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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房屋交易中,非本村村民购买房屋导致合同无效,购房者能否要求返还房款并赔偿损失?过错方如何认定?北京一起案例给出答案:合同无效后,过错方需返还财产并按过错比例赔偿损失,为同类纠纷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刚(购房者,非本村村民)
被告:李娟、张强、张丽(母子关系,房屋原权利人)
(二)事件经过
2002 年 4 月 23 日,经中间人介绍,张丽代表母亲李娟、哥哥张强与赵刚签订《协议书》,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某镇某村的七号房屋(含正房四间、东房两间及宅基地)以 1.3 万元价格出售给赵刚。赵刚当日付清房款,另支付中介费 2000 元,张丽交付房屋。
2008 年 3 月,因赵刚拟翻建房屋,双方协商增加购房款,赵刚分别向张丽、张强支付 3 万元、1 万元,二人出具收条确认 “不再发生纠纷”。此后,赵刚对七号房屋进行翻建和装修。
2023 年 5 月,李娟以赵刚非本村村民、无购房资格为由起诉,请求确认《协议书》无效。同年 9 月,法院判决该协议无效。后赵刚起诉要求:1. 返还购房款 4 万元;2. 赔偿翻建装修等损失及信赖利益损失 101.2421 万元;3. 赔偿堵门损失 2.47 万元;4. 承担鉴定费 8000 元及诉讼费。
李娟等辩称:1. 合同签订主体为张丽,李娟、张强不应作为被告;2. 购房款与房屋重置价重合,不同意重复返还;3. 区位补偿款未实际发生,不应赔偿;4. 双方过错同等,赵刚应支付 2002 年至今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每年 3 万元,合计 66 万元),应从赔偿款中扣除。
(三)争议焦点
合同无效后,哪些被告需承担责任?
购房款与房屋重置成新价能否同时主张?
损失赔偿范围及过错比例如何认定?
房屋占有使用费能否在本案中抵扣?
二、案件分析
(一)责任主体的认定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
《协议书》由张丽与赵刚签订,李娟、张强虽为家庭成员,但非合同当事人;
合同无效后的返还及赔偿责任,应由签约方张丽承担,故赵刚对李娟、张强的诉求不予支持。
(二)购房款与重置成新价的关系
法院认为:
房屋重置成新价(52.3171 万元)已包含房屋本身价值,与购房款(4 万元)性质重合;
赵刚已主张重置成新价,再要求返还购房款属于重复请求,故不予支持。
(三)损失赔偿的认定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评估价 41.925 万元,因张丽作为本村村民明知赵刚非本村成员仍出售房屋,存在主要过错,法院按 70% 比例判决赔偿 29.3475 万元;
房屋重置成新价:赵刚翻建装修形成的价值 52.3171 万元,应由张丽全额赔偿;
堵门损失:张丽锁门导致赵刚无法使用房屋,酌情赔偿 1 万元;
评估费:赵刚为确定损失支付的 8000 元,由张丽承担。
(四)房屋占有使用费的处理
李娟等主张的占有使用费属于独立诉求,需另行起诉,本案中不予抵扣;
赵刚使用房屋多年已获得收益,与张丽的赔偿责任不直接关联。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张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赵刚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29.3475 万元、房屋重置成新价 52.3171 万元、堵门损失 1 万元,合计 82.6646 万元;
驳回赵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农村房屋交易的风险警示
主体资格是前提:非本村村民购买农村房屋,合同必然无效,切勿轻信 “私下交易有效” 的承诺;
签约需谨慎:明确合同当事人,家庭成员共同财产需全体权利人签字,避免事后主张无权处分;
避免大额投入:非本村村民购房后翻建、装修,合同无效时损失可能无法全额获赔。
(二)合同无效后的权利主张
损失范围:可主张房屋重置成新价(添附价值)、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过错比例)、实际损失(如堵门导致的费用);
证据留存:保留购房协议、付款凭证、翻建装修票据、评估报告等,证明款项支付及损失金额;
过错认定:出卖人作为本村村民,对 “禁止向非本村成员售房” 的规定更清楚,通常承担主要过错(60%-80%)。
(三)赔偿计算的参考标准
重置成新价:由专业机构评估,按房屋现状及成新率计算,翻建部分通常全额赔偿;
区位补偿价:结合当地拆迁政策评估,按过错比例分担,非本村村民一般无法获得全额;
实际损失:需提供直接证据(如租赁合同、物品损失清单),法院根据合理性酌情认定。
(四)诉讼策略的选择
反诉与另诉:被告主张占有使用费需在诉讼中提出反诉,否则需另行起诉;
评估申请:对房屋价值及损失有争议时,应及时申请评估,避免因证据不足影响赔偿金额;
责任划分:强调对方过错(如明知非本村成员仍出售),减轻自身责任比例。
本案明确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的处理规则,既保护了购房者的合理投入,也强调了 “非本村村民禁购” 的法律底线,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思路。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