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买卖律师:政策调整致合同无法履行,房款该退损失共担
  • 网络
  • 关于我们
  • 2025-08-13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房屋买卖中,因政策调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责任该如何划分?买方已支付的房款能否退还?房屋差价损失又该由谁承担?北京一起商办类房屋买卖案例给出了答案:政策变动属于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合同应解除;房款需返还,房屋差价损失则根据公平原则由双方分担。法院的判决为类似政策变动引发的房屋交易纠纷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林悦

被告(反诉原告):郑涛

(二)事件经过

2016 年 12 月 2 日,在甲公司(居间方)的介绍下,林悦与郑涛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林悦购买郑涛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一号房屋(商业办公类性质,建筑面积 44.62 平方米),总价款 125 万元;林悦需支付首付款 85 万元(含定金 2 万元),剩余 40 万元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郑涛需自行还清房屋剩余贷款并解除抵押。

合同签订前,林悦于 2016 年 11 月 30 日支付定金 2 万元至甲公司;签约当日,林悦向郑涛指定收款人支付 83 万元,郑涛出具《首付款说明》,确认收到首付款合计 85 万元。随后,郑涛将一号房屋(毛坯房)交付给林悦,林悦对房屋进行装修后入住。

2017 年 3 月 26 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公告》,规定商办类项目销售对象应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购买需满足 “在京无住房和商办类房产记录且连续五年缴纳社保或个税” 等条件,同时商业银行暂停对个人购买商办类项目的贷款。该政策出台后,林悦因不符合购房条件,无法办理后续贷款及过户手续,双方就合同履行产生争议。

2017 年 7 月,郑涛取得一号房屋所有权证,并于同年 12 月设立抵押权,后于 2023 年 8 月解除抵押。

林悦多次要求郑涛返还购房款未果,于 2023 年 7 月诉至法院,请求:1. 解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2. 郑涛退还购房款 85 万元;3. 支付以 85 万元为基数的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 LPR 计算);4. 诉讼费由郑涛承担。

郑涛辩称,不同意解除合同,主张林悦曾承诺以注册公司名义购买房屋;若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反诉请求:1. 林悦支付 2016 年 12 月 2 日至实际腾房之日的房租(每月 3300 元);2. 支付房屋差价损失 30.6 万元;3. 支付物业费、取暖费、水费等共计 1.05 万余元;4. 按现状腾退一号房屋;5. 鉴定费由林悦承担。

林悦针对反诉辩称:1. 双方不存在租赁关系,房租请求无依据;2. 房屋降价属市场因素,且政策变动不可归责于己方,不应承担差价损失;3. 相关费用已支付至 2022 年 5 月,之后费用不应承担;4. 同意腾退房屋。

(三)查明事实

一号房屋性质为商业办公类,2017 年新政出台后,林悦因不符合个人购买商办类项目的条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郑涛提交的微信、短信记录显示,2019 年甲公司工作人员曾提及林悦 “承诺以注册公司名义购买”,林悦回复 “当时是你们出那样的方案,我也承受不了”,未明确认可承诺内容。

经郑涛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一号房屋2024 年 1 月 8 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结果为 74 万元(按毛坯状态评估),与原购价 125 万元相比,差价损失 51 万元。郑涛支付鉴定费 5000 元。

林悦于 2024 年 4 月 7 日从一号房屋搬出,但未交还钥匙;其主张物业费、取暖费已支付至 2022 年 5 月及 2021 年底,郑涛未实际支付相关费用。

(四)争议焦点

新政是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是否应当解除?

合同解除后,购房款应否返还?利息及房租请求能否成立?

房屋差价损失应由谁承担,金额如何确定?

物业费等费用请求是否应支持?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解除的认定

林悦与郑涛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2017 年商办类项目新政的出台,属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政策调整,且不可归责于双方。新政导致林悦丧失购房资格,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 “情势变更” 情形,故合同应当解除。

(二)购房款返还及利息、房租问题

合同解除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郑涛应返还林悦已支付的购房款 85 万元。关于利息损失,林悦占有房屋期间已实际使用,郑涛持有购房款属于合同履行中的正常状态,双方均无过错,故利息请求不予支持。郑涛主张的房租,因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而非租赁关系,其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

(三)房屋差价损失的承担

评估机构认定一号房屋差价损失为 51 万元,该损失系新政导致合同解除后产生的直接损失。根据公平原则,政策变动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故损失应由双方合理分担。法院综合考虑合同履行程度、双方过错及公平原则,酌情确定林悦承担 25 万元,郑涛自行承担 26 万元。

(四)物业费等费用的处理

郑涛主张的物业费、取暖费等,因未实际支付,且费用发生的具体数额未经核实,法院暂不处理,待实际支付后可另行主张。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林悦与郑涛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郑涛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向林悦返还购房款 85 万元;

林悦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向郑涛腾退并返还一号房屋;

林悦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向郑涛支付房屋差价损失 25 万元;

 

四、案件启示

(一)商办类房屋交易需警惕政策风险

商办类房屋买卖受政策影响较大,2017 年新政明确限制个人购买,导致许多交易中断。本案提醒购房者,在购买商办类、公寓等特殊性质房屋时,需充分了解现行政策及潜在调整风险,避免因政策变动丧失购房资格。

(二)情势变更可作为合同解除的合法理由

政策调整属于 “情势变更” 情形,当政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显失公平时,当事人可请求解除合同。但需注意,情势变更的适用需满足 “不可预见、非不可抗力、不属于商业风险” 等条件,法院会结合具体案情严格审查。

(三)合同解除后,损失分担遵循公平原则

因政策变动导致合同解除的,双方均无过错时,损失分担需遵循公平原则。本案中房屋差价损失 51 万元,法院未判由一方全额承担,而是酌情确定双方分担,既考虑了卖方的资产减值,也兼顾了买方的履约诚意,体现了利益平衡的司法理念。

(四)交易过程中应留存证据,明确责任

本案中,郑涛主张林悦 “承诺注册公司购买”,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未被法院采信。提醒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重要协商内容(如付款方式变更、政策应对方案)应留存书面记录,避免因证据不足承担不利后果。

(五)房屋占用期间的费用需明确约定

本案中,林悦入住房屋多年,郑涛主张房租未获支持,因双方未约定占用费。建议在类似交易中,若可能出现履行延迟或中断,应提前约定房屋占用期间的费用承担方式,避免后续争议。

本案的判决再次强调:房屋交易尤其是特殊性质房屋的买卖,需密切关注政策动态,签约时充分预见风险;合同履行中遇不可抗因素导致无法继续时,双方应秉持公平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平衡双方利益。对于购房者和售房者而言,理性评估风险、规范留存证据、尊重契约精神,是减少纠纷的重要前提。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