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农村房屋交易,同村成员间协议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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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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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房屋交易中,同村村民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通过分家获得的房屋能否通过诉讼确认所有权?北京一起案例给出明确答案:同村成员间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结合分家约定可确认房屋归属,户口问题不影响房屋权利归属,为同类纠纷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磊(房屋主张人)

被告:王强(房屋原所有权人)

(二)事件经过

2003 年 5 月 28 日,张磊的父亲张建国(已故)与同村村民王强的亲属王利签订《立房契公约》,约定王利将位于北京市平谷区的六号房屋(旧房)以 7000 元价格卖给张建国,协议经中证人见证并加盖A委会公章。当日,张建国付清房款,王利交付房屋。

2007 年左右,张建国对六号房屋进行翻建。2012 年 12 月 24 日,张建国与两个儿子张磊、张伟签订《分家单》,约定六号房屋归张磊所有,东头老房归张伟所有,协议有证明人签字及村委会盖章。此后,张磊一直在六号房屋居住使用。

2018 年 11 月,张建国去世。2024 年,张磊因需翻建房屋,为明确权利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六号房屋归其所有。

王强辩称:认可房屋卖给张建国,但主张 “卖房不卖门牌号”,其家人户口仍在六号房屋地址上,且无其他宅基地,若将房屋确权给张磊,户口无处安放,故不同意确权。

另查,张建国(生前)、张磊、王强均为A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六号房屋为合法宅基地上的自建房,无超占违规,因未确权无土地照。

(三)争议焦点

2003 年的《立房契公约》是否有效?

2012 年的分家约定能否作为张磊主张所有权的依据?

王强的户口未迁出是否影响房屋所有权归属?

二、案件分析

(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现为《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及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同村村民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需满足:

双方均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经村集体认可(如村委会盖章)。

本案中:

张建国与王利均为A村民,符合交易主体资格;

《立房契公约》有双方签字、中证人见证及村委会盖章,内容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

协议签订后,房款已付清、房屋已交付,双方均履行了合同义务,协议合法有效。

(二)分家约定的法律效力

分家单是农村家庭对财产分配的常见形式,其效力认定需满足:

家庭成员意思表示一致;

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

经村集体或证人见证。

本案中:

《分家单》明确六号房屋归张磊所有,有张建国及两个儿子签字,证明人及村委会见证,体现家庭成员真实意愿;

张磊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获得本村房屋所有权;

分家后张磊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多年,已形成稳定的权利状态,分家约定合法有效。

(三)户口与房屋所有权的关系

法院认为,户口登记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与房屋所有权归属是不同法律关系:

王强及其家人户口未迁出,不影响房屋买卖及分家约定的效力;

房屋所有权自买卖协议履行完毕并经分家约定后已转移给张磊,户口是否迁出不改变这一事实;

王强主张 “无宅基地” 可通过向村集体申请解决,不能以此对抗张磊的所有权主张。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位于北京市平谷区六号房屋归原告张磊所有。

四、案件启示

(一)农村房屋交易的注意事项

主体资格审查:确保买卖双方均为同村村民,避免向非本集体成员出售或购买房屋,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完善协议手续:签订书面协议,注明房屋四至、价款、交付时间等,经村委会盖章及中证人见证,留存付款凭证;

及时履行交付:付清房款后及时接收房屋,实际占有使用可强化权利主张,翻建房屋需经村集体批准。

(二)分家约定的效力保障

书面形式固定:分家协议需以书面形式签订,明确财产分配方案,由家庭成员、证明人签字并经村委会确认;

及时办理变更:涉及房屋分配的,可向村委会申请变更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虽未确权不影响协议效力,但可减少后续纠纷。

(三)户口与产权的区分

户口登记不直接决定房屋所有权,买卖、分家等民事行为是产权变动的主要依据;

出卖房屋后户口未迁出的,可与买受人协商保留户口或迁入集体户口,不得以此阻碍产权转移;

买受人无需因出卖人户口未迁出而担忧产权归属,合法交易形成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四)确权诉讼的证据准备

主张所有权需提交买卖协议、付款凭证、分家单、村委会证明、实际居住证据(如水电费单据)等;

涉及继承、分家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等,证明权利来源的合法性。

本案明确了同村成员间房屋交易及分家约定的法律效力,强调户口与产权的分离原则,为农村房屋确权提供了清晰指引,也提醒村民重视协议形式和村集体确认,从源头减少纠纷。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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