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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区房交易中,户口迁移、房屋权利人资质常成为争议焦点。北京西城区一起案例中,买方为子女上学购置房产,支付 5 万元定金后,因卖方户口迁出承诺变卦、权利人存在精神残疾,起诉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卖方则主张买方违约,定金不退。最终法院结合《情况说明》及法律规定,仅支持返还 5 万元定金,不支持双倍赔付,为类似纠纷提供了关键指引。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磊、孙婷(学区房买受人,为子女上学购房)
被告:周敏(房屋所有权人,二级精神残疾)、周琳(周敏妹妹,监护人,代签相关协议)
第三人:丙中介公司(居间方)
(二)交易背景与协议约定
2021 年 3 月 30 日,经丙中介公司居间,赵磊、孙婷与周琳(代周敏)签订《买卖定金协议书》,约定周敏将名下二号房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以 912 万元出售给赵磊、孙婷,核心条款如下:
定金支付:赵磊、孙婷当日支付定金 5 万元,此定金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后转为履约定金;
签约时限:双方需在 “周琳陪同看房后 2 个工作日内” 签署《房屋买卖合同》;
违约责任:若卖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若买方违约,定金不予退还;
特殊约定:若房屋存在重大瑕疵或安全隐患,买方有权解除定金合同,卖方退还 5 万元定金,三方免责。
庭审确认:
周琳代周敏在《买卖定金协议书》出卖方处签字,赵磊、孙婷签字确认;
当日赵磊、孙婷向周敏支付 5 万元定金,周琳代周敏出具收据;
签约时周琳出示《授权书》,称 “周敏身体不好,无法应对长时间谈判”,故代其办理交易;赵磊、孙婷因双方为亲姐妹且均在场,未进一步核实周敏身体状况。
(三)履约过程与争议爆发
买方履约与核心诉求:
赵磊、孙婷购房目的明确为 “子女入学”,需二号房屋户口在过户前迁出,签约时与周琳口头约定 “户口迁出条款需写入正式合同”,周琳当场同意;
2021 年 3 月 31 日(看房后次日),周琳突然反悔,称 “过户前迁出户口不确定,过户后才能保证迁出”,赵磊、孙婷明确表示 “户口过户前迁出是签约先决条件”,或至少需在合同中约定 “户口滞纳金条款”,周琳拒绝;
后续丙中介公司组织谈判,赵磊、孙婷多次让步,仅要求 “合同写明户口迁出或滞纳金条款”,仍遭周琳拒绝;谈判中,周琳闺蜜无意间透露 “周敏有精神残疾,持有残疾人证”。
卖方与中介行为:
周琳:否认 “过户前迁出户口” 的口头约定,主张 “户口需先过户再迁出,符合派出所规定”;赵磊、孙婷要求出示周敏残疾人证及监护人证明时,周琳拒绝提供,仅称 “不方便多说”;
丙中介公司:认可签约时双方有 “过户前迁出户口” 的口头约定,承认后续沟通中周琳反悔,且不清楚 “户口需先过户再迁出” 的所谓 “派出所规定”;2021 年 4 月 2 日,协助双方签署《情况说明》。
关键文件《情况说明》:
2021 年 4 月 2 日,周琳代周敏与赵磊签订《情况说明》,核心内容为:“因双方就《房屋买卖合同》具体条款无法达成一致,故不能签订合同,双方均不属违约行为;《买卖定金协议书》解约及 5 万元定金退还事宜,另行约定时间商议(初步定 4 月 3 日)”。此后周琳、周敏未退还定金,赵磊、孙婷经丙中介公司多次催促无果,遂起诉。
(四)关键事实与证据
赵磊、孙婷提交的关键证据:
《买卖定金协议书》、定金收据、转账记录:证明支付 5 万元定金及协议约定内容;
丙中介公司客户经理证言:证明签约时双方口头约定 “过户前迁出户口”;
微信聊天记录(与丙中介公司):证明多次要求在合同中加入户口条款遭拒;
残疾人网站查询记录:证明周敏为持证残疾人;
《情况说明》:证明双方未签订正式合同且约定 “互不违约”。
周琳、周敏提交的关键证据:
《买卖定金协议书》:主张协议未约定 “户口过户前迁出”,买方拒绝签约属违约;
周敏残疾人证及监护人证明:庭审中提交,证明周琳为周敏合法监护人,代签行为有效。
无争议事实:
周敏为二号房屋唯一所有权人,二级精神残疾,周琳为其法定监护人;
双方未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周敏、周琳未退还 5 万元定金;
