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限价房遇反悔,法院判返房款还赔损失 北京房产买卖律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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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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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价商品房因 “低价 + 刚需” 属性,成为不少人购房的优先选择,但这类政策性住房的 “资格专属” 特性,也暗藏不少法律风险。近日北京顺义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就因 “借名买限价房” 引发争议 —— 原告垫钱买房却难过户,被告称是借贷非买卖,最终口头协议被认定无效。下面结合案件细节,从法律视角拆解争议焦点与裁判逻辑。

一、案情梳理:借名买房 7 年难过户,双方各执一词

(一)核心当事人与房屋信息

原告:陈阳(化名),无北京市限价房购房资质

被告:周兰(化名,母亲)、周婷(化名,女儿,母女关系),周婷为限价房合法申请人

关键证人:王丽(化名,陈阳岳母),全程参与协商

涉案房屋:北京市顺义区晨光家园 A(下称 “A”),性质为限价商品房,登记权利人周婷

(二)争议缘起与关键时间线

2015 年,周兰代女儿周婷申请的限价房获批选房资格,但因凑不齐房款担心资格作废,便找多年好友王丽(陈阳岳母)商量。经王丽居中沟通,陈阳与周兰、周婷达成口头购房协议(未签书面合同),约定:

陈阳向周兰支付 2 万元 “资格转让费”;

陈阳直接向开发商支付全部购房款、维修基金、契税等费用;

房屋满 5 年可过户时,周兰、周婷协助办理过户。

后续陈阳一方(含父母陈建国、李梅,岳母王丽)分 4 笔支付款项,周兰、周婷未付分文:

2015 年 8 月 30 日:王丽刷 POS 机付 17.52 万元(含购房款 17.42 万元、产权代办费 980 元);

2015 年 9 月 9 日:陈阳刷 POS 机付 21.52 万元(含购房款 21.5 万元、手续费 160 元),陈建国刷 POS 机付 18.5 万元,合计 40.02 万元;

2016 年 12 月 12 日:王丽刷 POS 机付 2.49 万元(含契税 5789.46 元、房屋登记费 80 元、维修基金 1.23 万元、面积补差款 4700 元等)。

2016 年 12 月,A交付后,陈阳装修房屋,由其姐姐一家居住至今,购房合同、房产证、付款票据等原件均由陈阳持有。2023 年房屋满 5 年符合过户条件,周兰、周婷却拒绝配合,双方协商无果后,陈阳诉至法院。

(三)双方核心主张

陈阳(原告):

确认 2015 年口头购房协议无效;

要求周兰、周婷返还购房款 57.89 万元及各项费用(维修基金 1.23 万元、契税 5789.46 元等);

赔偿房屋增值损失 50 万元、装修损失 10 万元;

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周兰、周婷(被告):

陈阳主体不适格 —— 实际是周婷向王丽 “借款买房”,原告应为王丽,而非从未直接联系的陈阳;

无口头购房协议 —— 周婷仅委托周兰办理 “买房手续”,未授权卖房,且 2023 年 9 月周兰才首次联系陈阳;

同意返还 “借款本金”,但否认 2 万元转让费,拒绝赔偿增值 / 装修损失,还要求抵扣 2016 年至今的房屋占有使用费(约 20 万元)。

二、案件分析:三大法律争议点拆解

(一)争议焦点 1:是 “房屋买卖” 还是 “民间借贷”?

法院结合证据链,最终认定双方构成借名买房的口头买卖关系,而非借贷关系,核心依据有三:

款项支付逻辑不符借贷特性:

若为借贷,按常理应是王丽转账给周兰 / 周婷,再由被告向开发商付款,但实际是陈阳一方直接向开发商付款,且被告从未出具借条、约定利息 / 还款期限,甚至 2018 年周婷知晓款项情况后,也未提出还款,不符合借贷关系的核心特征。

房屋控制与手续持有证明买卖合意:

陈阳一方持有购房合同、房产证、付款票据等全部原件,且装修房屋后由其家人居住 7 年,周兰、周婷从未提出异议;反观被告,既未实际控制房屋,也未参与任何居住相关事宜(如交物业费、供暖费),与 “房主” 身份不符。

沟通记录佐证买卖事实:

2023 年微信聊天中,王丽明确告知周婷 “陈阳等着过户”,周婷未否认,仅以 “海外资产申报” 为由索要房产证照片;后续协商时,周兰针对 “房屋溢价四六分” 提出异议,未否认买卖关系 —— 若真为借贷,被告无需关注 “溢价分配”。

被告主张的 “借贷关系” 因无任何书面证据(借条、催款记录),且与事实逻辑矛盾,最终未被法院采信。

(二)争议焦点 2:口头购房协议是否有效?

