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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了二十年的房子,终于能办房产证了,原房主却突然拒绝配合过户,这样的糟心事该如何解决?北京一起案例给出了明确答案:只要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即使时隔多年,卖家也必须履行协助过户义务,为购房者维权提供了有力指引。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敏(购房者)
被告:王秀、李婷(王秀之女,母女关系)
第三人:乙公司(房屋开发商)
关联人物:李军(王秀之夫,李婷之父)
(二)事件经过
2003 年,王秀一家因腾退安置获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号房屋(建筑面积 97.61 平方米)。4 月 20 日,王秀与乙公司签订《回迁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总价 295758 元。
同年 4 月 27 日,王秀、李军、李婷作为甲方,与乙方刘敏签订《协议书》,约定将一号房屋以 295758 元出售给刘敏。当日,刘敏以现金方式支付全部房款,王秀、李军、李婷出具收据确认收款。随后,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人民政府规划土地管理办公室在《来广营乡回迁楼房产权证明》上将原产权人 “王秀” 修改为 “刘敏”,并加盖公章。
此后,一号房屋由刘敏实际占有使用,一晃就是二十年。2023 年 6 月,乙公司在微信群发布通知,告知一号房屋所在小区的回迁居民可以集中办理产权证。刘敏欣喜之余联系王秀、李婷,希望二人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却遭到明确拒绝。
多次沟通无果后,刘敏起诉请求:判令王秀、李婷及乙公司协助办理一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王秀、李婷辩称:对《协议书》和收据的合法性有异议,主张自己手中的协议书只有王秀签名,收据排版也不同,不认可刘敏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不同意协助过户。乙公司表示:按腾退协议办理即可。
(三)争议焦点
刘敏与王秀等人签订的《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
王秀、李婷以 “证据真实性存疑” 为由拒绝配合过户是否成立?
乙公司和王秀是否有义务协助刘敏办理一号房屋过户?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
王秀与乙公司签订的《回迁房屋买卖合同》,以及王秀、李军、李婷与刘敏签订的《协议书》,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王秀、李婷虽对《协议书》和收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也未申请笔迹鉴定,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刘敏已按约支付全部购房款,且实际占有使用一号房屋二十年,原产权证明经政府部门修改并盖章确认,足以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
(二)过户义务的履行
现一号房屋已具备办理产权证的条件,根据合同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王秀作为与乙公司签订《回迁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有义务先配合乙公司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将产权办至自己名下;
在王秀取得产权证后,应按照与刘敏的《协议书》约定,协助刘敏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刘敏名下;
乙公司作为房屋开发商,负有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登记的法定义务,应配合王秀完成初始登记。
(三)诉讼时效的考量
虽然房屋买卖发生在 2003 年,但刘敏一直实际占有一号房屋,且产权过户条件直至 2023 年才成就,其在条件具备后立即主张权利,未超过诉讼时效;
王秀、李婷以时间久远为由拒绝过户,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法院不予支持。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第三人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被告王秀办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的所有权证,将该房屋转移登记至被告王秀名下;
被告王秀于本判决第一项履行完毕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刘敏办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的所有权证,将该房屋转移登记至原告刘敏名下。
四、案件启示
(一)签订合同要规范,关键证据妥保存
房屋买卖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过户时间、条件等,避免口头约定;
付款凭证(如收据、转账记录)、产权证明、交接手续等重要证据要妥善保管,一旦发生纠纷,这些都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
(二)房屋交付后,及时关注产权办理进度
即使实际占有房屋,也不能忽视产权过户问题,要定期向开发商或原房主了解办证进度;
若发现对方拖延或拒绝配合,应及时通过协商、发函等方式催促,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避免拖延过久增加维权难度。
(三)对证据异议要举证,空口否认难成立
诉讼中,对对方提交的证据提出异议时,不能仅靠口头否认,需提供相反证据或申请鉴定,否则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本案中王秀、李婷因未能提供有效反证,其主张未被法院采纳,值得大家引以为戒。
(四)诚信履约是底线,法律保障守约方
房屋买卖涉及重大财产权益,双方都应恪守诚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对于守约方来说,只要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履行自身义务,法律会支持其合理诉求,违约方企图逃避义务的行为难以得逞。
本案再次提醒大家,房屋交易中要注重合同规范和证据留存,遇到纠纷不必慌,依法维权才能守住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也遇到类似的产权过户难题,不妨借鉴本案的处理思路,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