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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交易中,一方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不知情的买方能否构成善意取得?北京一起案例给出明确答案:共有人未签字且未追认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价格明显偏低时不构成善意取得,合同无效,为同类纠纷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莉(房屋共有人)
被告:丙公司(购房者)、周强(孙莉前夫,房屋共有人)
(二)事件经过
孙莉与周强于 2007 年 11 月 5 日登记结婚,2022 年 11 月 25 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位于房山区的一号房屋(商业用途,建筑面积 115.18 平方米,登记权利人为孙莉与周强,共同共有)归孙莉所有。
2023 年 6 月 27 日,周强在未告知孙莉的情况下,以孙莉和自己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一号房屋以 75 万元价格出售给丙公司,丙公司预付定金 15 万元,剩余 60 万元在过户当天支付。合同签订后,丙公司于 6 月 27 日、28 日向周强转账 15 万元。
孙莉发现后,以 “合同中自己的签名系伪造,未同意出售房屋” 为由起诉,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
丙公司辩称:已支付定金并办理网签,属于善意取得;房屋价格合理,并非明显低价;孙莉与周强的纠纷属离婚后财产纠纷,应另行起诉周强,与公司无关;周强享有 50% 处分权,合同有效。
周强未到庭答辩。
(三)争议焦点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丙公司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周强的行为是否构成有权处分?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成立的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本案中:
一号房屋为孙莉与周强共同共有,离婚协议已约定归孙莉所有,周强明知该约定仍擅自出售;
合同中 “孙莉” 的签名并非本人所签,且孙莉明确表示不予追认;
丙公司主张 “周强将合同拿走让孙莉签字”,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无法认定孙莉同意出售;
因共有人孙莉未签字且未追认,合同未成立。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需满足 “善意、合理价格、已登记” 三个要件。本案中:
价格合理性:双方约定的 75 万元售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结合房屋面积、商业用途及区位,该价格显著偏低);
善意与否:丙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核实孙莉的真实意愿,对房屋共有情况及离婚协议约定审查不严,难以认定为 “善意”;
登记情况: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不符合善意取得的登记要件;
综上,丙公司不构成善意取得。
(三)有权处分的认定
离婚协议已明确一号房屋归孙莉所有,周强不再享有处分权,其擅自出售属无权处分;
即使未离婚,共同共有房屋的出售也需全体共有人同意,周强单独处分属无权处分;
丙公司主张 “周强享有 50% 处分权”,缺乏法律依据,共同共有不同于按份共有,不存在 “份额处分” 的说法。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丙公司与周强、孙莉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XXX)无效。
四、案件启示
(一)房屋交易中的风险防范
核实权利人:购买共有房屋时,需确认全体共有人的真实意愿,要求本人到场签字,避免接受代签;
审查权属证明:核对房产证、婚姻状况证明(如离婚证、离婚协议),明确房屋是否存在权属争议;
评估价格合理性:对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房屋保持警惕,避免因 “低价” 卷入无权处分纠纷。
(二)共有人的权利保护
及时变更登记: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属后,应尽快办理产权变更登记,避免原配偶擅自处分;
留存证据:保存好离婚协议、沟通记录等,证明自己对房屋的合法权利;
及时维权:发现他人擅自处分房屋时,立即起诉主张合同无效,防止房屋被恶意过户。
(三)买方的注意义务
审慎核查:签订合同前需核实出卖人身份、婚姻状况、房屋权属是否清晰,有无共有权人;
拒绝代签:共有人无法到场的,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范围;
约定违约责任:在合同中约定 “因无权处分导致合同无效的,出卖人需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降低自身风险。
(四)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注意事项
离婚协议中对房屋的约定需明确具体,避免模糊表述;
涉及房屋过户的,应在离婚后及时办理,防止对方反悔或擅自处分;
如对方不配合过户,可凭离婚协议起诉要求履行,拿到生效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明确了 “共有人未签字且未追认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的规则,强调了买方的审慎审查义务,为规范房屋交易、保护共有人权利提供了重要指引。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