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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地产交易中,因政策限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时有发生。北京一起案例中,法院针对开发商无法按约履行交房及过户义务的情形,依法判令终止合同并合理清算权利义务,明确了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边界与违约金的调整规则,为类似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明(购房者)
被告:A公司(房地产开发商)
(二)事件经过
2013 年 8 月 24 日,赵明与A公司签订《定制开发协议》,约定赵明定制A公司开发的二号房屋(办公用途,预计面积 150.56 平方米,单价 21612.5 元 / 平方米,总价款 3253978 元),交房时间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前。协议约定:赵明需分四笔支付保证金(即购房款),至 2013 年 12 月 20 日前付清 1633978 元;房屋具备预售条件时,双方签订正式预售合同。
协议签订后,赵明按约支付前三笔保证金共计 993978 元,但未支付第四笔 640000 元,理由是发现房屋办证存在障碍,行使不安抗辩权。A公司未按约与赵明签订预售合同,亦未交付房屋。2016 年 6 月 29 日,A公司发布《告知》,提出退房方案:足额付款客户可获本金 + 总房款 20% 赔偿,未付至 50% 房款的客户仅返还已付款 40%。双方未就该方案达成一致。
经查,二号房屋于 2014 年取得预售许可证,2016 年完成初始登记,但因政策要求购房主体必须为企业法人,赵明作为自然人无法办理网签及过户。赵明起诉请求:1. 解除《定制开发协议》;2. A公司返还购房款 993978 元并赔偿 397591 元(按已付款 40% 计算)。A公司辩称:赵明未付清款项构成违约,解约权在己方;即使解约,应按《告知》返还 40% 房款,并扣除赵明的违约金。
(三)争议焦点
《定制开发协议》是否应当解除或终止?
赵明未支付剩余款项是否构成违约?
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非金钱债务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
二号房屋因政策限制仅限企业法人购买,赵明作为自然人无法取得产权,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
赵明的解除权因超过除斥期间(自 2016 年知晓障碍起未在 1 年内行使)已消灭,但合同陷入僵局,法院可依职权判令终止;
法院认定:合同权利义务自A公司签收起诉状之日(2024 年 12 月 5 日)终止。
(二)不安抗辩权的认定
赵明未支付剩余款项的行为构成合理行使不安抗辩权:
A公司未按约签订预售合同,且房屋存在办证障碍,赵明有理由相信其丧失履行能力;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无需对方同意,赵明停止付款属于合理避险,不构成违约;
A公司主张赵明违约的理由不成立,其要求扣除违约金的抗辩未获支持。
(三)违约金的调整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法院可予以调整。本案中:
赵明主张按已付款 40% 赔偿,但其明知合同无法履行却未及时主张权利,对损失扩大存在过失;
协议明确约定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按已付款 20% 计算,该标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公平原则;
法院最终按已付款 20% 调整违约金,即 993978 元 ×20%=198795.6 元。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赵明与A公司签订的《定制开发协议》权利义务关系于 2024 年 12 月 5 日终止;
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赵明保证金 993978 元;
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赵明违约金 198795.6 元。
四、案件启示
(一)购房者需警惕政策风险
购买商业地产前,务必核实房屋的交易限制(如购房主体资格、用途限制等),避免因政策障碍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发现履约风险时,可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但需留存证据(如催告记录、政策文件)证明对方丧失履行能力。
(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为 1 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逾期未行使则权利消灭;
即使解除权消灭,若合同陷入僵局(如本案政策限制导致无法履行),可请求法院判令终止合同。
(三)违约金的约定与调整
签约时应明确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避免模糊表述;
主张违约金时需考虑自身过错(如未及时止损),法院可能据此调低违约金比例;
开发商单方发布的赔偿方案(如本案《告知》)需双方达成合意才生效,单方承诺不能作为裁判依据。
(四)开发商的履约提示义务
开发商需主动披露房屋的政策限制及交易条件,不得隐瞒影响合同履行的重大事项;
因政策调整导致无法履约的,应及时与购房者协商解决方案,避免损失扩大。
(五)证据留存的关键要点
购房者需保存付款凭证、沟通记录、政策文件等,证明已履行义务及对方违约事实;
开发商主张购房者违约的,需提供付款催告记录、合同约定等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本案明确了合同僵局下的司法救济路径,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既保护了购房者的合理退款诉求,也通过违约金调整体现了过错相抵原则,为商业地产交易中的风险防范与纠纷解决提供了实用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