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房屋过户后买方不付尾款,能要求支付并赔违约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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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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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交易中,按时支付房款是买方的核心义务,一旦违约,不仅要补齐欠款,还可能面临违约金赔偿。北京西城区一起案例中,买方在房屋过户后拒不支付 290 万尾款,法院最终判决其支付尾款及 30 万违约金。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浩

被告:赵宇

第三人:乙公司

(二)交易经过

2021 年 9 月 13 日,林浩、赵宇及乙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将名下的八号房屋(位于西城区)以 300 万元价格出售给赵宇,房款优先偿还乙公司对林浩的债务。

合同明确约定:赵宇需在签约当日支付 10 万元定金,2021 年 9 月 21 日前支付尾款 290 万元。签约当天,八号房屋已过户至赵宇名下,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为林浩),赵宇也按约支付了 10 万元定金。但截至起诉时,赵宇始终未支付 290 万尾款,经林浩多次催促仍拒不履行,林浩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尾款 290 万元及违约金 30 万元。

(三)背景关联

2017 年 12 月,林浩曾向案外人孙建转账 2400 万元(附言 “借款”)。2018 年 5 月,乙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 / 抵押人,以八号房屋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约定若到期未还款,林浩有权处分抵押物。2021 年的房屋买卖实为以房抵债的履行方式,房款用于偿还乙公司对林浩的剩余债务。

(四)关键事实

2021 年 9 月 13 日,八号房屋已完成过户,登记至赵宇名下,抵押权人为林浩。

赵宇仅支付 10 万元定金,290 万尾款未按约(2021 年 9 月 21 日前)支付。

2023 年 6 月,三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争议由大兴法院管辖。

赵宇及乙公司经法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权利。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认定

林浩、赵宇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三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赵宇作为买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房款的义务。

(二)赵宇的违约行为认定

未按约支付尾款:合同明确约定尾款支付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21 日前,赵宇在房屋已过户的情况下,至今未支付 290 万尾款,构成迟延履行。

违约后果符合合同约定:合同约定 “逾期付款超过 10 日,卖方有权追究总房款 10% 的违约金”。赵宇逾期付款远超 10 日,符合违约金适用条件,30 万元违约金(300 万 ×10%)的主张于法有据。

(三)林浩的主张合法性

林浩已按合同约定配合完成房屋过户及抵押权登记,履行了己方义务。赵宇未支付尾款的行为,导致林浩通过房款实现债权的目的受阻,其主张支付尾款及违约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裁判结果

被告赵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林浩支付房屋尾款 290 万元;

被告赵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林浩支付违约金 30 万元。

四、案件启示

(一)房屋交易中需严格遵守付款约定

买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支付房款,尤其是在房屋已完成过户的情况下,支付尾款是核心义务,拒不支付可能面临补齐欠款 + 违约金的双重责任。

(二)以房抵债合同需明确权利义务

本案实为以房抵债的交易模式,此类合同需清晰约定房款金额、支付方式、过户时间及违约责任,避免因条款模糊引发争议。同时,需确保抵债房屋无权利瑕疵,过户流程合法合规。

(三)违约条款约定要具体明确

合同中应明确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如按日利率、总房款比例等),避免约定模糊导致主张困难。本案中 “总房款 10%” 的约定清晰,为违约金支持提供了直接依据。

(四)抵押权登记不影响房款支付义务

本案中房屋虽设有抵押权,但已明确约定房款用于偿还债务,买方不能以抵押权存在为由拒绝支付尾款。抵押权与房款支付是不同法律关系,需分别按约定履行。

房屋交易涉及金额大、流程复杂,建议买卖双方在签约前仔细审核合同条款,尤其是付款时间、过户流程及违约责任;履行过程中保留书面沟通记录,遇违约情况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避免损失扩大。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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