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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兴区一起父子房屋纠纷中,一级残疾的张建国(原告,父亲)2021 年为省税费,以 50 万 “买卖” 名义将唯一住房(一号房屋,市值 400 万)过户给张伟(被告,儿子),约定儿子赡养自己、留房间居住。可 3 年后张伟不仅对父亲不闻不问,还准备卖房赶父亲迁户口。张建国起诉 “撤销合同 + 过户回自己名下 + 退 50 万 + 张伟腾房”,张伟辩称 “是真实买卖,已尽赡养义务”。最终法院判决 “撤销合同,张伟 30 日内过户 + 7 日内腾房,张建国同步退 50 万”,此案明确 “名为买卖实为附赡养条件赠与” 的法律认定,给亲属间房产交易提了醒。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建国(张伟父亲,一级残疾,一号房屋原所有权人,主张 “名为买卖实为附赡养条件赠与”)
被告:张伟(张建国之子,一号房屋现所有权人,辩称 “是真实房屋买卖,已尽赡养义务”)
关联人:刘敏(张建国前妻,张伟母亲,出庭作证 “张伟成长费用由自己承担”)、王浩(张伟岳父,代张伟向张建国支付 50 万)、赵刚、孙明、周亮、赵娟(张建国申请的证人,证明 “赠与附赡养条件”)、吴芳(张伟申请的证人,证明 “买卖是张建国主动提出”)
(二)关键时间线
背景信息
1993 年:张建国因意外高位截瘫,被认定为一级残疾;
2001 年:张建国与刘敏调解离婚,张伟抚养权归张建国,刘敏称 “张伟成长费用由自己承担”。
2021 年 6 月:“买卖” 过户房屋
6 月 3 日:张建国与张伟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 “一号房屋(87.55㎡)以 50 万出售给张伟”,合同仅填房屋基本情况、价格、付款方式,房屋交付、违约责任、户籍迁出等 10 项核心条款均为空白;
同日:张伟岳父王浩代张伟向张建国转账 50 万,一号房屋过户至张伟名下,张建国此后名下无其他住房;
张建国称:“当时是赠与,张伟说买卖税费低,还承诺赡养我、留房间让我住;50 万是张伟说给我当生活费,不是真实购房款”;张伟称:“是张建国主动提出卖房,50 万是真实房款,自己凑钱支付,无赡养约定”。
2021 年 6 月 - 2024 年:赡养争议与卖房矛盾
2021 年 - 2024 年:张建国称 “张伟 3 年没联系过自己,不赡养”;张伟称 “一直愿意赡养,没争议”;
2023 年 11 月:张伟私下将 一号房屋挂牌出售,未告知张建国;
2024 年 5 月:张伟以 “卖房需买家落户” 为由,要求张建国迁户口,张建国拒绝;
2024 年 6 月:张建国想回 一号房屋居住,被张伟拒绝进门,张建国提交录音证明 “张伟曾承诺赡养、留房间,现却不让进门”;
张建国起诉 “撤销合同 + 过户回自己名下 + 退 50 万 + 张伟腾房”,同时另案起诉张伟索要赡养费(案件审理中)。
庭审举证与争议
张建国举证:①房屋照片(证明 一号房屋有残疾人坡道,适合自己居住);②录音(证明张伟承诺赡养、留房间);③4 名证人证言(证明赠与附赡养条件);④残疾证(证明自身无生活自理能力);
张伟举证:①转账记录(证明支付 50 万);②2 名证人证言(证明 “买卖是张建国主动提出,无赡养约定”);③刘敏证言(证明 “张伟成长费用由自己承担,张建国生活由张伟和保姆照顾”);
双方均不认可对方证据,核心争议:“合同是买卖还是附条件赠与”“张伟是否尽到赡养义务”。
(三)各方核心主张
张建国(原告):合同是 “名为买卖实为附赡养条件的赠与”,张伟未履行赡养义务,还准备卖房赶自己迁户口,侵害自身权益,需撤销合同、过户腾房,自己愿意退 50 万;
张伟(被告):合同是真实买卖,50 万是真实房款,自己无赡养约定,且已尽赡养义务,不同意撤销合同,请求驳回诉求。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性质:名为买卖,实为附赡养条件的赠与
依据《民法典》第 657 条 “赠与合同定义”,结合案件事实认定:
价格与市场严重不符,排除真实买卖:一号房屋 2021 年市值约 400 万,合同价仅 50 万,不足市场价 1/8,且双方是父子,不符合正常房屋交易的价格逻辑;
合同条款缺失,不符合买卖惯例:真实房屋买卖合同会明确交付时间、违约责任、户籍迁出等核心条款,本案合同 10 项关键条款空白,更符合 “为过户走形式” 的特征;