《情况说明》明确 “双方均不属违约行为”。
二、案件分析
(一)《买卖定金协议书》效力:合法有效,代签行为无瑕疵
周琳作为周敏的法定监护人,代签《买卖定金协议书》的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利” 的规定,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周琳持有《授权书》,且签约时周敏在场,赵磊、孙婷有理由相信周琳的代签权限;
周敏虽为二级精神残疾,但监护人代签房屋买卖相关协议,只要不损害周敏合法权益(如售价符合市场行情),协议效力不受影响;
协议中 “定金条款”“签约时限” 等核心内容清晰,无歧义,符合定金合同的成立要件。
(二)违约责任认定:《情况说明》是关键,双方均无违约
赵磊、孙婷主张 “周琳违约”,周琳、周敏主张 “赵磊、孙婷违约”,但均未得到法院支持,核心依据是《情况说明》的约定:
买方主张的 “卖方违约” 不成立:
虽周琳反悔 “户口过户前迁出” 的口头约定,但双方在《情况说明》中明确 “因合同条款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均不属违约”,该约定是对前期争议的最终结算,视为双方放弃追究对方 “户口条款争议” 的违约责任;
周琳隐瞒周敏精神残疾的行为,虽存在 “未主动告知” 的瑕疵,但赵磊、孙婷未举证证明该隐瞒行为 “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周敏无民事行为能力导致房屋无法过户),且周琳后续提交了监护人证明,代签行为合法,故不构成 “根本违约”。
卖方主张的 “买方违约” 不成立:
赵磊、孙婷拒绝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是因 “户口条款未达成一致”,而非 “无正当理由拒绝购房”,符合《买卖定金协议书》中 “因条款争议未签约” 的合理情形;
《情况说明》已明确 “双方均不属违约”,周琳、周敏再以 “买方拒签” 主张违约,与书面约定冲突,无法律依据。
(三)定金处理:仅支持返还,不支持双倍赔付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结合本案事实:
《情况说明》约定 “双方均不属违约”,排除了 “定金罚则” 的适用(定金罚则仅适用于一方根本违约的情形);
定金的核心功能是 “担保签约”,现双方已协商一致 “不再签约”,且无一方违约,定金失去担保意义,应恢复原状,即周敏返还 5 万元定金;
赵磊、孙婷主张 “双倍返还定金”,需证明周琳存在 “根本违约”,但《情况说明》已否定 “违约事实”,故该诉请无依据;周琳、周敏主张 “定金不予退还”,同理亦不成立。
(四)监护人责任:周琳不承担连带责任
周琳作为周敏的监护人,代签协议、代收定金的行为均属于 “监护职责范围内的行为”,法律后果应由被监护人周敏承担:
周琳并非《买卖定金协议书》的一方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仅约束赵磊、孙婷与周敏;
无证据证明周琳 “超越监护权限” 或 “故意损害周敏利益”(如擅自低价出售房屋),故赵磊、孙婷要求周琳承担 “返还定金或赔偿” 责任,于法无据。
三、裁判结果
被告周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赵磊、孙婷返还购房定金 50000 元;
四、案件启示
(一)买方:学区房交易需 “书面固定核心诉求”,核实权利人资质
户口约定必须写入合同:
学区房购房目的多为 “子女入学”,户口迁移是核心需求,口头约定极易反悔,务必在《定金协议书》或《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
户口迁出时限(如 “过户前 15 日内迁出”);
逾期迁出的违约责任(如 “每日按总房款 0.05% 支付滞纳金”“逾期 30 日买方有权解约并索赔”);
可要求卖方提供 “户口登记查询结果”,确认房屋内现有户口情况,避免 “隐性户口” 纠纷。
核实房屋权利人行为能力:
若权利人委托他人代签,需要求提供:
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签范围、时限);
权利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
