无责”,则需按约定执行,而非直接主张双倍定金,协议约定是解决争议的首要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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