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外村人买房后转卖本村村民,这样的连环买卖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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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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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房屋交易中,外村人买了本村房,又转卖给本村村民,这样的连环买卖是否有效?买方能否顺利拿到房屋产权?北京平谷区一起案例给出了答案,为同类纠纷提供了实用参考。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凯(购房者,某 1 村农业户口)

被告:吴波、赵丽(夫妻关系,房屋出卖人,吴波为某 2 村村民)

关联人物:

郑强(房屋原所有权人,某 1 村村民)

郑华、刘芳、郑伟(村委会监证人)

郑明(代笔人)

于亮、郑军(见证人)

孙莉(某 1 村村民,周凯前妻)

(二)事件经过

事情要从 2001 年说起。当年 4 月 5 日,某 1 村村民郑强与某 2 村村民吴波签订《购房协议》,将自家位于某 1 村的五号院落(两间房屋及附属设施)以 4000 元价格卖给吴波,协议经村委会监证并由中证人和代笔人见证,房款当场付清,房屋交付吴波、赵丽夫妇居住使用。

2024 年 7 月 16 日,吴波、赵丽夫妇与某 1 村村民周凯签订《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五号院落以 26 万元价格出售给周凯。合同明确:周凯是某 1 村农业户口,具备受让资格;房款分两期支付,首付 6 万元于签约当日支付,尾款 20 万元在房屋交付后 3 日内付清;吴波夫妇需在收到首付后 10 日内交房,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合同由双方签字摁印,于亮、郑军作为见证人签字。

签约当天,周凯支付首付 6 万元;8 月 23 日,周凯支付尾款 20 万元,赵丽出具收条,吴波夫妇随后交付房屋。但当周凯要求二人配合办理过户及确权手续时,吴波夫妇却以 “房价太低” 为由拒绝,要求追加 5 万元房款,双方协商无果,周凯诉至法院。

经查,周凯 2003 年与某 1 村村民孙莉结婚后将户口迁入该村,现为某 1 村农业户口,2020 年离婚后在该村无其他住房。

(三)争议焦点

周凯与吴波、赵丽签订的《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非本村村民吴波购买五号院落后再转卖,是否影响周凯取得房屋所有权?

周凯能否主张五号院落归其所有?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的核心判断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需满足: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

周凯是某 1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对买受人的主体要求,这是合同有效的关键前提;

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吴波夫妇自愿出售房屋,周凯按约支付全部房款,交易过程清晰;

农村房屋买卖的核心限制是 “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转让”,而周凯具备本村村民资格,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应认定有效。

(二)连环买卖的合法性分析

2001 年郑强将房屋卖给外村人吴波,虽不符合 “本村村民” 要求,但该交易发生在多年前,且吴波实际居住使用二十余年,村委会当时亦认可;

本案争议的是 2024 年的二次交易,周凯作为本村村民购买五号院落,最终实现了房屋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流转,未损害村集体利益;

法律禁止的是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转让,而允许本村村民之间的合法交易,故连环买卖的最终结果合法有效。

(三)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利害关系人可请求确认物权归属。本案中:

周凯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房款,吴波夫妇也完成房屋交付,合同履行完毕;

农村房屋所有权随买卖合同的履行而转移,周凯实际占有房屋且为合法买受人,有权主张所有权;

吴波夫妇以 “房价低” 为由拒绝配合过户,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主张无法律依据。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原告周凯与被告吴波、赵丽于 2024 年 7 月 16 日签订的《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确认位于北京市平谷区某 1 村五号院落归原告周凯所有。

四、案件启示

(一)农村房屋买卖的 “资格关” 必须过

买受人必须是房屋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业户口),这是合同有效的 “硬指标”,非本村村民购买农村房屋,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

像周凯这样因婚姻迁入户口的情况,只要户口仍在本村且无其他住房,通常会被认定为具备购房资格。

(二)合同条款要 “落地”

签订合同时,需明确房屋位置、价款、付款方式、交房时间及过户协助义务,避免模糊表述;

最好有村委会或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见证,合同由各方签字摁印,留存付款凭证(收条需注明 “购房款” 及房屋地址)。

(三)连环买卖的 “最终流向” 很重要

外村人购买农村房屋后再转卖的,若最终买受人是本村村民,交易通常会被认可,因为未突破集体经济组织的边界;

外村人持有农村房屋期间,若遇拆迁或房价上涨,易引发纠纷,建议及时将房屋转让给本村村民,降低法律风险。

(四)诚实信用是 “底线”

卖房后以 “价格低” 为由反悔,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契约精神,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买方支付房款后应尽快要求办理过户手续,避免时间过长导致证据灭失或对方变卦。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农村房屋买卖中 “本村村民资格” 的核心地位,以及连环交易中最终流向的合法性判断。对于购房者来说,确保自身具备购房资格、签订规范合同、及时履行过户手续,是维护权益的关键;对于卖房者而言,信守承诺、配合履行合同义务,才能避免不必要的诉讼纠纷。如果您在农村房屋交易中遇到类似问题,不妨参考这些要点,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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