结合张建国处境,推定附赡养条件:张建国是一级残疾,名下无其他住房,一号房屋有残疾人坡道,是其唯一适配住房;作为父亲,将唯一住房低价 “卖” 给唯一儿子,结合录音中张伟 “赡养是我的事” 的表述,应认定 “赠与附赡养条件”—— 以张伟赡养张建国为前提。
(二)撤销赠与的条件:张伟未履行赡养义务,符合撤销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 663 条 “赠与人撤销权”:
张伟未履行赡养义务,违反赠与条件:张建国提交的录音证明 “张伟不让自己进门”,且 3 年未联系、未照料;张建国另案起诉赡养费,说明双方赡养争议已实质存在;张伟虽称 “愿意赡养”,但未提供照顾张建国的证据(如医疗费、生活费支付记录、照料记录),应认定 “未履行赡养义务”;
张伟卖房行为危及张建国居住权:一号房屋是张建国唯一适配住房,张伟私下挂牌出售,若交易完成,张建国将面临 “无房可住” 的困境,严重侵害张建国的生存权益;
撤销权未过除斥期间:张建国 2024 年才发现张伟 “不让进门、卖房”,即 “知道撤销事由” 的时间是 2024 年,距起诉未超 1 年除斥期间,张伟 “已过除斥期间” 的抗辩不成立。
(三)50 万元的处理:张建国自愿退还,符合法律规定
50 万元虽名为 “购房款”,但实质是张伟给张建国的生活费,现合同被撤销,张建国自愿退还 50 万,属于 “自愿处分自身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认可。
三、裁判结果
撤销原告张建国与被告张伟于 2021 年 6 月 3 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被告张伟于本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协助原告张建国到房屋登记主管部门,办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滨河西里北区 7 号楼 1 层 5 单元 101 室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该房屋变更至原告张建国名下;同时,原告张建国向被告张伟支付 500000 元;
在前述房屋完成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后 7 日内,被告张伟将该房屋腾退给原告张建国;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张伟承担。
四、案件启示
(一)父母赠与子女房屋:2 点明确权利义务
附条件赠与务必书面约定:若赠与房屋时要求子女赡养、留居住权等,需签订《附条件赠与协议》,明确 “赡养的具体内容(如生活费、照料义务)”“违反条件的后果(如撤销赠与)”,避免口头承诺无证据;
慎选 “买卖” 形式避税:亲属间为省税费用 “买卖” 代替 “赠与”,易引发 “是否真实交易” 的争议。若选择此方式,需留存 “赠与意图” 的证据(如书面说明、录音),同时补签《补充协议》明确 “无真实购房款,房屋实质为赠与”。
(二)子女接受父母房屋:1 条底线不能破
赡养义务不可忘:即使无书面赡养约定,子女对父母也有法定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尤其父母是残疾人、名下无其他住房时,拒绝赡养、赶父母出门,不仅违背道德,还可能导致赠与被撤销,得不偿失。
(三)特殊群体购房 / 赠房:2 点保障自身权益
残疾人交易房屋需留适配证据:若房屋有残疾人坡道、适配设施,需留存照片、改造记录,证明 “房屋是唯一适配住房”,后续若发生纠纷,可作为 “权益受侵害” 的关键证据;
留存沟通记录防耍赖:与亲属就房屋、赡养沟通时,多留存录音、微信聊天记录,明确双方承诺,避免 “口说无凭”,后续诉讼时可作为核心证据。
本案核心警示:亲属间房屋交易,切勿为 “省税费” 或 “顾情面” 省略关键约定。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常隐含 “养老” 期待,子女接受房屋后若违背赡养承诺,即使房屋已过户,父母仍可依法撤销赠与。亲情与财产的平衡,需靠 “书面约定” 和 “实际履行” 共同守护。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