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买卖律师解析:买方以无天然气拒付房款,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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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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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手房交易中,买方因房屋存在瑕疵拒绝付款的情况时有发生,但并非所有理由都能得到法律支持。北京一起案例中,买方以房屋无天然气为由拒绝支付购房款,被法院认定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蒋峰

被告:孙浩

第三人:某中介公司

(二)交易经过

2022 年 10 月 22 日,蒋峰与孙浩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孙浩以 558 万元购买蒋峰名下的十号房屋(登记用途为住宅),其中房屋成交价格 245 万元,家具家电等作价 313 万元。合同约定:孙浩需在签约当日支付定金 10 万元,2022 年 10 月 28 日前支付购房款 100 万元,2022 年 11 月 28 日前支付剩余 433 万元;双方需在 2022 年 11 月 15 日前提供网签相关材料。

2022 年 10 月 25 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 100 万元购房款的支付方式由银行资金监管变更为自行交接。签约后,孙浩支付了 10 万元定金,但未按约在 2022 年 10 月 28 日前支付 100 万元购房款。

2022 年 11 月 28 日,蒋峰因孙浩逾期付款超过 15 日,向其发送《解除合同告知函》,要求解除合同并按总价款 20% 支付违约金(抵扣定金后为 45.8 万元),孙浩未予回应,蒋峰遂诉至法院。

(三)各方主张

蒋峰:孙浩未按约支付购房款,构成根本违约,应解除合同并赔偿违约金。

孙浩:签约后发现十号房屋无天然气管道,蒋峰及中介未提前告知,存在重大误解,自己拒付房款不构成违约,反而要求撤销合同并让蒋峰支付违约金(后因未交反诉费按撤诉处理)。

第三人:已向孙浩提供房屋 VR 视频及照片,清晰显示厨房无燃气设备,且带孙浩看房三次,其对房屋状态知晓。

(四)关键事实

十号房屋登记用途为住宅,无天然气管道,厨房区域有电磁炉等设备。

中介提供的房屋 VR 视频及照片中,厨房无燃气灶等燃气设备,孙浩在签约当日中午曾看房。

孙浩认可于 2022 年 11 月 2 日就燃气问题与蒋峰沟通,称以为可以接通天然气,后发现无法接通。

合同未明确约定房屋需具备天然气设施,双方未办理网签,房屋未交付。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认定

蒋峰与孙浩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二)孙浩拒付房款的理由是否成立

天然气并非住宅的法定必备设施:虽然天然气是多数住宅的常见设施,但法律并未强制规定住宅必须接入天然气,合同中也未约定房屋需具备天然气设施,因此无天然气不构成房屋的法定瑕疵。

孙浩对房屋状态知情:中介提供的视频和照片已显示厨房无燃气设备,孙浩在签约当日曾看房,且在签约后签订补充协议继续履行合同,可见其对房屋无天然气的情况知晓或应当知晓,主张 “重大误解” 缺乏依据。

拒付房款构成违约:支付购房款是买方的核心义务,孙浩以无天然气为由拒付 100 万元房款,且逾期超过 15 日,符合合同约定的 “根本违约” 情形。

(三)合同解除与违约金调整

合同解除时间:蒋峰于 2022 年 11 月 28 日向孙浩送达《解除合同告知函》,此时孙浩逾期付款已超过 15 日,蒋峰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自该日起解除。

违约金调整:合同约定按总价款 20% 支付违约金(558 万元 ×20%=111.6 万元),但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予以调整:

合同实际履行程度低(未网签、未交付);

蒋峰的实际损失(房价下降、换房受阻等);

孙浩的过错程度。

最终酌定孙浩已支付的 10 万元定金不予退还,另行赔偿 10 万元违约金。

三、裁判结果

原告蒋峰与被告孙浩于 2022 年 10 月 22 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于 2022 年 11 月 28 日解除;

被告孙浩赔偿原告蒋峰违约金 10 万元;

驳回原告蒋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购房前需全面核实房屋状况

买方在购房前应仔细查看房屋的各项设施(如水电、燃气、供暖等),对重要生活设施的有无及使用情况进行确认,避免因信息了解不充分引发纠纷。本案中,孙浩若在看房时重点关注燃气情况,可提前规避争议。

(二)合同约定需明确细节问题

对于房屋的特殊情况(如无天然气、电路老化等),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包括是否影响交易、如何处理等。若孙浩认为天然气对其至关重要,可在签约时将 “房屋具备天然气设施” 作为合同生效条件或付款前提。

(三)逾期付款需承担违约责任

买方不得以非根本性瑕疵为由拒付房款,否则可能构成违约。若发现房屋存在问题,应先与卖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但不宜直接拒付房款,以免陷入违约境地。

(四)违约金过高可能被法院调整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并非必然全额支持,法院会根据实际损失、履行情况、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判定。当事人在约定违约金时,应遵循公平原则,避免约定过高导致无法全部获赔。

 

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充分沟通房屋情况,明确合同权利义务。遇纠纷时,应优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诉讼,但需注意保存证据、遵守程序,避免因自身行为扩大损失。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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