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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陈明、刘芳夫妇 2023 年 9 月花 765 万买王磊的十号房屋(位于朝阳区),付了 50 万定金后,却发现王磊私下和租户续约到 2025 年,导致无法按期过户交房。陈明夫妇以 “卖家违约” 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 100 万,王磊则称 “是买家不想买”。最终法院判决:合同解除,王磊仅需返还 50 万定金,不支持双倍赔偿。此案明确了 “房屋买卖中租户续约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定金双倍返还的适用条件”,给二手房交易双方提了关键醒。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买受人):陈明、刘芳(夫妻,2023 年 9 月签订购房合同,支付定金 50 万元)
被告(出卖人):王磊(十号房屋原权利人,2023 年 9 月卖房,签约后与租户续约)
中介方:甲公司(原链家地产,促成交易,参与协商过程)
案外人:张鹏(十号房屋二房东,原租期至 2023 年 12 月,后与王磊续约至 2025 年 4 月)
(二)事件关键节点
2023 年 9 月 18 日:陈明、刘芳与王磊通过甲公司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以下简称 “涉案合同”),约定:
十号房屋总价 765 万元,定金 50 万元(签约当日付 10 万,9 月 21 日前付 40 万);
房屋现状为 “已出租,租户放弃优先购买权”,原租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王磊承诺 “交房前解除租赁关系,过户前不得设立新租赁关系”;
2023 年 10 月 18 日前共同办理过户,过户后 14 日内交房;
若王磊违约设立新租赁关系,按 “成交总价万分之五 / 日” 支付违约金(未约定此违约可解除合同)。
2023 年 9 月 18 日 - 19 日:陈明、刘芳依约支付定金 10 万 + 40 万,合计 50 万元,甲公司确认收款。
2023 年 9 月 22 日:王磊告知甲公司 “已和租户张鹏续约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甲公司同步告知陈明夫妇;同日微信记录显示,陈明夫妇催促甲公司办网签,甲公司称 “王磊不配合,因租户问题没解决”。
2023 年 10 月 - 11 月(协商失败):
10 月 9 日:四方(原被告、甲公司、张鹏)协商,王磊提出 “带租约卖房(含租金)” 或 “等 2025 年租期到期再履行”,陈明夫妇明确拒绝;
10 月 27 日:甲公司转达王磊方案 “11 月 1-2 日过户,11 月 15 日前腾房”,陈明夫妇要求 “提供租户解除租约的书面协议 + 看房确认房屋状态”,王磊未提供;
10 月 29 日:王磊告知甲公司 “已准备好,随时可网签”,但未解决租户腾房问题;
11 月 8-9 日:四方再次协商,王磊承认 “原计划强行清租户,但怕违法,11 月 15 日无法腾房,诉讼清租户风险大”,陈明夫妇坚持 “不买带租约房”,协商破裂。
2024 年 1 月 25 日:陈明夫妇通过甲公司向王磊发送《解除合同通知》,王磊称 “未收到”。
2024 年 7 月 - 8 月(诉讼阶段):
7 月 5 日:法院向王磊送达起诉状副本;
8 月 19 日:开庭审理,王磊当庭同意 “解除合同”,但主张 “是陈明夫妇不想买,拒绝网签,自己不违约,不返还定金”。
(三)各方主张
陈明、刘芳(原告)诉求:①确认涉案合同于 2024 年 1 月 25 日解除;②判令王磊双倍返还定金 100 万元。理由:王磊签约后私自续约租户,无法按约解除租约、过户交房,构成根本违约。
王磊(被告)抗辩:①合同约定 “租户已放弃优先购买权”,自己续约不违约;②是陈明夫妇 “嫌房价降了不想买”,拒绝网签、不付首付款,实际是原告违约;③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返还定金,或仅返还 50 万。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涉案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受约束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涉案合同满足 “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双方均签字确认,定金已实际支付,无欺诈、胁迫等无效情形;
合同明确约定 “租户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卖人不得新设租赁关系”,条款清晰,对王磊有约束力;
王磊虽主张 “原告拒绝网签”,但未提供证据(如网签预约记录、原告明确拒签的书面材料),结合甲公司微信记录,“无法网签” 的核心原因是 “租户问题未解决”,而非原告违约。
(二)违约认定:王磊构成一般违约,但不构成根本违约
王磊确实违约:
