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买卖律师提醒:民间借贷用房产抵息需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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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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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本金数额、利息标准及还款方式的认定往往是争议焦点。北京一起案件中,法院结合转账记录、当事人陈述及第三方参与情况,依法核定借款本金与合法利息,并对房屋收益抵扣利息作出明确裁判,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处理思路。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磊(出借人)

被告:赵刚(借款人)

第三人:吴鹏(借款介绍人)

(二)事件经过

2021 年 3 月,赵刚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陈磊借款。双方口头约定借款事宜后,陈磊于 2021 年 3 月 28 日转账 5 万元、3 月 29 日转账 45 万元、3 月 30 日转账 20 万元,合计 70 万元。赵刚将其名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的三号房屋交由陈磊占用,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

庭审中,陈磊主张双方约定月利率 4%,赵刚则辩称实际借款金额为 50 万元(称 3 月 29 日取现 30 万元后返还陈磊 22 万元,其中 2 万元为首月利息),且约定月利率 2%(每月利息 2 万元)。经查,2021 年 5 月 28 日、6 月 29 日,赵刚分别向吴鹏微信转账 2 万元(2021 年 8 月 29 日转账 2 万元被退回);2023 年 3 月 21 日,赵刚向陈磊支付 2 万元。吴鹏称收到赵刚 4 万元,但否认代陈磊收款。

另查明,陈磊自 2021 年 3 月 28 日起占用三号房屋,并将房屋出租,每月收取租金 1300-1500 元,同时支付物业费、供暖费等。诉讼中,双方均同意以房屋收益抵扣利息,陈磊主张每月抵扣 1000 元,赵刚同意由法院酌定。

(三)争议焦点

案涉借款本金应为 70 万元还是 50 万元?

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如何认定,已还款项应如何抵扣?

陈磊能否就三号房屋主张优先受偿权?

房屋收益抵扣利息的标准与方式如何确定?

二、案件分析

(一)借款本金的认定

陈磊提交的转账记录显示其向赵刚支付 70 万元,已完成款项交付的举证责任。赵刚主张返还 22 万元现金,但未提供任何证据(如收条、转账记录等)佐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据此认定借款本金为 70 万元。

(二)利息标准与已还款项的抵扣

利息标准:陈磊主张月利率 4%,但未提交书面约定;赵刚自认月利率 2%(每月利息 2 万元),属于对自身不利的陈述,法院予以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双方约定的月利率 2%(年利率 24%)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当时为年利率 15.4%),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利息应按年利率 15.4% 核算。

已还款项: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吴鹏向赵刚催款时提供了陈磊的手机号,并明确 “人家总问我”,可见吴鹏实际参与了借款事宜,其收取的 4 万元应认定为代陈磊收取的利息。结合赵刚直接向陈磊支付的 2 万元,已还款项共计 6 万元,应按先息后本的原则抵扣合法利息。

(三)优先受偿权的认定

三号房屋为限价商品住房,且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自登记时设立,陈磊未办理登记,抵押权未成立,故无权主张优先受偿权。

(四)房屋收益的抵扣

陈磊占用三号房屋期间产生的租金收益,属于因借款取得的额外利益。双方同意以该收益抵扣利息,法院尊重当事人合意,结合租金实际金额,酌定每月抵扣 1000 元,自 2021 年 3 月 28 日起每月 28 日从应付利息中扣减,直至房屋返还之日。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赵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陈磊借款本金 694348.91 元及利息(以 694348.91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3 月 30 日起按年利率 15.4% 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自 2023 年 3 月 30 日起,每月 28 日从上述借款本息中扣减 1000 元,直至陈磊退还北京市顺义区三号房屋之日止;

驳回陈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民间借贷应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关键条款

借贷双方应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明确约定本金金额、利息标准、还款方式及抵押担保等事项,避免口头约定引发争议。尤其是利息约定,需注意不超过法定上限(当前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 LPR 的四倍),否则超出部分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二)款项交付与还款需留存完整证据

出借人应通过银行转账交付借款,并注明用途;借款人还款时,应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条,或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并备注 “还款”,避免现金交易导致举证困难。涉及第三方代收款项时,需书面约定代收权限,防止后续纠纷。

(三)不动产抵押需依法办理登记

以房屋等不动产提供抵押的,应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抵押权不成立,出借人无法优先受偿。对于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特殊性质房屋,还需确认其是否具备抵押条件。

(四)用益物权与借款利息的抵扣应明确约定

借款人以房屋使用权抵偿利息时,双方应书面约定占用期限、收益归属及抵扣标准,避免因收益金额、抵扣方式约定不明引发新的纠纷。

本案提醒借贷双方,民间借贷虽灵活,但需遵守法律规定,注重证据留存,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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