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律师分析: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被安置人还能继续居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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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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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产权与拆迁安置利益并存的情况下,产权人的物权行使常受到限制。北京一起典型案例中,法院明确即便房屋已登记至他人名下,被安置人基于拆迁获得的合法利益仍受保护,产权人不得单方要求腾退,为同类纠纷提供了裁判标尺。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峰(房屋产权人)

被告:王浩(被安置人)、王志国(王浩之父)、刘敏(王浩之母)

关联人物:张桂兰(原产权人,陈峰外祖母)、李建国(张桂兰之夫)、李娟(张桂兰之女,王浩之母)

(二)事件经过

2010 年,张桂兰承租的公有住房(位于北京市某区)遇拆迁,拆迁档案记载在册人口包括张桂兰、李建国、其女李娟、外孙陈峰、外孙王浩。根据拆迁政策,该家庭获批购买两套定向安置房(均为二居室),其中一套为七号房屋。

2010 年 9 月,张桂兰以拆迁补偿款购买七号房屋,2013 年 8 月取得产权证。2018 年 4 月,张桂兰与陈峰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 1 元对价将七号房屋转让给陈峰,陈峰于当月取得不动产权证(单独所有)。

七号房屋交付后,王浩父母王志国、刘敏一直在此居住(据称获张桂兰同意),王浩周末亦在此居住。2023 年 11 月,陈峰以产权人身份起诉,要求王浩一家三口腾退房屋,并按每月 3800 元支付自 2023 年 11 月 9 日起的占有使用费。

王浩辩称,其作为拆迁在册人口和安置房共同申请人,对七号房屋享有合法安置利益,且生效判决已确认该事实,其居住行为合法,不同意腾退。

(三)争议焦点

王浩作为被安置人,对七号房屋享有的安置利益能否对抗陈峰的物权?

陈峰作为产权人,能否要求王浩及其父母腾退房屋并支付占有使用费?

王浩父母基于王浩的安置利益居住,是否构成对陈峰物权的妨害?

二、案件分析

(一)拆迁安置利益的合法性认定

根据拆迁档案,王浩是被拆迁房屋的在册人口,且为七号房屋的共同申购人之一。拆迁单位考虑到 “张桂兰夫妇及两个外孙(陈峰、王浩)均居住在拆迁现场” 的实际情况,才批准购买两套安置房,可见王浩的居住需求是获批安置房的重要因素。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及二中院的生效判决已明确 “王浩对七号房屋享有安置利益”,该利益虽不构成所有权,但属于基于拆迁政策产生的合法用益权利。

(二)物权与安置利益的冲突处理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物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但该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合法在先权利。本案中,陈峰虽通过转让取得七号房屋的所有权,但该房屋本质是拆迁安置产物,王浩的安置利益产生于物权变动之前,且已由生效判决确认。在安置利益未得到妥善处理前,陈峰的物权行使应受到限制,不得单方要求王浩腾退。

(三)王浩父母居住的合法性

王浩父母自七号房屋交付时即在此居住,最初获得原产权人张桂兰的同意,后期居住可视为王浩对自身安置利益的处分(允许亲属共同使用)。在王浩的安置利益未被否定的情况下,其父母的居住行为不构成对陈峰物权的妨害,陈峰无权要求二人腾退。

(四)占有使用费的主张依据

陈峰主张每月 3800 元的占有使用费,但该请求以腾退房屋为前提。因法院未支持腾退诉求,且王浩一方的居住具有合法基础,故占有使用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驳回陈峰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拆迁安置房屋的产权转让需审慎

拆迁安置房屋往往涉及多名被安置人的利益,原产权人在转让房屋时,应先明确并处理好其他被安置人的安置利益(如给予经济补偿),避免因权利瑕疵引发纠纷。本案中张桂兰以 1 元对价转让房屋,未考虑王浩的安置利益,为后续冲突埋下隐患。

(二)被安置人应及时固定自身权益

被安置人应妥善保管拆迁协议、申购表、会议纪要等证据,证明自己在拆迁安置中的份额或利益。若发现房屋被转让,应及时通过诉讼确认自身权利(如本案王浩提起的确认合同无效之诉),防止权利受损。

(三)物权行使不得对抗合法在先权利

产权人虽享有房屋所有权,但对于基于拆迁政策、共有关系等产生的合法用益权利(如安置利益、居住权),应尊重并协商处理。单方面以产权登记为由要求腾退,可能因忽视在先权利而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四)居住权纠纷的前置解决

若被安置人主张对房屋享有居住权,可另行提起居住权纠纷诉讼,通过法院判决明确权利范围(如居住期限、条件等),为后续处理产权与居住权的关系提供依据。本案中王浩已另案起诉居住权,法院在本案中未直接认定居住权,但基于安置利益驳回了腾退请求,体现了权利处理的阶段性。

本案凸显了拆迁安置房屋中 “物权登记” 与 “实际利益” 的冲突,提醒当事人在涉及此类房屋的交易或处分时,需兼顾各方合法权益,通过事前约定或事后协商化解矛盾,避免陷入冗长的诉讼程序。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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