若权利人存在身体或精神健康问题,需要求提供 “监护人证明”“行为能力鉴定报告”,避免后续因 “权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导致合同无效;
本案中买方因 “信任亲姐妹关系” 未核实,虽未影响协议效力,但增加了交易风险与纠纷成本。
谨慎签署 “无责解约” 文件:
《情况说明》《解约协议》等文件需仔细阅读,“双方均不属违约” 的约定会导致 “定金罚则” 无法适用,若自身无过错,应明确 “违约方及责任”(如 “因卖方未履行户口约定,卖方属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再签字确认。
(二)卖方:监护人代签需 “主动披露关键信息”,恪守诚信原则
主动告知权利人特殊情况:
若房屋权利人存在精神残疾、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况,监护人应在签约时主动提供 “残疾人证”“监护人证明”,说明代签原因,避免因 “隐瞒信息” 被认定为 “欺诈”(《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需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周琳初期谎称 “周敏身体不好”,未披露精神残疾,虽未被认定为欺诈,但引发买方不信任,直接导致合同未签署。
口头承诺需谨慎,避免反悔:
签约时对买方提出的合理要求(如户口迁出),若无法满足或存在不确定性,切勿随意承诺;若已承诺,应积极履行,避免因 “反悔” 导致交易破裂,即使《情况说明》约定 “互不违约”,仍需返还定金,浪费时间成本。
留存履约证据:
若买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约,需留存证据(如 “催告签约的函件”“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自身无违约,后续可依据定金罚则拒绝退还定金。
(三)中介:居间服务需 “全程留痕”,履行告知与核实义务
协助固定核心条款:
中介作为专业机构,应提醒买卖双方将 “户口迁移”“付款方式” 等关键约定写入书面协议,避免口头约定;
对双方的口头沟通内容,可在《居间服务记录》中注明,由双方签字确认,减少后续争议。
核实交易主体资质:
协助买方核实卖方身份、房屋权属、代签人权限等信息,若发现权利人存在行为能力问题,应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并告知买方风险;
本案中中介未核实周敏精神残疾情况,也未明确 “户口迁出的派出所规定”,未尽到专业居间义务,虽未被追责,但影响交易效率与自身信誉。
客观记录争议过程:
当双方产生争议时,中介应客观记录沟通情况(如 “2021 年 4 月 1 日,卖方明确拒绝户口滞纳金条款”),避免偏袒一方,为后续纠纷解决提供中立证据。
(四)学区房交易共性提示:定金合同需 “精细化”,风险防控贯穿全程
明确定金性质与适用情形:
在《定金协议书》中区分 “立约定金”(担保签约)与 “履约定金”(担保履行),明确:
立约定金:仅在 “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约” 时适用定金罚则;
履约定金:在 “一方不履行过户、付款等义务” 时适用;
本案中 5 万元为立约定金,因双方协商一致不签约且无违约,故仅返还不双倍。
约定 “条款协商不成” 的解决方案:
可在《定金协议书》中约定:“若双方就《房屋买卖合同》条款协商不成,应在 7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定金无息返还,三方互不承担责任”,避免因 “条款争议” 陷入长期诉讼。
证据意识不可少:
从签约、沟通到解约,每一步均需留存书面证据(合同、收据、函件、聊天记录、录音录像),尤其是 “口头约定” 的佐证(如中介证言、在场人证言),避免纠纷发生后 “无据可依”。
学区房交易涉及金额大、目的特殊,买卖双方及中介均需秉持诚信原则,细化合同条款,核实关键信息,才能有效降低风险。若发生争议,应优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同时结合书面协议与证据,合理主张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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