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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买卖中,卖方将 50% 产权过户给买方后,买方未支付房款且经催告仍拒绝支付,卖方能否解除合同并收回产权?北京大兴区一起案例给出答案:买方未按约定支付房款构成根本违约,卖方在法定除斥期间内行使解除权合法有效,有权要求买方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收回全部房屋份额。法院的判决为房屋按份共有交易中的违约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方玉婷
被告:刘敏
(二)事件经过
2022 年 5 月 17 日,方玉婷与刘敏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方玉婷将其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一号房屋(建筑面积 58.46 平方米)的 50% 份额出售给刘敏,成交价格 43 万元,刘敏应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前支付该款项。
同日,双方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一号房屋的共有情况变更为按份共有,方玉婷与刘敏各占 50% 份额,不动产权证书对此予以载明。
2024 年 6 月 3 日,方玉婷通过手机短信向刘敏发送催款函,要求刘敏在收到函件后 3 日内支付 43 万元购房款。2024 年 6 月 4 日,刘敏回函称款项已支付,方玉婷此次属重复索要。
方玉婷认为刘敏未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仍拒绝履行,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诉至法院,请求:1. 解除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2. 判令刘敏协助办理一号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将其名下 50% 份额过户至方玉婷名下;3. 本案诉讼费由刘敏承担。
刘敏辩称,其已通过借款抵扣的方式支付了购房款,合同已履行完毕;方玉婷的起诉超过法律规定的解除权除斥期间,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查明事实
一号房屋现由方玉婷占有使用。
刘敏主张,2020 年至 2022 年 5 月 17 日期间,方玉婷分五次向其借款共计 43 万元(分别为 10 万、10 万、5 万、8 万、10 万),均为现金交付,双方约定用该借款抵扣购房款,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佐证借款事实,亦未能说明方玉婷的借款用途。
方玉婷否认向刘敏借过款,主张其与刘敏曾为同性伴侣关系,基于信任在未收到房款的情况下先办理了产权过户,刘敏承诺尽快支付房款,双方关系破裂后刘敏拒绝付款。
2023 年 8 月 3 日方玉婷曾起诉刘敏要求支付房款,后撤诉;2024 年 6 月 3 日发送催款函,刘敏回函拒绝支付。
(四)争议焦点
刘敏是否已支付一号房屋50% 份额的购房款?
方玉婷行使合同解除权是否超过法定除斥期间?
方玉婷能否解除合同并要求刘敏返还一号房屋50% 份额?
二、案件分析
(一)购房款支付事实的认定
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刘敏主张以借款抵扣购房款,应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事实存在。但刘敏未能提交借条、转账记录等任何证据,且无法说明借款用途,其关于已支付购房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方玉婷主张刘敏未支付购房款,结合刘敏未能证明付款事实的情况,法院对该主张予以支持,认定刘敏未按合同约定支付 43 万元购房款。
(二)合同解除权及除斥期间的认定
刘敏构成根本违约: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刘敏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购房款,经方玉婷催告后仍拒绝履行,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方玉婷享有法定解除权。
解除权未超过除斥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本案中,刘敏虽未按 2022 年 5 月 17 日的约定支付房款,但无证据表明其在此后明确表示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双方可能就付款事宜存在协商;直至 2024 年 6 月 4 日刘敏回函明确拒绝支付,方玉婷才知晓其不再履行义务,此时起算除斥期间,方玉婷在本案中行使解除权未超过一年期限,故刘敏关于超过除斥期间的主张不成立。
(三)合同解除后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合同解除后,刘敏应协助方玉婷办理一号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将其名下 50% 份额过户至方玉婷名下,恢复房屋全部产权归方玉婷所有的状态。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方玉婷与刘敏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于 2025 年 1 月 9 日(起诉状副本送达刘敏之日)解除;
刘敏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协助方玉婷到房屋登记主管部门办理一号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将刘敏名下 50% 房产份额过户至方玉婷名下,使方玉婷享有该房屋 100% 产权。
四、案件启示
(一)房屋交易应坚持 “先付款后过户” 原则
本案中,方玉婷因特殊关系在未收到房款的情况下先行过户,导致权益受损。提醒当事人在房屋买卖中,应遵循交易惯例,尽量约定 “先付款后过户” 或采取资金监管等方式,确保房款支付与产权变更同步进行,避免因信任问题引发纠纷。
(二)现金交易需留存书面证据
刘敏主张以现金借款抵扣房款,但因无任何书面证据未获法院采信。提醒当事人在涉及大额款项交易时,尽量采用银行转账等可追溯的方式,如确需现金交易,应要求出具借条、收条等书面凭证,并注明款项用途,以防日后无法举证。
(三)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
合同解除权有法定除斥期间,当事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将丧失权利。本案中方玉婷在刘敏明确拒绝付款后及时起诉,有效维护了自身权益,提醒当事人在对方违约时,应及时通过催告、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避免超过法定期限。
(四)特殊关系下更应规范交易流程
基于亲属、朋友等特殊关系的房屋交易,更应注重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和交易流程的规范性,切勿因碍于情面忽视法律风险。本案双方曾为伴侣关系,却因未规范付款和过户流程产生纠纷,警示当事人特殊关系不能替代合同约定和法律风险防范。
本案的判决再次明确:房屋买卖中,买方支付房款是主要义务,未履行付款义务且经催告仍拒绝履行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恢复原状;当事人行使权利应遵守法定期间,同时注重证据留存,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房屋交易双方而言,规范交易流程、明确权利义务、留存书面证据,是避免纠纷的关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