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卖房十年想反悔?北京律师:协议有效,被威胁主张不被支持
  • 网络
  • 关于我们
  • 2025-08-12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十年前通过口头协议卖掉房屋,十年后以被恐吓威胁为由主张协议无效,能得到法院支持吗?北京大兴区一起案例给出了答案:不能。法院最终驳回了卖方的诉讼请求,明确口头房屋买卖协议有效,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思路。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卖方):赵刚

被告(买方):

孙强

周丽(二人共同购买房屋)

关联方:a 村三队(出租土地给赵刚)

(二)事件经过

2002 年 5 月,赵刚通过招商引资来到 a 村,与 a 村三队签署了 20 年的租地协议,在租用的 a 村闲置地上自建了二号房屋,用于员工居住。

2010 年 11 月,a 村面临拆迁,赵刚与孙强、周丽达成口头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赵刚将二号房屋出售给孙强、周丽。2010 年 12 月,二号房屋所在的 a 村 x 胡同 16 号和 18 号院被拆迁,拆迁档案中记载 16 号院产权人确认为孙强及案外人孙振朝,18 号院产权人确认为周丽及案外人周利,四人分别与W公司公司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补充协议和安置房认购协议书。

2011 年 2 月 17 日,孙强、周丽履行付款义务,向赵刚支付了 140 万元购房款(孙强转账 70 万元,周丽支付现金 70 万元)。拆迁过程中,a 村村民委员会及 a 村三队出具产权证明和情况说明,将 x 胡同 16 号院认定为周丽的祖宅,孙强、周丽以本村村民身份参与拆迁。

赵刚认为,a 村三队未告知其拆迁政策,仅告知外地人不能参加拆迁,却告知孙强、周丽其房屋可作为宅基地参与拆迁,且其是在孙强的恐吓威胁下才达成口头协议,a 村三队与孙强、周丽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1. 判令其与孙强、周丽于 2010 年 11 月达成的口头买卖房屋协议无效;2. 本案诉讼费由孙强、周丽承担。

孙强、周丽共同辩称:不同意赵刚的诉讼请求,双方买卖关系合法有效,二人并未与 a 村三队恶意串通。赵刚曾于 2021 年以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为由起诉二人及W公司公司,大兴法院于 2021 年 6 月 16 日判决驳回赵刚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明确二人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被拆迁院落的房屋,双方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赵刚本次起诉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构成重复起诉,应驳回。

(三)争议焦点

赵刚与孙强、周丽于 2010 年 11 月达成的口头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赵刚主张在被恐吓威胁下达成协议的理由是否成立?

赵刚本次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二、案件分析

(一)口头协议的效力认定

双方均认可曾于 2010 年 11 月就二号房屋达成口头买卖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口头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

孙强、周丽已按约定支付 140 万元购房款,赵刚也收取了该款项,且房屋已实际交付并被拆迁,双方以实际行动履行了口头协议的主要内容,进一步印证了协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被恐吓威胁主张的审查

赵刚称其是在被欺诈、胁迫的情形下与孙强、周丽达成协议,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同时,拆除房屋时赵刚本人在现场,且自 2011 年收取 140 万元至今十余年未曾报警,该行为不符合常理,故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三)重复起诉的认定

赵刚曾于 2021 年起诉,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认定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孙强、周丽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被拆迁院落及房屋,该判决已生效。

本次起诉中,赵刚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与前案基本一致,均围绕双方房屋买卖关系的效力展开,但前案已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本次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法院需对协议效力进行审查,但审查结果与前案认定一致。

(四)拆迁身份对协议效力的影响

孙强、周丽以宅基地参与拆迁,属于拆迁政策的适用问题,与双方之间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无关,不影响协议的合法性。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驳回赵刚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口头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但口头协议及实际履行行为(付款、交房、房屋被拆迁)足以证明买卖关系存在,且协议有效。当事人在进行民事交易时,应重视口头协议的效力,同时注意留存履行证据(如付款凭证、交付证明等)。

(二)主张被胁迫需提供充分证据

赵刚以被恐吓威胁为由主张协议无效,但因未能提供证据且行为不符合常理而未被法院支持。当事人若主张在被胁迫、欺诈等情形下订立合同,需及时收集并提交相关证据(如录音、录像、报警记录等),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避免滥用诉讼权利

赵刚在前案判决生效后,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虽不构成重复起诉,但法院最终驳回其请求。当事人应尊重生效判决的既判力,避免通过重复诉讼浪费司法资源。

(四)交易完成后应及时履行相关手续

本案中,双方通过口头协议完成房屋买卖,虽协议有效,但未签订书面合同可能导致后续纠纷。建议当事人在房屋买卖等重大交易中,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减少纠纷隐患。

(五)拆迁中的房屋买卖需注意政策适用

孙强、周丽以本村村民身份参与拆迁,涉及拆迁政策的适用问题,与房屋买卖协议效力无关。房屋买卖双方在拆迁前交易时,应了解当地拆迁政策,明确拆迁利益的归属,避免因政策问题引发纠纷。

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对民事交易稳定性的维护,强调了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性。当事人在进行房屋买卖等民事活动时,应增强法律意识,规范交易行为,妥善留存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