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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交易中,购买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房屋,签订的使用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开发商因拆迁无法履约,购房者能否要求全额退款?北京一起案例给出明确答案:违建房屋的交易协议无效,开发商需返还购房款,但利息主张可能不被支持,为类似纠纷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浩(购房者)
被告:甲公司(房屋出租转让方)
(二)事件经过
2008 年 9 月 27 日,孙浩与甲公司签订《房屋使用权出租、转让协议》,约定孙浩以 318725 元受让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某镇的五号房屋(建筑面积 87.154㎡)使用权,期限 49 年(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57 年 12 月 31 日)。协议载明:房屋无产权证,仅有使用权;如遇拆迁,地上物补偿归孙浩所有。
当日,孙浩付清转让金 318725 元及物业费等 4446 元,甲公司交付房屋。2015 年 6 月,甲公司发布腾退公告,称因政府拆除通知,需办理退款,原则为 “扣除已租年限租金后退还剩余款项”,后又通知 7 月 1 日起断水断电,要求住户搬离。
2016 年 4 月,孙浩委托他人与甲公司腾退办公室协商,达成退还剩余租金 255370 元的协议,但孙浩到场时被告知 “没钱”。后甲公司提出仅退 10 万元,孙浩未同意。2017 年 1 月 13 日,五号房屋被拆除,甲公司未退款。孙浩多年通过信访、上访维权无果,遂起诉请求:1. 解除协议;2. 甲公司返还购房款 318725 元及利息(自 2008 年 9 月 27 日起按 LPR 计算);3. 承担诉讼费、公告费。
甲公司未到庭应诉,在其他类似案件中认可案涉房屋无建设审批手续。
(三)争议焦点
《房屋使用权出租、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甲公司是否应返还购房款及支付利息?
孙浩主张解除协议的请求能否成立?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的认定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现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本案中:
甲公司转让的五号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建筑;
转让违法建筑的使用权,违反《城乡规划法》关于 “未取得规划许可不得建设” 的强制性规定;
协议虽名为 “使用权转让”,实则涉及违法建筑交易,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二)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现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本案中:
孙浩已支付 318725 元转让金,甲公司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该款项应予返还;
孙浩实际使用房屋至 2017 年拆除,期间收益可视为对房屋使用的合理补偿,但甲公司未主张扣除,法院不主动处理;
关于利息,因孙浩明知房屋无产权证仍购买,自身存在过错,法院综合过错程度,未支持利息请求。
(三)解除协议请求的处理
法院认为,解除合同的前提是合同有效,本案协议已被认定无效,故 “解除协议” 的请求缺乏基础,不予支持,但不影响返还财产的主张。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孙浩购房款 318725 元;
驳回孙浩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购房者的风险防范
核实房屋合法性:购买前需要求开发商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产权证等,避免购买违建房屋;
警惕 “使用权转让”:无产权证的房屋交易风险极高,所谓 “40 年 / 50 年使用权” 可能因违建被拆除,无法保障权益;
留存交易凭证:付款凭证、协议、交房证明等需妥善保存,作为维权依据。
(二)开发商的法律风险
违建交易的后果:转让违建房屋可能导致合同无效,需返还房款,若房屋被拆除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诚信履约义务:即使房屋面临拆迁,也应按公告承诺及时退款,拖延履行可能加重责任(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合同无效后的维权要点
主张返还财产:合同无效后,购房者可直接要求返还已付款项,不受原协议中 “拆迁互不担责” 等条款约束;
过错责任划分:自身明知违建仍购买的,可能无法主张利息或赔偿,需对自身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及时起诉:发现房屋可能被拆除或开发商拒绝退款时,应尽早起诉,避免超过诉讼时效(一般为 3 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
(四)违建房屋的特殊性
违建房屋不受法律保护,面临随时被拆除的风险,且无法办理过户、抵押等手续;
拆迁时,违建房屋的 “购房者” 通常无法获得合法补偿,相关损失需自行承担或向开发商追偿。
本案凸显了 “购买违建房屋的法律风险”,提醒购房者切勿轻信 “低价使用权房”,务必核实房屋合法性;同时明确开发商转让违建房屋的退款责任,即使合同无效,也需返还已收款项,为购房者维权提供了明确指引。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