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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建筑物却未核实产权,支付千万转让款后才发现标的物早已被国土部门处罚要求拆除,这样的交易能反悔吗?北京通州区一起案例给出答案:因标的物属于违法建筑,转让协议无效,卖方需返还全部转让款。法院的判决为违法建筑交易的风险防范敲响了警钟。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
陈亮
陈明(陈亮亲属)
被告:
林达
赵伟(村委会主任,涉嫌代理林达)
关联机构:
通州区 XX 镇 XX 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 XX 村委会)
甲公司(原场地所属公司)
(二)事件经过
2011 年 5 月 15 日,XX 村委会与林达签订《综合性土地租赁合同》,约定:XX 村委会将原甲公司旧址的 25.5 亩土地出租给林达,租期 30 年(2011 年 5 月 15 日至 2041 年 5 月 15 日);租金分两档(初始每亩 3000 元,改变土地现状后每亩 10000 元);林达若违建或违反土地法规,责任自负。
2012 年 7 月 20 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对林达作出行政处罚:因其未取得用地手续擅自建设厂房,责令 15 日内拆除通州区 XX 镇 XX 村(即上述租赁土地)上的一号厂房(建筑面积 16741.05 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2012 年 12 月,国土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处罚。
2015 年 8 月 3 日,赵伟以林达代理人的名义,与陈亮、陈明签订《建筑物转让协议书》,约定:林达将一号厂房永久转让给陈亮、陈明,总价款 1320 万元;林达保证建筑物无权利瑕疵,无抵押、查封或纠纷;款项支付至赵伟账户(注明 “林达在国外,委托赵伟代签”)。
同日,XX 村委会与陈亮、陈明签订《综合性工业用地租赁补充合同》,载明:陈亮、陈明已购买一号厂房,原林达与村委会的土地租赁合同承租人变更为陈亮、陈明,租期及租金标准不变。
2015 年 8 月 4 日,陈亮、陈明通过案外人账户向赵伟转账 1320 万元(附言 “购买厂房”)。当日,赵伟向林达转账 1050 万元。
2018 年 4 月,XX 镇政府进行搬迁腾退,陈亮、陈明配合腾退。后向政府催促补偿款时被告知:一号厂房因系违法建筑,已被国土部门处罚,故无腾退补偿款。
陈亮、陈明诉至法院,请求:1. 确认《建筑物转让协议书》无效;2. 判令林达、赵伟返还 1320 万元并支付利息;3. 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林达辩称:1. 未委托赵伟转让厂房,与原告无合同关系,非适格被告;2. 收到的 1050 万元是村委会的补偿款(因厂房被认定违建导致损失);3. 厂房所有权归村委会,自己无权处置;4. 原告明知厂房性质,风险应自负。
赵伟辩称:系林达代理人,行为后果应由林达承担,协议有效,应驳回原告诉求。
(三)争议焦点
《建筑物转让协议书》是否有效?
林达是否应返还 1320 万元转让款?
赵伟的代理行为是否对林达生效?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一号厂房已于 2012 年被国土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责令拆除,属于法律禁止交易的标的物。因此,以一号厂房为标的的《建筑物转让协议书》因违反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二)林达与赵伟的法律关系
林达虽否认委托赵伟转让厂房,但赵伟在收到 1320 万元后,向林达转账 1050 万元,林达未能举证证明该款项系村委会补偿款(无补偿协议等证据),且个人账户接收 “补偿款” 不符合常理。
结合《综合性土地租赁合同》中 “林达对违建负责” 的约定,可认定林达委托赵伟转让厂房,赵伟的代理行为对林达生效。
(三)返还责任的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陈亮、陈明支付的 1320 万元系基于无效合同的款项,林达作为实际受益人(收到 1050 万元),应承担全部返还责任(赵伟与林达内部关于款项分配的约定,不得对抗原告)。
原告作为受让方,未核实厂房合法性,对合同无效存在一定过错,故其主张的利息损失不予支持。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陈亮、陈明与林达于 2015 年 8 月 3 日签订的《建筑物转让协议书》无效;
林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返还陈亮、陈明转让款 1320 万元;
驳回陈亮、陈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违法建筑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一号厂房因未取得合法手续被认定为违建,相关转让协议直接无效。提醒当事人,切勿参与违法建筑的买卖、租赁等交易,此类合同自始无效,风险极高。
(二)交易前务必核查标的物合法性
陈亮、陈明未核实厂房产权及处罚情况,盲目支付巨款,最终导致损失。购买或租赁地上建筑物时,应要求卖方提供规划许可证、产权证明等文件,并到相关部门核查是否存在处罚、查封等权利瑕疵。
(三)代理人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林达虽否认委托,但因实际接收转让款且无合理解释,需承担返还责任。委托他人交易时,应签订书面授权协议;接受他人代理时,需核实授权真实性,避免无权代理风险。
(四)合同无效后,款项返还优先于过错追责
即使双方均有过错,合同无效后首要原则是返还财产。本案中,法院优先判决林达返还 1320 万元,再由其与赵伟处理内部纠纷,保障了原告的基本财产权益。
(五)村委会参与违法交易需谨慎
XX 村委会明知厂房被处罚,仍与原告签订补充合同,客观上促成交易,虽非本案被告,但此类行为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基层组织应严守法律底线,不得参与或纵容违法建筑交易。
本案的判决再次明确:违法建筑不具有可交易性,相关合同一律无效。无论买方是否知情,卖方是否实际获利,返还转让款是基本裁判原则。对于当事人而言,敬畏法律、核查产权是避免此类纠纷的根本前提。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