合同明确 “过户前不得就房屋设立新租赁关系”,王磊 2023 年 9 月 22 日告知 “续约至 2025 年”,属于 “新设租赁关系”,违反合同约定;
王磊未按承诺 “交房前解除租约”,多次协商后仍无法解决腾房问题,导致过户、交房无法按期履行,存在违约行为。
但不构成 “根本违约”:
合同仅约定 “违约新设租赁关系,按日支付万分之五违约金”,未约定 “此情形下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根本违约需满足 “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本案中,王磊虽续约租户,但当庭同意解除合同,且未明确表示 “拒绝履行任何义务”,合同目的可通过 “解除 + 返还定金” 实现,未达到 “无法实现” 的程度;
陈明夫妇主张 “1 月 25 日已通知解除”,但未提供 “王磊收到通知” 的证据(如签收记录、快递凭证),解除通知未生效,无法以 “单方通知” 认定合同解除时间。
(三)定金返还:仅支持原额返还,不支持双倍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双倍返还)适用条件是 “债务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案不满足:
如前所述,王磊的违约是 “一般违约”,未导致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不符合定金罚则的适用前提;
双方最终在庭审中 “合意解除合同”(王磊同意解除,陈明夫妇诉求解除),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 “已履行的部分应恢复原状”,王磊收取的 50 万定金需返还,但无需额外承担 “双倍赔偿” 责任;
陈明夫妇未提供证据证明 “因王磊违约产生的实际损失超过 50 万”,主张双倍返定无事实依据。
三、裁判结果
确认原告陈明、刘芳与被告王磊于 2023 年 9 月 18 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于 2024 年 8 月 19 日(开庭日)解除;
被告王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陈明、刘芳定金 500000 元;
四、案件启示
(一)购房者:签合同必做 “3 个明确”,避免定金损失
明确 “违约解除权” 条款:二手房交易中,务必在合同中约定 “出卖人哪些违约行为可导致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尤其是 “租户问题”(如 “出卖人未按约解除租约 / 新设租赁关系,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双倍返定”),本案因未约定此条款,导致原告无法主张双倍赔偿;
明确 “通知送达” 方式:约定 “解除通知、催告函等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含快递、微信)”,并注明 “送达即生效”,避免像本案一样 “发送了解除通知却无法证明对方收到”;
明确 “房屋现状核查义务”:签约前务必实地看房,确认租户身份、租期、是否同意腾房,并要求出卖人提供 “租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声明”,留存照片、视频等证据,避免 “签约后才发现租户拒不腾房”。
(二)售房者:3 个 “不做” 防违约,守住定金不翻车
不 “私自变更房屋状态”:签约后不得擅自新设租赁、抵押等权利负担,即使要续约租户,必须提前征得买受人同意并书面确认,否则极易构成违约;
不 “口头承诺替代书面约定”:协商腾房、过户时间时,务必通过书面协议(如补充条款、微信文字)确认,避免像本案一样 “承诺 11 月 15 日腾房却无证据,最终无法兑现”;
不 “拒绝配合基础流程”:若买受人无违约行为,需积极配合网签、过户等流程,即使有租户纠纷,也应主动提供解决方案(如协商租户解约补偿),而非以 “不配合网签” 对抗,否则可能被认定为 “恶意违约”。
(三)中介方:2 个 “主动” 尽义务,降低交易风险
主动核查房屋权利与租赁状态:签约前协助买受人查询房屋抵押、查封情况,核实租户租期、优先购买权声明,避免 “出卖人隐瞒关键信息”;
主动留存协商证据:交易过程中的沟通(如微信、电话、面谈)需全程留痕,尤其是 “出卖人承诺、买受人异议” 等内容,可整理成书面《沟通记录》由双方签字,后续发生纠纷时可作为关键证据(本案中甲公司的微信记录就成为法院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
(四)核心提醒:定金罚则 “不轻易适用”,关键看 “违约程度”
很多人以为 “只要卖家违约,就能双倍要回定金”,但本案明确:只有 “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卖家一房二卖、房屋被查封无法过户),才适用定金罚则;若只是 “一般违约”(如延迟履行、小瑕疵),且双方可通过 “解除合同 + 返还定金” 解决,法院通常不支持双倍赔偿。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