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债权人发现债务人转让房屋,认为价格过低损害自身债权,诉请撤销买卖合同,能得到支持吗?北京昌平区一起案例给出答案:若实际交易价格合理、无恶意串通,法院将驳回债权人请求。这一判决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中的 "合理价格" 认定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债权人):周强
被告(债务人):赵磊
被告:赵芳(赵磊配偶)、孙浩(房屋买受人)
关联人物:
赵冬(赵磊兄弟,赵磊的债权人)
陈明(甲房地产经纪公司经办人)
陈丽(甲房地产经纪公司员工)
关联公司:
甲房地产经纪公司(居间方)
乙房地产经纪公司(出具证明)
(二)事件经过
1. 借贷纠纷与执行背景
2016 年,周强与赵磊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法院出具调解书:赵磊需于 60 日内偿还周强 50 万元,并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按月支付 1 万元利息。因赵磊未履行,周强申请强制执行,但因赵磊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暂停。
2. 房屋交易详情
房屋基本情况: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沙阳路的四号房屋(建筑面积 42.3 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原产权人赵磊)。
交易过程:
2019 年 1 月 16 日,赵磊通过甲房地产经纪公司与孙浩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定金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总价款 112 万元,孙浩当日支付定金 5 万元,1 月 21 日支付首付款 55 万元(含定金,合计 60 万元),剩余 52 万元待过户后支付。
因四号房屋为经济适用房,需满 5 年才可上市交易,双方约定待符合条件后办理过户。
2022 年 10 月,房屋具备上市条件。为办理 "转商" 手续,赵磊与配偶赵芳先签订备案合同(价款 4500 元,用于产权份额调整),后于 10 月 21 日与孙浩签订备案《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备案价 50 万元),当日完成过户,四号房屋登记至孙浩名下。
付款情况:孙浩于 2022 年 10 月 21 日通过赵芳向赵冬转账 51 万元(代赵磊偿还欠款),2023 年 10 月 21 日支付剩余 1 万元,合计支付 112 万元。
3. 争议爆发
2023 年 3 月,周强发现四号房屋已过户至孙浩名下,认为赵磊与孙浩、赵芳串通,以 50 万元低价转让房屋逃避债务(赵磊尚欠周强 100 余万元),诉至法院请求:1. 撤销 2022 年 10 月 21 日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2. 判令孙浩返还房屋并过户给赵磊;3. 赵磊赔偿律师费 2 万元;4.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 各方答辩
赵磊:交易合法,价格合理,无串通。
赵芳、孙浩:通过中介成交,实际支付 112 万元,备案价仅为过户便利,不存在低价串通,未损害周强权益。
(三)争议焦点
赵磊与孙浩的房屋交易是否属于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
各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周强债权的情形?
周强能否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二、案件分析
(一)实际交易价格的合理性
备案合同价≠实际成交价:2022 年备案价 50 万元仅为办理过户手续使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体现在 2019 年的合同(112 万元),且孙浩实际支付 112 万元(有转账记录、中介证言佐证)。
市场价格比对:2019 年同小区经济适用房均价 2-2.5 万元 / 平方米,四号房屋单价约 2.65 万元(112 万 ÷42.3㎡),结合经济适用房 "转商" 税费(孙浩已承担),价格符合市场行情。周强提交的司法拍卖案例为面积更大的商品房,且成交时间、房屋性质不同,不具可比性。
(二)恶意串通的认定
交易通过中介完成,有完整居间流程(定金、首付款支付、补充协议约定),无证据显示双方存在私下串通。
孙浩支付的 51 万元用于替赵磊偿还赵冬欠款,属于正常债务清偿,并非转移财产逃避周强债权。
房屋交易始于 2019 年(早于周强发现债务危机),交易目的为正常买卖,而非恶意规避执行。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 539 条,债权人撤销权需满足: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 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 + 相对人知情。本案中:
实际成交价 112 万元合理,不属于 "明显不合理低价";
无证据证明孙浩知晓赵磊与周强的债务纠纷,不存在 "知情";
交易不影响周强债权实现(赵磊仍可通过其他财产清偿)。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驳回周强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债权人:主张撤销权需举证 "低价 + 恶意"
仅以备案价低于市场价为由主张撤销,难以得到支持,需核实实际成交价(如转账记录、补充协议等)。
需证明买受人明知债务人欠付债务仍低价受让,否则无法认定 "恶意串通"。
(二)房屋买卖双方:保留实际交易证据至关重要
经济适用房、二手房交易中,备案价与实际成交价不一致时,需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真实价格,留存付款凭证、中介证言等,避免被认定为 "低价转让"。
通过正规中介交易,完整记录磋商、付款、过户流程,降低被主张撤销的风险。
(三)理解特殊房屋交易的 "备案价" 性质
经济适用房 "转商"、共有权调整等场景中,备案合同价可能仅为行政登记便利,不代表真实交易价格,需通过补充协议等文件固定真实意思。
(四)债务人:转让财产应遵循合理价格
即使存在债务,仍可正常转让财产,但需确保价格符合市场行情,避免因 "明显低价" 引发债权人质疑,同时保留交易合法性证据。
本案判决明确了 "实际成交价优先于备案价" 的裁判思路,强调交易真实性与证据链的重要性,为类似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提供了清晰指引。无论是债权人还是交易双方,都应注重证据留存,遵循市场公平原则,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纠纷。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