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买卖律师解析:借名买房,出资并居住多年借名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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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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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购房资格受限的情况下,不少人会选择 “借名买房”,但这种方式往往隐藏着产权纠纷的风险。北京一起案例中,借名人出资购房并居住多年,出名人却在能办理过户时索要额外费用,法院最终如何认定?这份判决为借名买房的效力认定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磊(实际购房人)

被告:陈峰(出名人,具备购房资格)

关联单位:乙公司(集资建房单位)

(二)事件经过

2007 年 3 月,张磊因急需住房但缺乏乙公司的集资建房资格,经朋友介绍找到该公司职工陈峰。双方达成口头协议:陈峰将其在乙公司的集资建房资格转让给张磊,张磊以陈峰名义购买房屋,支付 2 万元转让费,陈峰配合办理后续产权登记手续。

3 月 18 日,张磊向陈峰支付 2 万元转让费,陈峰出具收据。3 月 23 日,双方补签《房屋转让协议》,明确:

陈峰将新建住宅楼一套(具体房号待定)转让给张磊;

张磊支付 2 万元转让定金,承担全部房款、税费及集资保证金;

陈峰需及时配合办理购房相关手续,过户时不得附加额外条件;

任何一方违约需承担相应责任(如甲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乙方违约定金不退)。

同日,陈峰与乙公司签订《集资建房协议书》,认购位于某市某区六号房屋,总房款 186962 元。6 月 14 日,张磊以陈峰名义向乙公司支付全部房款,随后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至今已居住 17 年,期间自行承担物业费、水电费等所有费用。

2013 年,乙公司发放房补 3 万元,陈峰要求张磊将该款项给他,遭拒。2015 年六号房屋房产证办至陈峰名下,张磊联系过户时,陈峰提出需额外支付 30 万元才配合,否则要求退房,双方协商无果,张磊诉至法院。

张磊请求:1. 确认《房屋转让协议》有效;2. 陈峰继续履行协议(后撤回该项请求);3. 诉讼费由陈峰承担。

陈峰辩称:最初约定是张磊临时使用房屋,待其儿子排到购房资格后归还,2 万元是 “借用费”;《房屋转让协议》是在醉酒状态下签订的;房款实际由自己结清,现要求张磊支付 30 万元才配合过户。

(三)争议焦点

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属于借名买房性质?

该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陈峰以 “醉酒签订”“临时借用” 为由否认协议效力能否成立?

二、案件分析

(一)借名买房的性质认定

根据法律规定,借名买房是指实际购房人因资格限制,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实际出资并占有使用房屋,产权登记在出名人名下的行为。本案中:

张磊不具备乙公司集资建房资格,陈峰具备该资格,符合借名买房的前提;

《房屋转让协议》明确约定张磊承担全部房款、税费,陈峰仅提供资格并配合手续,符合借名买房的核心特征;

张磊实际支付房款、装修费及日常费用,且连续居住 17 年,陈峰未提出异议,进一步印证借名事实。

(二)协议效力的判断

依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

《房屋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陈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张 “醉酒签订” 但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乙公司的集资建房政策并未禁止资格转让,协议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张磊已按约履行全部义务(支付转让费、房款、实际居住),陈峰以 “临时借用” 为由反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陈峰抗辩理由的不成立性

关于 “临时借用”:协议明确约定房屋所有权转让给张磊,且张磊长期占有使用,陈峰的主张与事实不符;

关于 “房款结清”:发票及双方陈述均证实房款由张磊支付,陈峰未能提供付款凭证,其主张无事实依据;

关于 “额外支付 30 万元”:协议明确约定过户时不得附加条件,陈峰的要求属于单方变更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原告张磊与被告陈峰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有效。

四、案件启示

(一)借名买房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协议应写明借名原因、实际出资方、产权归属、过户条件及违约责任,避免口头约定;

明确约定出名人不得附加额外条件,防止日后借机索要费用。

(二)保留完整出资及居住证据

实际购房人需留存付款凭证(如转账记录、发票、收据),并注明款项性质为 “购房款”;

保存装修合同、物业费、水电费缴费记录等,证明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事实。

(三)警惕出名人违约风险

选择借名对象时优先考虑亲友,降低道德风险;

房屋具备过户条件时,应及时要求出名人配合办理,避免拖延导致政策变化或对方变卦;

若出名人拒绝过户,可依据有效协议起诉,要求其履行义务。

(四)了解房屋性质,避免资格限制

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等特殊性质房屋可能存在转让限制,签订协议前需核实相关政策;

借名买房需确保不违反限购政策及房屋所在地的交易规定,否则可能导致协议无效。

本案的关键在于,法院认可了借名买房协议的效力,强调实际出资和长期居住的事实对协议履行的证明力。对于借名人而言,规范的书面协议和完整的证据链是维护权益的核心;对于出名人来说,签订协议后应信守承诺,试图通过反悔获利的行为难以得到法律支持。如果您正考虑借名买房,不妨参考这些要点,提前防范风险。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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