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买卖律师:全款收房十年未登记,被拍卖,开发商退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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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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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全额购房款、收房使用十年,只因未办理产权登记,房屋就因开发商债务被法院拍卖,购房者的损失该如何追偿?北京通州区一起案例给出答案:开发商需返还购房款,并赔偿部分损失,但购房者自身过错导致的扩大损失需自行承担。法院的判决为商品房交易中产权登记责任划分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蒋峰

被告:北京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

(二)事件经过

2013 年,蒋峰通过熟人介绍,购买甲公司开发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 XX 村的二号房屋,双方约定房屋价款总计 690.4795 万元。

2013 年 6 月 5 日,蒋峰分三笔向甲公司支付全部购房款 690.4795 万元,转账凭证载明款项用途为房款,甲公司开具收据予以确认。随后,甲公司向蒋峰交付二号房屋,蒋峰进行简单装修但未实际居住,也未缴纳物业费。

因蒋峰购房时不具备北京市购房资格,双方未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仅草签过《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甲公司收回)。多年来,蒋峰虽有催促,但未积极解决购房资格及产权登记问题,二号房屋一直登记在甲公司名下。

2021 年,因甲公司对外负有债务,二号房屋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并于 2023 年 3 月 5 日司法拍卖成交,拍卖价款为 1008.8712 万元。蒋峰因长期居住外地,未及时知晓拍卖事宜,且无法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救济。

蒋峰诉至法院,请求:1. 判令甲公司退还购房款 690.4795 万元;2. 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 690.4795 万元为基数,自 2013 年 6 月 5 日起按 LPR 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 356.2095 万元);3. 赔偿购房差价损失 1143.5205 万元(按市场价 1834 万元减去购房款计算);4. 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甲公司辩称:同意退还购房款,但不同意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和差价损失。理由如下:1. 办理产权登记是买受人的法定义务,蒋峰自身原因未办理,应自行承担风险;2. 公司已履行交房义务,房屋具备办证条件,无过错;3. 蒋峰使用房屋十年,应支付使用费,可抵消部分损失;4. 蒋峰主张的市场价无评估依据。

(三)争议焦点

甲公司是否应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资金占用损失的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购房差价损失应如何认定?

双方的过错程度对责任承担有何影响?

二、案件分析

(一)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认定

虽双方未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蒋峰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甲公司接受款项并交付房屋,双方成立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该关系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甲公司负有协助办理产权登记的义务,蒋峰负有积极配合的义务。

(二)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及过错分析

甲公司的过错:作为开发商,在蒋峰不具备购房资格时仍出售房屋,且未积极督促其办理产权登记,对房屋长期未过户存在一定责任;因自身债务导致房屋被拍卖,直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存在主要过错。

蒋峰的过错:明知不具备购房资格仍购房,且在十年间未积极解决资格问题,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对风险扩大存在次要过错;作为房屋占有方,未关注房屋状态,导致错过执行异议时机。

(三)资金占用损失的认定

蒋峰于 2013 年 6 月支付房款并收房,直至 2023 年 3 月房屋被拍卖期间,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享受了房屋的使用价值,此阶段不应计算资金占用损失。

房屋被拍卖后,蒋峰丧失房屋权益,甲公司继续占用购房款缺乏依据,故资金占用损失应自 2023 年 3 月 5 日(拍卖日)起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四)购房差价损失的认定

蒋峰主张按市场价 1834 万元计算差价,但未提供评估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应以司法拍卖价款 1008.8712 万元作为房屋现值参考。

差价损失应为拍卖价减去购房款,即 1008.8712 万元 - 690.4795 万元 = 318.3917 万元。

考虑双方过错程度(甲公司主要责任,蒋峰次要责任),法院酌定甲公司赔偿 222.87 万元(约 70%)。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甲公司返还蒋峰购房款 690.4795 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清;

甲公司支付蒋峰资金占用利息(以 690.4795 万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3 月 5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 LPR 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清;

甲公司赔偿蒋峰损失 222.87 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清;

驳回蒋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是购房者的法定义务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购买人应自交付使用或合同签订后 90 日内办理产权登记,开发商仅负协助义务。本案中,蒋峰十年未办证,自身存在过错,提醒购房者务必及时履行办证义务,避免因产权未转移导致风险。

(二)购房资格审查不可忽视

蒋峰因不具备购房资格导致无法签订正式合同及办证,最终承担部分损失。购房者应在购房前核实自身资格,切勿轻信 “熟人介绍” 或抱有侥幸心理,避免因资格问题引发纠纷。

(三)合同形式不规范埋下隐患

双方未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缺乏违约责任条款,导致损失认定困难。建议购房者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产权办理时间、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留存证据以防风险。

(四)开发商债务风险可能波及购房者

房屋未过户前仍登记在开发商名下,若开发商涉诉,房屋可能被查封拍卖。购房者应定期查询房屋产权状态,发现异常及时通过法律途径(如执行异议)维权,避免错过救济时机。

(五)损失赔偿与过错程度挂钩

法院根据双方过错分配责任,甲公司因主要过错承担大部分损失,蒋峰因次要过错自行承担部分损失。这一原则提醒交易双方均应恪守诚信,积极履行义务,避免因自身过错扩大损失。

本案的判决平衡了双方权益,既维护了购房者的合理诉求,也强调了其自身义务,为商品房交易中的风险防范提供了重要指引。对于购房者而言,及时办证、规范合同、关注产权状态是保障权益的关键;对于开发商而言,诚信履约、防范债务风险是避免纠纷的前提。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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