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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房屋继承中,遗嘱与家庭协议常成为争议焦点。北京一起宅基地房屋继承案件中,法院通过审查协议的合法性与履行情况,最终以家庭协议为准驳回原告诉求,为家庭财产处置提供了明确司法指引。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强(被继承人长子)
被告:赵伟(原告弟弟)
(二)事件经过
赵建国与孙兰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二子赵强和赵伟。夫妻二人在村里建有两处宅院:南侧为东院,北侧为西院。孙兰于 2018 年 12 月去世,赵建国于 2022 年 4 月去世。东院内有北房 4 间、东西配房各 2 间(共 8 间)均由赵建国夫妇建造;西院原有房屋 6 间,赵强于 2022 年拆除翻建为二层楼房。
2020 年 12 月,赵建国立遗嘱载明:“去世后东院由赵伟继承”,有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2022 年 2 月,赵建国、赵强、赵伟签订《协议书》约定:西院归赵强所有,东院前后院及房屋均归赵伟所有;赵强翻建西院时,赵伟需将东院后院向南拆除 1.5 米,新建房屋需在 1.5 米处再保留 0.6 米滴水空间。后双方因 0.6 米距离是否包含在 1.5 米内产生争议,赵强起诉要求继承东院8 间房屋中的 4 间。
赵伟辩称:父母已通过协议分割财产,西院归赵强,东院归自己,且自己户口一直在东院并与父母共同居住,赵强无权继承东院。
(三)争议焦点
2022 年签订的《协议书》是否对房屋归属作出有效约定?
赵建国的遗嘱与家庭协议冲突时应以何为准?
赵强能否主张继承母亲孙兰在东院的财产份额?
二、案件分析
(一)家庭协议的效力认定
法院对《协议书》的审查:
协议合法性:该协议由赵建国、赵强、赵伟三方签字捺印,内容涉及东院和西院的归属、翻建规则及补偿利益分配,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条款解释规则:针对 0.6 米滴水空间的争议,法院采用文义解释结合上下文,认定 “向南内缩 1.5 米” 与 “保留 0.6 米距离” 为独立条款,赵伟需在 1.5 米外额外保留 0.6 米,但该争议不影响房屋归属约定的效力。
(二)遗嘱与协议的冲突处理
法院对权利冲突的认定:
遗嘱的效力范围:赵建国的遗嘱仅能处分其个人财产,东院属夫妻共同财产,孙兰去世后其 50% 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但赵建国与子女签订的《协议书》已对整个东院归属作出约定,构成对遗嘱内容的变更。
协议优先原则:家庭协议签订时间晚于遗嘱,且包含所有继承人(赵建国、赵强、赵伟)的意思表示,是对家庭财产的重新分配,效力优先于此前的遗嘱。
(三)遗产范围的排除认定
法院对原告诉求的审查:
财产归属的实际划分:《协议书》明确约定西院归赵强所有,东院归赵伟所有,赵强已实际翻建西院,表明其认可协议内容。东院的 8 间房屋虽为父母建造,但已通过协议处分完毕,不再属于遗产范围。
继承权利的放弃推定:赵强在协议中未对东院主张权利,且接受西院的归属约定,应视为其同意东院归赵伟,现主张继承缺乏事实依据。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赵强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家庭协议的优先效力
时间在后优先:同一财产既存在遗嘱又存在家庭协议的,签订时间较晚的协议如包含所有继承人意思表示,通常优先于遗嘱执行。本案中 2022 年协议效力优先于 2020 年遗嘱。
内容明确为要:协议需明确财产归属、履行方式等核心内容,避免模糊表述。本案协议清晰划分两院归属,为效力认定奠定基础。
(二)农村房屋的处分规范
全体共有人同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时,需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本案协议由赵建国(夫)及二子(孙兰的继承人)共同签订,覆盖全部权利主体。
避免重复主张:接受协议约定并实际履行(如本案赵强翻建西院)后,不得再主张协议已处分的财产为遗产,否则构成权利滥用。
(三)遗嘱订立的注意事项
财产范围清晰:遗嘱中需明确处分的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的自有份额,避免因无权处分导致部分无效。
动态调整机制:家庭财产状况变化后,应通过新遗嘱或家庭协议及时更新处分内容,避免前后约定冲突。
本案判决强调了家庭协议在农村财产分配中的核心地位,即通过全体成员协商一致达成的财产约定,优先于单一遗嘱的效力。这提醒家庭成员在处理房产继承时,应注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避免事后反悔引发纠纷。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