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买卖律师解读:合同空白多,买卖关系不被法院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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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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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也支付了定金,为何法院会认定双方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北京西城区一起案例给出了答案:合同关键条款缺失、交易过程存在疑点,可能导致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不被认可。法院最终驳回了买方的诉讼请求,为不动产交易的真实性认定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买方):甲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卖方):陈峰

关联人物:

李刚(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李阳(李刚之子)

张涛(介绍人)

赵伟(介绍人)

孙丽(抵押权人)

刘芳(案外人,与陈峰有债务往来)

(二)事件经过

2022 年 12 月,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刚想在西城购买一套学区房(方便孙子就读小学),经朋友张涛介绍认识赵伟,赵伟称陈峰有房出售。

2022 年 12 月 30 日,李刚因有事不在北京,安排儿子李阳和张涛去看房。二人查看了陈峰名下位于西城区的十号房屋(建筑面积 95.8 平方米,登记用途为住宅,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孙丽,抵押登记日期 2022 年 5 月 18 日)后,与陈峰协商房屋价款为 1050 万元。

当日,陈峰(出卖人)与甲工程有限公司(买受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

房屋成交价格 1050 万元,买受人已支付定金 100 万元(签订合同时抵作房款);

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在过户前支付;

出卖人应于 2023 年 1 月 31 日前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合同于当日办理网签备案。

值得注意的是,该合同共十四条条款,仅第一条至第四条填写了相关内容,第五条至第十四条(包括房屋交付、违约责任、户籍迁出等重要条款)均为空白。

同日,李刚向陈峰转账支付 100 万元。

之后,陈峰未按约定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也未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甲工程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1. 判令陈峰将十号房屋过户给甲工程有限公司,甲工程有限公司向陈峰支付剩余房款 950 万元;2. 判令陈峰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陈峰口头答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自己不认识甲工程有限公司,因欠人 30 万元着急还钱,通过刘芳借了 100 万元。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是在某大街的汽车机盖上签署的,自己没仔细看就让摁了手印,不知道是卖房合同。签署合同后收到 42 万元现金和 10 万元转账,给了刘芳等人,具体是什么费用不清楚。2022 年底有人来看房,说是帮自己找人解抵押,但对甲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来看房没有印象。

(三)争议焦点

甲工程有限公司与陈峰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甲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条款的完整性考量

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仅填写了房屋基本情况、成交价格、付款方式等前四条内容,对于房屋交付时间、违约责任、户籍迁出、税费承担等关键条款均未约定,不符合房屋买卖交易的常规做法。

房屋作为价值巨大的不动产,交易涉及金额高达 1050 万元,如此重要的合同却存在大量空白条款,明显不符合常理,难以认定双方对房屋买卖达成了完整的合意。

(二)交易过程的合理性审查

甲工程有限公司称购房目的是为了让李刚的孙子上学,但合同中未对户籍迁出作出任何约定,与购房目的相悖,存在不合理之处。

签约过程中,李刚未亲自到场看房,仅由儿子李阳和朋友张涛代为处理,且网签由赵伟找人操作,存在案外人过度参与、催促交易的情况,不符合正常房屋买卖的审慎流程。

证人张涛陈述,陈峰曾提出 “如果找到钱就还钱不卖房”,并以此为由压价,虽称未同意该条件,但无法合理解释压价的合理性,进一步印证交易的特殊性。

(三)被告陈述的可信度分析

陈峰主张签订合同是为了借款,而非真实卖房,结合其当时存在债务纠纷(楼下有人催债、签约时有陌生人跟随)的情况,其陈述具有一定可能性。

陈峰收到 100 万元后,仅实际获得部分款项(42 万元现金 + 10 万元转账),其余款项给了刘芳等人,与正常购房款支付流程不符,更符合借款的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甲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充分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相关事实真伪不明,故其主张难以成立。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驳回甲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房屋买卖合同应条款完整、明确

本案中,合同因缺失关键条款被认定为合意不完整。提醒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仔细填写所有条款,特别是房屋交付、违约责任、户籍迁出、税费承担等重要内容,避免因条款空白引发纠纷。

(二)大额交易需审慎,亲自参与核心环节

李刚未亲自看房便决定购买价值千万元的房屋,为纠纷埋下隐患。在大额不动产交易中,买方应亲自参与看房、协商、签约等核心环节,充分了解房屋状况及卖方情况,避免委托他人全权处理。

(三)警惕 “特殊交易” 背后的风险

交易过程中若存在案外人过度参与、催促签约、条款不合理等情况,需提高警惕,核实交易的真实性,避免卷入借贷、担保等非真实买卖关系中。

(四)证据留存是关键

甲工程有限公司因无法合理解释交易中的疑点,最终承担不利后果。在房屋买卖中,应留存看房记录、协商过程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五)区分借款与买卖,避免 “以房抵债” 的模糊约定

本案中,陈峰主张交易实为借款,反映出 “以房抵债”“名为买卖实为借贷” 等情形的复杂性。当事人应明确交易性质,若为借款,应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正规抵押手续;若为买卖,应按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合同,避免混淆引发争议。

本案的判决体现了法院对不动产交易真实性的严格审查,强调了合同条款完整性和交易合理性的重要性。在房屋买卖中,双方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规范交易流程,确保合同内容完整、意思表示真实,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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