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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丰台区一起拆迁房权属纠纷引发关注:林浩(原告)2009 年因祖父林建国家庭拆迁,获配丰台区一号房屋(86.63㎡),2017 年以个人名义付清房款并确认为产权人,随后将房屋出租。2022 年,林浩父亲林伟(已故)未经同意,擅自与张磊(被告)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 155 万元出售该房屋。2023 年 4 月,张磊强占房屋更换门锁,导致林浩与租户的租赁合同被迫解除。林浩起诉要求张磊腾退房屋、赔偿 3000 元损失及每月 3500 元占用费,张磊辩称 “合法购房,无需腾退”。最终法院判决 “林伟与张磊的合同无效,张磊限期腾退,赔偿损失并支付占用费”,此案为拆迁安置房交易中的 “无权处分” 风险敲响警钟。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一:林浩(一号房屋产权人,拆迁安置人,主张 “张磊非法占有,要求腾退、赔偿损失及占用费”)
原告二:郑梅(林浩奶奶,拆迁安置人,一号房屋购房指标共用人,认可房屋产权归林浩,同意林浩主张权利)
被告:张磊(一号房屋现占有人,辩称 “从林伟处购得房屋,属合法占有,不同意腾退”)
已故关联人:林建国(林浩祖父,2009 年拆迁被拆迁人,2019 年去世)、林伟(林浩父亲,2022 年擅自出售一号房屋,2023 年 5 月去世,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郑梅、林浩)
第三人:甲公司(拆迁安置房开发商及收款方,出具《回迁安置房确认书》)、乙公司(一号房屋原承租人,2017-2023 年租赁该房屋)
其他关联人:吕某(房屋买卖合同见证人)、刘某 2、李某 2(案外人,涉及张磊主张的 “借款转账”)
(二)案情简介
1. 一号房屋的由来与权属认定
2009 年,北京市丰台区某村拆迁,被拆迁人为林建国,家庭安置人口包括郑梅(林建国妻子)、林伟(林建国之子)、林浩(林伟之子)等 16 人。2017 年 7 月 9 日,甲公司出具《丰台区某村回迁安置房确认书》,明确 “一号房屋(86.63㎡)产权人为林浩,占用林浩、郑梅购房指标”,林浩、郑梅在确认书上签字捺印。
2017 年 7 月 10 日,林浩通过本人北京银行账户,向甲公司支付一号房屋购房款 228370 元,同时支付物业费 3887.95 元、取暖费 1645.97 元、垃圾清运费 500 元,甲公司及物业公司均向林浩出具收据。此后,一号房屋的物业费持续由林浩支付,留存有完整发票。
2017 年 10 月 16 日,林浩与乙公司签订《房屋出租合同》,约定 “乙公司租赁一号房屋,年租金 42000 元(月租金 3500 元),续租至 2023 年 10 月 16 日”,合同正常履行至 2023 年 4 月。
2. 林伟与张磊的 “房屋买卖” 细节
2022 年 9 月 3 日,林伟(出卖人)与张磊(买受人)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核心约定:
张磊以 155 万元购买 “丰台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号房屋”(合同载明面积 97㎡,与一号房屋实际面积 86.63㎡相差超 10㎡);
付款方式:签约时付定金 100 万元,2022 年 10 月 15 日前付 40 万元,尾款 15 万元待房屋过户后支付;
交房时间:2022 年 10 月 15 日 18:00 前,张磊付清 100 万元首付款后交付。
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出卖人处打印 “林伟、林浩” 名字,但仅有林伟、张磊及见证人吕某签字,无林浩签名。林伟出具《首付款收到款项说明》,称 “2021 年 12 月 23 日向张磊借的 100 万元,抵作购房首付款”,但张磊提交的转账记录仅为案外人刘某 2 向吕某转 70 万元、吕某向李某 2 转 100 万元,无张磊向林伟直接转账 100 万元的证据。
2022 年 11 月 20 日,张磊微信联系林伟 “发个卡号,转房屋尾款”;12 月 1 日,张磊向林伟转账 40 万元(附言 “一号房屋购房款”),同日林伟向张磊转账 18000 元,张磊回复 “收到房租 18000,押一付三”。
3. 张磊强占房屋与林浩的损失
2023 年 4 月,张磊未经林浩同意,擅自进入一号房屋并更换门锁,自行居住至今。该行为导致林浩与乙公司的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2023 年 5 月 9 日,林浩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协议》,约定 “林浩赔偿乙公司损失 24900 元(含违约金 3000 元、剩余租金 18900 元、押金 3000 元)”,林浩分别于 2023 年 5 月 11 日、6 月 14 日支付该款项。
林浩多次要求张磊腾退房屋均遭拒绝,遂向法院起诉;张磊另案起诉要求确认《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本案审理中,郑梅明确表示 “认可一号房屋产权归林浩,同意由林浩主张全部权利”。
二、案件分析
(一)核心争议:林伟与张磊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林伟属无权处分,无出售房屋的合法权利
依据《回迁安置房确认书》,一号房屋产权人明确为林浩,仅占用林浩、郑梅的购房指标,未涉及林伟的任何权益;
购房款、物业费、取暖费等所有费用均由林浩支付,郑梅亦当庭确认 “房屋产权归林浩”,林伟对一号房屋无所有权、处分权,其擅自出售房屋属 “无权处分”,直接损害林浩的合法所有权。
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
张磊主张 “100 万元借款抵首付款”,但无直接转账凭证(仅案外人转账记录),且无法解释 “款项为何未直接支付给林伟”,借贷关系与首付款抵偿的真实性均无法认定;
合同载明房屋面积 97㎡,与一号房屋实际面积 86.63㎡差距过大,不符合正常房屋买卖 “实地核实面积” 的基本常识;
补充协议打印 “林浩” 为出卖人,张磊应知晓房屋涉及林浩权益,但未要求林浩签字或取得其同意,未尽到购房人最基本的审慎义务,可见其 “购房” 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房屋未实际交付,张磊属非法强占
合同约定 2022 年 10 月 15 日交房,但当时一号房屋由乙公司承租,林伟未实际控制房屋,客观上无法交付;
林伟向张磊转账 18000 元,张磊明确备注 “是房租”,并非 “交房补偿或交接凭证”,无交付房屋的主观意思与客观行为;
2023 年 4 月张磊更换门锁强占房屋,未经产权人林浩同意,属 “无权占有”,而非 “依约交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
综上,林伟与张磊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因 “无权处分 + 意思表示不真实 + 内容与事实不符”,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二)张磊能否主张 “善意取得” 一号房屋所有权?