协议无效,法律依据与政策逻辑清晰:

限价房的政策属性决定资格不可转让:

限价房是政府保障刚需的政策性住房,购房资格需经严格审核(如户籍、收入、住房情况),仅限申请人本人使用,禁止转让资格或借名买房 —— 这是保障住房公平分配的公共政策底线,违反则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七条(现《民法典》第八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陈阳明知自己无购房资质仍借名买房,周兰、周婷明知资格不可转让仍达成协议,双方行为均违反政策与法律规定,口头协议自始无效。

(三)争议焦点 3:协议无效后,钱款返还与损失怎么算?

应返还的款项:实付费用可追,无证据部分不支持:

支持返还:购房款 57.89 万元(双方无争议)+ 维修基金 1.23 万元 + 契税 5789.46 元 + 产权代办费 980 元 + 房屋登记费 80 元,合计 59.81 万元 —— 均有 POS 小票、发票等证据,且被告认可未支付该部分费用。

不予支持:2 万元 “资格转让费”—— 陈阳未提供付款证据(如收条、转账记录),被告否认收到,法院因 “证据不足” 未支持。

损失赔偿:按过错比例酌定,兼顾实际居住情况:

过错划分:被告为主要过错(作为资格申请人,更清楚限价房资格不可转让,且是主动提出转让的一方);原告为次要过错(明知无资质仍借名买房)。

损失范围:含房屋增值损失(A现价约 130-140 万元,扣除 57.89 万元购房成本后的溢价)与装修损失(陈阳仅提供 2 万余元装修合同,主张 10 万元无充分证据)。

综合酌定:考虑到陈阳一方已居住 7 年(可抵消部分占有使用费)、市场行情下行、装修证据不足等因素,法院最终酌定赔偿金额为 32.5 万元(含增值与装修损失)。

三、裁判结果:协议无效,被告需返还款项并赔偿损失

 

原告陈阳与被告周兰、周婷 2015 年达成的口头购房协议无效;

被告周兰、周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返还原告陈阳购房款、维修基金、契税、产权代办费、房屋登记费共计 59.81 万元;

被告周兰、周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赔偿原告陈阳房屋增值差价损失、装修损失共计 32.5 万元;

 

四、案件启示:借名买政策性住房,这 3 个风险一定要避开

(一)对购房者:别抱 “钻政策漏洞” 的侥幸心理

协议必无效,房钱有风险:

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资格具有人身专属性,借名买房协议必然无效 —— 一旦被告反悔,购房者可能面临 “住了多年的房被收回,仅能追回部分钱款” 的后果,尤其房屋增值部分难以全额主张。

证据留存是关键:

若因特殊情况需借名买房,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款项支付、过户义务、违约责任),并保留完整证据:付款凭证(备注 “代 XX 付购房款”)、沟通记录(如微信 / 短信提及 “借名买房”)、房屋装修 / 居住证明(物业费、供暖费票据),避免像本案中 2 万元转让费因 “无证据” 无法追回。

(二)对资格申请人:转让资格不仅违约,还可能担责

政策红线不能碰:

出售限价房资格违反《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可能被取消资格、收回房屋,甚至纳入信用黑名单,影响后续申请政策性福利。

反悔≠无责:

即使口头协议无效,若法院认定买卖关系成立,申请人仍需返还购房款并赔偿部分损失(如本案中被告承担主要过错,赔偿 32.5 万元),并非 “反悔就能无责收回房屋”。

(三)对司法实践:平衡 “公平” 与 “政策导向”

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既会保护购房者的实际损失(如已付房款、合理增值),也会通过 “认定协议无效”“划分过错比例” 引导公众遵守政策 —— 毕竟限价房的核心功能是 “保障刚需”,而非让少数人通过 “借名” 套利,维护住房保障体系的公平性是底线。

总之,政策性住房的 “低价” 背后,是严格的资格限制与政策约束。无论购房者还是资格申请人,都应尊重法律与政策,切勿因短期利益忽视风险 —— 否则可能像本案中的双方一样,耗时耗力打官司,最终仍要承担协议无效的后果。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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