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房款付清、实际占房,开发商不办过户?法律支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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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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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产交易中,购房者付清全款并实际占有房屋多年,但开发商始终未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这种情况下购房者能否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北京一起案例给出了肯定答案:只要合同有效、房款付清且房屋无权利瑕疵,即使时隔多年,开发商仍需履行协助过户义务,为类似纠纷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海涛(购房者)

被告:甲公司(房地产开发商,前身为乙公司)

(二)事件经过

2004 年 10 月 15 日,陈海涛与乙公司(2015 年更名为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建筑面积 74.85 平方米),总房款 30 万元,交付方式为现房交付,付款方式为现金一次性支付。

合同签订当日,陈海涛以现金形式支付全部房款 30 万元,乙公司出具《收款收据》,载明收到购房款,并在合同末页加盖 “钥匙交付、现金收讫” 印章,将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交付给陈海涛。此后,陈海涛一直占有使用该房屋,期间签订租赁合同、缴纳水电费及物业费。

因房屋已实际交付,陈海涛起初未意识到需及时办理房产证,后发现甲公司失联,咨询律师后于近年提起诉讼,请求:1. 甲公司协助办理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过户手续;2. 诉讼费用由甲公司承担。

甲公司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三)争议焦点

陈海涛与甲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甲公司是否有义务协助陈海涛办理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过户手续?

陈海涛实际占有房屋多年,是否影响其过户请求的成立?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的认定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现为《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

2004 年 10 月 15 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加盖了乙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人名章,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乙公司更名为甲公司后,权利义务由甲公司承继,甲公司应受原合同约束。

(二)付款与交付事实的确认

法院结合证据认定:

陈海涛提交的《收款收据》加盖了乙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会计人名章,足以证明其已付清 30 万元房款;

合同末页 “钥匙交付、现金收讫” 印章及陈海涛提交的租赁合同、水电费和物业费收据,能够证实其自 2004 年起实际占有使用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

房屋现登记在乙公司(甲公司前身)名下,无抵押、查封或行政限制,具备过户条件。

(三)过户义务的法定性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现为《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本案中:

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是开发商的法定附随义务,即使合同未明确约定过户时限,甲公司也应在合理期限内履行;

甲公司未到庭抗辩,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阻碍过户的正当理由;

陈海涛虽多年未主张权利,但实际占有房屋且房屋无权利瑕疵,其过户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陈海涛办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的权属证书,将该房屋转移登记至陈海涛名下。

四、案件启示

(一)购房者的风险防范

及时主张权利:房屋交付后应尽快要求开发商协助办证,避免因拖延导致开发商失联、资料缺失等问题;

留存完整证据:妥善保存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尤其是现金支付需索要正规收据)、交房证明、占有使用证据(如物业费、水电费单据),为维权提供依据;

关注开发商动态:留意开发商名称变更、经营状况等信息,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法律措施。

(二)现金支付的注意事项

购房尽量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注明款项用途(如 “购买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房款”),便于追溯;

若确需现金支付,需要求开发商出具加盖公章的收款收据,注明付款方式、金额及对应房屋,并保留付款时的见证人证言或录音录像。

(三)开发商的履约提示

企业名称变更后,应及时通知购房者并办理合同主体变更手续,避免后续纠纷;

无论房屋是否交付,均需主动履行协助过户义务,不得以购房者未催促为由拖延;

对长期未办证的房屋,应定期核查是否存在权利瑕疵(如抵押、查封),及时消除障碍。

(四)诉讼中的应对策略

开发商缺席审理时,购房者需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合同关系、付款事实及占有状态,确保法院查清事实;

若开发商失联,可通过公告送达方式推进诉讼,避免因送达问题拖延审理;

判决生效后,若开发商拒不履行,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凭判决书直接办理过户。

本案凸显了 “占有事实 + 付款凭证” 在房产维权中的关键作用,即使时隔多年,只要合同有效且房屋无权利瑕疵,购房者仍能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过户目的。这也提醒购房者,及时维权与证据留存是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前提。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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