善意取得的前提已不存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受让人无权主张善意取得”;
本案中涉案合同已被认定无效,即使张磊声称 “不知情”,亦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前提条件。
张磊不满足善意取得的核心要件
非 “善意”:张磊明知房屋是拆迁安置房,却未核实《回迁安置房确认书》等产权材料,未确认林浩是否同意出售,存在重大过错,不属于 “善意第三人”;
非 “合理价格”:合同约定总价 155 万元,但张磊仅支付 40 万元,100 万元首付款无直接证据,未完成 “合理价格支付”;
未 “依法登记”:一号房屋未过户至张磊名下,未完成物权变动,不符合善意取得 “登记或交付” 的要求。
故张磊无法通过善意取得获得一号房屋所有权,其对房屋的占有属 “无权占有”。
(三)林浩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
腾退房屋:符合返还原物的法定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林浩作为一号房屋产权人,要求张磊腾退,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赔偿 3000 元损失:属直接侵权后果
张磊强占房屋导致林浩与乙公司的租赁合同解除,林浩支付的 3000 元违约金,是张磊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应由张磊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房屋占用费:符合法定孳息返还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条,“无权占有人应当返还占有物及其孳息”,房屋占用费属 “法定孳息”;
林浩主张按原租金标准(每月 3500 元)计算,符合当地市场行情,且张磊明知房屋此前处于出租状态,故应自 2023 年 5 月 4 日起支付至实际腾退之日。
三、裁判结果
被告张磊于本判决生效后 7 日内,将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腾退并返还给原告林浩;
被告张磊于本判决生效后 7 日内,支付原告林浩损失费 3000 元(因非法占有导致的租赁合同违约金);
被告张磊于本判决生效后 7 日内,支付原告林浩自 2023 年 5 月 4 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每月 3500 元计算)。
四、案件启示
(一)拆迁安置房屋产权人:2 招守住房子
产权证据 “三留存”,避免权属争议
拆迁时要求开发商出具书面《安置房确认书》,明确 “产权人、购房指标占用情况”,由所有指标共用人签字确认(如本案林浩与郑梅共同签字);
留存购房款、物业费、水电费等所有支付凭证,必要时与家庭成员签订《家庭财产协议》,书面明确房屋产权归属,防止亲属擅自处分。
发现侵权及时维权,减少损失扩大
若发现亲属或他人擅自出售自己的安置房屋,第一时间收集 “产权证明、无权处分证据”,向对方发送《停止侵权函》,明确拒绝认可交易;
若对方已强占房屋,立即起诉要求腾退,同时固定 “租金损失、违约金损失” 的证据(如租赁合同、赔偿转账记录),一并主张赔偿。
(二)购买拆迁安置房屋:3 步规避风险
产权核查 “三必看”,确认有权处分
必看《拆迁补偿协议》(确认安置人口与指标)、《安置房确认书》(确认产权人)、购房款支付凭证(确认实际出资人),三者一致方可初步判断出卖人有权处分;
若房屋涉及多个安置人口,需所有权益人到场签字同意出售,避免 “单个家庭成员擅自处分”。
房屋状态 “实地查”,留存交付证据
购房前必须实地看房,核实房屋面积、使用状态(是否出租、空置),避免合同面积与实际面积差距过大;
交房时签订《房屋交接确认书》,明确 “钥匙、水电燃气卡、物业费结清情况”,不接受 “转账房租” 等模糊交付方式,防止后续被认定 “未实际交付”。
款项支付 “直接转”,拒绝模糊操作
购房款务必直接支付给出卖人本人,备注 “XX 房屋购房款”,留存银行转账凭证;
不接受 “借款抵房款”“案外人代付”,若涉及此前借款,需单独签订《债务抵销协议》,明确金额与支付方式,避免 “款项性质不明” 导致付款事实不被认可。
(三)家庭成员间:1 个核心原则不能破
“无权处分” 不可为,尊重产权人意愿:即使是直系亲属(如本案父子),若对房屋无合法权益,不得擅自出售,否则合同无效且需承担侵权责任;
若需代亲属处理房屋,必须取得书面《授权委托书》,明确 “代理权限、交易价格、付款方式”,并向买受人出示,避免纠纷。
本案核心警示:拆迁安置房因涉及 “家庭指标、出资情况”,权属易复杂。产权人需提前固定证据,买受人需严格核查权益,切勿因 “轻信亲属、忽视核查” 陷入合同无效的困境。无权占有他人房屋不仅要腾退,还需赔偿损失与支付占用费,“强占即所有” 的想法毫无法律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