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律师:开发商根本违约,解除合同+全额退款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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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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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产交易中,若开发商未能按约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购房者能否解除合同并主张全额退款及违约金?北京一起案例给出了肯定答案:开发商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全部款项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即使涉及刑事嫌疑但未定罪,仍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承担。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伟(购房者)

被告:甲公司(房产出售代理方)

(二)事件经过

2018 年 4 月至 8 月,赵伟与甲公司先后签订《定金支付协议》《补充协议》《房产认购合同》,约定赵伟购买甲公司代理销售的八号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建筑面积约 90 平方米,两居室),单价 55000 元 / 平方米,总房款 4950000 元,另需支付渠道费 198000 元。

合同约定:

付款方式:分三期支付,2018 年 4 月 3 日支付定金 495000 元及渠道费 198000 元;2018 年 5 月 10 日前支付 2475000 元;2018 年 9 月 30 日前支付尾款 1992100 元(按实际面积结算);

交房及办证时间:2018 年 11 月 15 日前入住,2018 年 12 月 30 日前取得 70 年不动产权证;

违约责任:若因甲公司原因导致无法购房或办证,需退还全部款项(含房款、渠道费),并赔偿总房款 5% 的违约金。

赵伟按约支付全部款项:2018 年 4 月 3 日支付 693000 元(定金 + 渠道费),4 月 27 日支付 2475000 元,8 月 21 日支付尾款 1992100 元,合计 5160100 元,甲公司出具相应收据。

但甲公司未按约交付房屋及办理产权证。经查,甲公司相关人员因涉嫌虚构房源诈骗被调查,但检察院以 “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作出不起诉决定。赵伟多次交涉无果,遂起诉请求:1. 解除涉案三份合同;2. 甲公司返还购房款 5160100 元及赔偿金 248105 元(总房款 4950000 元 ×5%);3. 承担诉讼费、公告费。

甲公司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三)争议焦点

甲公司未交房、未办证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赵伟能否解除合同?

甲公司应返还的款项范围是否包括渠道费?

涉及刑事嫌疑但未定罪,是否影响民事违约责任的承担?

违约金按总房款 5% 计算是否合理?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

甲公司未按约交付八号房屋,也未办理产权登记,导致赵伟无法实现居住及取得物权的合同目的;

涉案合同明确约定 “因甲方原因无法购房或办证的,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款并赔偿”,甲公司的行为符合约定解除条件;

法院认定:甲公司构成根本违约,赵伟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时间为起诉状送达之日(2024 年 8 月 10 日)。

(二)款项返还的范围

合同解除后,应恢复原状,返还已支付的全部款项:

赵伟支付的定金 495000 元、房款 2475000 元、尾款 1992100 元,均属于购房款范畴,甲公司应予返还;

渠道费 198000 元系为促成交易支付的必要费用,因合同解除无法实现目的,甲公司亦应返还;

法院认定:返还总额为 5160100 元(含渠道费),符合 “全部款项” 的合同约定。

(三)刑事嫌疑与民事责任的关系

即使涉及刑事调查,民事责任仍需独立承担:

检察院对甲公司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未认定构成刑事犯罪,不影响民事合同关系中违约责任的认定;

甲公司作为合同主体,无论内部人员是否涉嫌犯罪,均需对合同违约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认定:刑事嫌疑不免除甲公司的民事退款及赔偿义务。

(四)违约金的合理性审查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应予以支持。本案中:

合同明确约定违约金为总房款的 5%(4950000 元 ×5%=247500 元),赵伟主张 248105 元属合理范围;

甲公司未提出违约金过高的抗辩,视为认可该标准;

法院认定:按约定比例计算违约金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赵伟与甲公司签订的《定金支付协议》《补充协议》《房产认购合同》于 2024 年 8 月 10 日解除;

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赵伟购房款 5160100 元;

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赵伟违约金 248105 元。

四、案件启示

(一)购房者的风险防范

购买代理销售的房屋时,需核实开发商授权文件及房源真实性,避免向无资质的中介或代理公司付款;

签约时明确约定交房、办证时间及违约责任,特别是退款范围(含定金、渠道费等)和违约金计算标准;

支付款项时要求对方开具加盖公章的收据,注明款项性质(如 “购房定金”“渠道费”),并留存转账记录(备注房屋信息)。

(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时机

发现开发商逾期交房或办证时,应及时书面催告,留存催告证据(如快递签收单、邮件记录);

若催告后仍不履行,且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在合理期限内起诉解除合同,避免因拖延导致证据灭失或超过诉讼时效。

(三)刑事与民事纠纷的处理衔接

即使交易涉及刑事犯罪嫌疑,仍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刑事调查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承担;

若公安机关已立案,可申请法院中止审理,待刑事判决生效后再处理民事纠纷,避免重复处理。

(四)代理销售方的责任边界

代理公司作为合同主体,需对自身违约行为承担直接责任,不得以 “开发商未履约” 为由抗辩;

收取渠道费、服务费等额外费用的,若合同解除,需一并返还,除非有明确约定 “费用不退” 且该约定不违反公平原则。

(五)缺席审理的应对策略

开发商未到庭应诉时,购房者需提交完整证据链(合同、付款凭证、催告记录等),确保法院能查清事实;

起诉时准确填写被告信息(地址、联系方式),避免因送达问题拖延审理,必要时申请公告送达。

本案明确了房产代理销售中开发商违约的处理规则,强调了合同约定的严肃性和民事责任的独立性,为购房者在类似纠纷中维护权益提供了实用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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