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连环单” 买方因旧房未售出违约,被判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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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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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手房交易中,“连环单”(即卖旧房买新房)因涉及多方交易,风险相对较高。北京大兴区一起案例中,买方因自身房屋未能售出导致无法履行购房合同,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买方需支付违约金。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磊(卖方)

被告:陈雪(买方)

第三人:戊中介公司

(二)交易经过

2023 年 3 月 27 日,经戊中介公司居间,高磊与陈雪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陈雪以 365 万元购买高磊名下的四号房屋(位于大兴区)。

合同主要约定:

陈雪需支付定金 10 万元,第一笔首付款 290 万元于不动产权转移登记办理完毕前 3 个工作日支付;

双方应于 2023 年 11 月 12 日前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若买方逾期付款超过 15 日,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需按总价款 20% 支付违约金(73 万元)。

签约当日,陈雪支付定金 10 万元,双方办理了合同联机备案手续。但陈雪因需出售其父亲的房屋筹集购房款,而该房屋的买方因自身房屋未售出导致交易于 2023 年 9 月 2 日解除,陈雪因此无力支付四号房屋的首付款。

2023 年 8 月起,陈雪通过戊中介公司向高磊表达可能无法履行合同的意愿,高磊表示可等待其房屋出售后继续履行。2023 年 11 月 30 日,双方面谈协商解约事宜,因违约金金额未达成一致(高磊提出 30 万元,陈雪拒绝),协商未果。2023 年 12 月 3 日,高磊发送《合同解除并要求赔偿违约金告知函》,陈雪于 12 月 4 日签收,双方引发诉讼。

(三)各方主张

高磊:陈雪未按约支付首付款,构成根本违约,应解除合同并按总价款 20% 支付违约金 73 万元(扣除已付定金 10 万元后需再支付 63 万元),四号房屋存在贬值及空置损失。

陈雪:因自身房屋未售出导致无法履约,已提前告知高磊,高磊同意等待,故责任不应由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定金 10 万元已足以弥补损失,且房屋价格未明显下降,不同意支付额外违约金。

戊中介公司:陈雪属于连环买卖,其父亲房屋的买方违约导致资金链断裂;曾协调双方解约,高磊起初要求继续履行,后提出 30 万元违约金,陈雪未同意。

(四)关键事实

陈雪因连环买卖受阻,无力支付四号房屋首付款,构成逾期付款超过 15 日。

高磊于 2023 年 8 月已知晓陈雪履约存在风险,但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

四号房屋截至开庭时价格约 322.4 万元,较签约价下降约 42.6 万元,且自 2023 年 7 月起空置。

双方均未申请对四号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与解除认定

合同效力:《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合同解除时间:陈雪逾期付款超过 15 日,高磊有权解除合同。高磊于 2023 年 12 月 3 日发送解除通知,陈雪于 12 月 4 日签收,故合同于该日解除。

(二)违约行为认定

陈雪因自身房屋交易失败导致无法支付首付款,逾期付款超过 15 日,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其 “已提前告知”“高磊同意等待” 的主张不能免除违约责任,仅可作为法院调整违约金的考量因素。

(三)违约金调整

约定违约金过高:合同约定按总价款 20% 支付违约金(73 万元),法院结合以下因素予以调整:

四号房屋贬值约 42.6 万元,且存在空置损失;

高磊明知陈雪处于连环买卖中,对履约风险有预判,却未及时止损;

陈雪无恶意违约,系客观原因导致履约不能,且提前告知了风险。

调整结果:综合考量后,法院酌定违约金总额为 22 万元,扣除已付定金 10 万元,陈雪还需支付 12 万元。

三、裁判结果

确认高磊与陈雪于 2023 年 3 月 27 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于 2023 年 12 月 4 日解除;

陈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高磊支付违约金 12 万元;

驳回高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连环买卖需防范履约风险

买方在签订 “连环单” 合同时,应充分评估自身房屋的出售风险,可在合同中加入 “以自身房屋售出为付款前提” 的条款,明确若出售失败的处理方式(如免责解约),避免因资金链断裂导致违约。

(二)违约金约定需合理,过高可能被调整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并非必然全额支持,法院会结合实际损失、过错程度、履约情况等因素综合判定。当事人约定违约金时,应参考可能的损失范围(如房屋差价、空置费等),避免约定过高导致无法全部获赔。

(三)发现违约风险应及时止损

卖方在知晓买方可能无法履约时,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如另行挂牌出售),避免因拖延导致损失扩大。本案中,高磊明知陈雪存在履约风险却未及时行动,法院在调整违约金时已考虑该因素。

(四)沟通记录需留存,作为责任认定依据

交易过程中,双方的沟通(如关于履约风险、解约协商的记录)应妥善保存,这些证据可能影响法院对过错程度、违约恶意的认定。本案中,陈雪提供的录音证明了其提前告知风险及协商过程,对违约金调整起到重要作用。

二手房连环买卖中,各方应秉持审慎态度,明确合同条款、评估风险、及时沟通,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以降低违约概率和损失。一旦发生纠纷,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同时注意保存证据,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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