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律师解读:购房者去世多年未过户,继承人维权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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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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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交易中,购房者支付全款并入住多年,却因开发商与合作方的纠纷迟迟无法办理产权过户,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当原购房者去世后,其继承人能否要求继续办理过户?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北京一起案例给出了清晰答案:房屋所有权人有义务协助继承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与房屋所有权无关的合作方无需承担责任。这一判决为类似产权过户纠纷的解决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华、郑丽、郑敏、刘英、郑芳(均为郑强的法定继承人)

被告:戊单位、丁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

(二)事件经过

2000 年 3 月,郑强从戊单位处购买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11 万元。随后,戊单位将一号房屋交付给郑强,郑强一直占有使用该房屋。

2006 年,丁公司向郑强收取了契税费 3597 元、公共维修基金费 4796 元、印花税费 120 元、液化气初装费 3000 元、测绘费 116 元、取暖费 1413 元、土地出让金 2398 元等相关费用,并承诺在半年内为郑强办理一号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

然而,此后丁公司以与戊单位存在纠纷为由,迟迟未为郑强办理产权过户。郑强多次催促无果。

2011 年 1 月,郑强去世;2012 年 8 月,其配偶张兰去世。二老生前未留有遗嘱,育有子女四人,分别为长子郑华、次子郑武、长女郑敏、次女郑丽。其中,郑武于 2013 年 6 月 25 日去世,其配偶为刘英,二人育有一女郑芳。

郑华、郑丽、郑敏、刘英、郑芳作为郑强的法定继承人,多次要求戊单位和丁公司协助办理一号房屋的产权登记变更手续,但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故五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协助将一号房屋的产权登记变更至五原告名下(其中郑华占 25% 份额,郑丽占 25% 份额,郑敏占 25% 份额,刘英占 12.5% 份额,郑芳占 12.5% 份额),后变更诉讼请求为协助将产权登记变更至郑华名下。

戊单位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配合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应由丁公司承担。理由是:和园小区系由戊单位与丁公司、北京市大兴区某局(以下简称M)集资联建。2004 年 11 月 10 日,三方就涉案房屋在内的集资联建房屋所有权达成调解,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调解书,确认戊单位分得小区住宅面积 25%,丁公司分得 75%。丁公司已于 2008 年 7 月 1 日取得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 60 套房屋的大产权证,生效法律文书已认定涉案房屋权属归丁公司所有,故过户义务应由丁公司承担。

丁公司未作答辩。

(三)查明事实

2000 年 3 月,郑强向戊单位支付一号房屋全部购房款 11 万元,戊单位交付房屋,郑强占有使用至今。

2006 年,丁公司向郑强收取了办理产权所需的各项费用,但未办理产权过户。

和园小区为戊单位、丁公司、M集资联建,2004 年 11 月 10 日的民事调解书确认丁公司分得包括一号房屋在内的 75% 住宅面积。

2008 年 7 月 1 日,丁公司取得包括一号房屋在内的 60 套房屋的大产权证。

2010 年 5 月 20 日,法院民事判决书认定,戊单位将包括一号房屋在内的 6 套房屋出售,丁公司收取了相关产权办理费用,判决M、戊单位赔偿丁公司损失,该判决已生效。

郑强与张兰的法定继承人为郑华、郑丽、郑敏、刘英、郑芳,各方对将一号房屋产权登记至郑华名下无异议。

(四)争议焦点

谁负有协助办理一号房屋产权过户的义务?

戊单位是否需要承担协助过户责任?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权利的继承

郑强与相关方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郑强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入住,有权要求对方协助办理产权过户。郑强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该合同权利,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二)过户义务主体的确定

根据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和民事判决书,一号房屋的权属归丁公司所有,丁公司已取得该房屋的大产权证,且收取了郑强办理产权所需的各项费用,具备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的条件和义务。因此,丁公司是协助办理一号房屋产权过户的义务主体。

(三)戊单位的责任认定

戊单位虽为最初的房屋出售方,但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其已不是一号房屋的所有权人,且相关权利义务已由丁公司承接,故戊单位无需承担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的责任。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协助郑华、郑丽、郑敏、刘英、郑芳到房屋登记主管部门办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将该房屋产权登记至郑华名下;

驳回郑华、郑丽、郑敏、刘英、郑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购房时需明确产权归属及过户责任方

在购买集资联建、合作开发等性质的房屋时,购房者应核实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明确约定产权过户的责任方、办理时间及违约责任。本案中,由于房屋涉及多方合作开发,产权归属存在划分过程,导致后续过户责任不清晰,提醒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务必厘清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

(二)及时主张权利,留存相关证据

购房者支付房款后,应及时催促对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如遇拖延,要注意留存购房合同、付款凭证、费用收据、沟通记录等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权益。郑强虽生前未完成过户,但保留了购房款及各项费用的支付凭证,为继承人维权提供了重要依据。

(三)继承人应依法主张合同权利

当房屋原权利人去世后,其继承人有权继承合同权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继承人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继承权证明等材料,明确继承份额及过户意愿,确保过户手续顺利办理。

(四)产权登记是房屋交易的重要环节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以产权登记为标志,即使购房者已支付房款并实际入住,未办理产权登记仍存在风险。购房者应高度重视产权过户事宜,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避免因时间过长、相关方变动等原因导致过户困难。

本案的判决明确了产权过户的责任主体,保护了购房者及其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房屋交易各方,要重视产权登记的重要性,明确权利义务,规范交易流程,以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对于购房者而言,在交易过程中保持警惕,留存证据,及时维权,是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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