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律师:北京案例:买方自身原因违约,无权要回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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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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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买卖中,买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约支付房款,事后能否要求卖方退还已支付的定金?北京一起案例给出明确答案: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为同类纠纷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杰(购房者)

被告:林强(房屋出卖人)

第三人:丙公司(房产中介机构)

关联人物:陈悦(陈杰之女,代付定金)

(二)事件经过

2023 年 8 月 10 日,陈杰通过丙公司中介服务,与林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附件、补充协议,约定陈杰购买林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三号房屋(建筑面积 153.64 平方米),总价款 2030 万元(其中房屋主体价款 480 万元,装修及设施折价款 1550 万元)。

合同约定:

陈杰以全款方式支付房款,定金总额 190 万元;

除定金等款项外,剩余 1828 万元于缴税前 2 个工作日内存管支付;

双方最迟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若陈杰逾期付款超过 10 日,林强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

合同签订后,陈悦代陈杰分别于 2023 年 8 月 10 日、9 月 12 日、2024 年 3 月 8 日向林强支付定金 10 万元、90 万元、90 万元,合计 190 万元。

因陈杰需置换房屋,其原有房屋未被丙公司及时出售,导致无法按约支付剩余房款。双方就推迟过户时间(拟推迟至 2024 年 11 月)及降价等事宜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

2024 年 5 月 5 日,林强向陈杰发送律师函,要求 3 日内继续履行合同,否则将解除合同。陈杰回复称双方仍在协商,不存在根本违约。

2024 年 9 月 10 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确认解除涉案合同及相关附件,林强不再主张 190 万元定金及 20 万元损失外的其他费用。

2024 年 11 月 12 日,林强将三号房屋以 1550 万元出售给案外人郑宇、刘芳,郑宇、刘芳已支付全部房款。

陈杰认为林强应返还 190 万元定金,故起诉请求:1. 判令林强退还购房定金 190 万元;2. 诉讼费由林强承担。

林强辩称:因陈杰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根据合同约定及定金罚则,有权不予退还定金。

(三)争议焦点

陈杰未按约支付房款是否构成违约?

双方协商过程是否构成对原合同付款期限的变更?

陈杰作为违约方,能否要求返还 190 万元定金?

二、案件分析

(一)违约行为的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

涉案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合同明确约定剩余房款支付时间及 2024 年 4 月 10 日为最迟过户日期,陈杰未按约支付剩余房款,已构成逾期付款;

陈杰主张因房屋置换未成功导致付款困难,但这属于其自身原因,不能成为免除违约责任的理由。

(二)合同变更的认定

陈杰主张双方已协商变更付款期限及房价,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就变更达成一致意见;

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仅能证明双方曾进行协商,不能证明已形成新的合意,原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即使双方于 2024 年 9 月 10 日解除合同,也不能免除陈杰此前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三)定金罚则的适用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本案中:

陈杰支付的 190 万元属于定金,且已实际交付,定金合同成立;

陈杰未按约支付剩余房款,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

林强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在陈杰违约的情况下,有权依据定金罚则不予退还定金;

林强后续将房屋出售给案外人,系其行使合同解除权后的合理处置,不影响定金罚则的适用。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陈杰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定金条款的审慎约定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明确定金的数额、支付方式及适用情形,避免定金数额过高或约定不明;

需注意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定金具有担保性质,适用定金罚则,而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功能。

(二)合同履行的严格遵守

买方应根据自身资金情况合理安排付款计划,避免因资金不足导致逾期付款;

涉及房屋置换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置换成功作为付款前提,或预留充足的付款准备时间,降低违约风险。

(三)合同变更的书面确认

双方协商变更合同条款(如付款期限、房价等)时,应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明确变更内容;

仅凭口头约定或协商记录不足以证明合同已变更,可能导致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四)违约后果的清晰认知

买方应知晓逾期付款可能导致的后果,包括卖方解除合同、定金不予退还等;

卖方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应遵循法定或约定程序,及时通知对方,避免因程序不当引发新的纠纷。

本案明确了 “买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的裁判规则,强调了合同履行的严肃性和定金罚则的适用,为房屋交易双方规范自身行为、防范定金纠纷提供了重要指引。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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